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怀孕不受保护
隐瞒怀孕不受保护李小姐1995年开始在工厂工作,2003年2月结婚,3月初确诊怀孕。与制造商签订的最后一份合同将于3月31日到期。三月底,工厂将解雇一批员工。3月21日和22日,工厂为员工办理手续,要求三期员工申报。和李小姐同部门的十个人提交了相关证明,李小姐没有。随后,工厂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辞职人员签字,说明自己不是“三期”员工,李小姐在确认书上签字。因此,公司在3月31日支付遣散费后,没有续签合同。随后,李小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三份工资,并支付8000元因公司未给自己投保而无法从保险中获得的生育费用。经调查,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书面询问了员工的条件和意见,李女士也签字确认,公司没有过错,不支持李女士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