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条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瓦解; 、电厂垮坝; 、主设备严重损坏; 、重大火灾; 、核泄漏。 第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 、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条 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 、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条 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的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 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个;其它容量的水电厂个;主变压器容量及以上的供电企业个;的供电企业个;及以下供电企业个;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个。 第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责任制 第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 第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监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安规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 度: 、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现场规程宜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