非正常工作时间不得支付加班费
非正常工作时间不得支付加班费我国的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天8小时,一周40小时,就是标准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其职责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由于自身生产特点,有些单位无法按照标准工时制度考核上下班时间,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主要有三类:(1)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工作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计量的员工;(二)铁路、港口、企业仓库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特殊工作需要或者职责适合不定期工作的员工。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如国庆、元旦,即使工作时间不固定,单位也要依法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