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问题讨论
1、关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适用范围?答: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04-2002是为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相应混凝土结构的质量要求而制定的,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了房屋建筑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本规范是根据该标准规定的原则编写的,适用于该标准“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中“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验收。(详见1.0.4)(1)基础工程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规定。如保护层厚度检测、同条件试块制作等,对于基础工程中的混凝土构件,可以参考本规范的有关内容,但仍应根据地基基础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2)胎模虽多由砌体构成,但其作用是浇筑混凝土预制构件时的模板,因此应按模板分项工程检查验收。在这里砌体只是模板的支撑体系,不必作为砌体结构检查验收。(3)砌体结构中的混凝土圈梁、构造柱、门窗过梁等虽为混凝土构件,但属于砌体结构的一部分,不属于本规范的管理范围,应遵照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由于圈梁、构造柱在砌体中起到围箍约束砌体并保证其整体性的重要作用,且也是由钢筋及混凝土组成的,因此可以参考本规范的检查验收方式执行。圈梁、构造柱等包括钢筋搭接、锚固及保护层厚度等有其自身的规定,也不可能照搬本规范的要求。2、标准图提出的要求是否应该满足,作为验收的依据?答:标准图也是一种设计文件,只不过其是对大量重复性的相似技术问题作出的统一简化规定而已。标准图也是根据设计规范编制的,并经工程实践检验和专家审查确认,往往比较成熟、可靠,标准图的具体内容有的本身详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规定的具体化。有些标准图不仅有结构构件的设计,还列出了施工及验收要求,如检验批划分、抽样比例、检验要求及试验方法等。若设计文件引用了标准图,则该标准图也应作为施工、验收的依据,“图纸的设计者选什么图集就按什么图集进行施工,不要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如果确有不统一之处,应书面咨询具体设计者确认按哪种做法施工、验收为准。具体的设计者会对工程统盘考虑,所以他的做法应该更具有针对性,但亦不排除具体设计者选错标准图的可能。所以遇到实际工程中发生疑问,先问设计师这是最正解,万一你发现他设计错误了呢?那可帮了他大忙了!3、各本标准规范之间如有不统一、不协调之处,应该按什么原则执行?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种类多、数量大,由于条件变化和技术发展,这些标准规范又经常处于修订过程中,因此在同类标准规范技术内容的交叉处,往往会发生不统一,不协调的问题。此时,应向有关标准规范的管理组询问有关的技术背景,通过比较而寻求相对合理的做法。只要有相应的标准规范规定作为依据,这样的做法应该都是有效和可接受的。当实在无法确定时,根据标准化法,当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对同一事物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国家标准执行。当不同的国家标准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最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按标准等级:企业标准应服从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应服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应服从国家标准。按标准属性:推荐性标准应服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应服从强制性条文。按标准分类:应用标准应服从基础标准。按标准要求:标准要求不统一时,一般以近期发布的标准为准,或按较严的要求执行。设计图纸、验收规范、施工方案都是监理质量控制工作的重要依据,应该予以兼顾。4、地震烈度、地震等级、抗震等级是什么关系?与本规范有什么关系?答:地震等级是实际发生地震的强烈程度,一般由地震消耗的能量、地震强烈程度、造成影响的范围和严重程度而确定。地震烈度区是按地理位置划分的可能发生地震强烈程度的区域。确定的依据是该地区的地质构造情况(地下是否有断裂层)、历史上地震的记录以及该地区的重要性等因素。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对此有明确规定。我国87%的行政区域处于地震区,应考虑抗震设计。抗震等级是根据所处的地震烈度区以及建筑物的类型、地基基础情况以及结构的重要性等确定的结构设计时考虑地震作用影响程度的等级。因此,地震等级、地震烈度和抗震等级互有密切关系却概念不同。其中,抗震等级与抗震设计直接相关,反映为规范对不同抗震等级时作用效应计算方法和构造措施的不同。抗震等级越高,设计时所需的安全裕量越大。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应根据设计规范、设计文件及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验收。5、检验批的划分原则是什么?具体工程中一般怎样确定?答: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4.0.4、4.0.5条规定: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划分分项工程。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本规范第3.0.2条中指出:分项工程可根据与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工作班、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根据这些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如下:(1)属于同一分项工程的材料、工艺,工种比较单一的施工工作量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检验内容不宜太复杂,应避免工种、材料、工艺交叉造成检查验收困难。一般以一个施工工序完成的范围作为一个检验批进行检验,检验内容比较单一,可操作性强。(2)检验批所包含的工程量不能太大,是由分项工程再划分而形成的。由于覆盖的范围不大,故施工的材料、工艺、设备等条件基本一致,质量均匀性较好,抽样检验可以有比较好的代表性。(3)检验批所包含的工程量也不能太小,如果覆盖的范围太小,检验批数量将大幅增加,从而引起检验工作量的成倍增加,并影响施工进度。因此,在检验批的“量”上要适当控制。(4)要照顾施工和检验的方便。根据混凝土结构施工的特点,从施工部位上,按楼层、结构缝划分比较合理;从施工和验收安排上,按工作班、施工段划分比较适当。根据上述原则,在具体施工时应因地制宜地划分检验批。在本规范的所有操作性条文写法上都分为三段式表达,其中“检查数量”中就包含了检验批的具体划分方法及抽样检验比例。对不同的检验项目,检验批的划分方式有所差别。由于编写规范时已经加以落实,具体写明,因此执行起来比较方便。检验批的划分对验收特别是资料整理归类、检查核对非常重要。6、计算合格点时,是各种项目的检查点混合计算还是按项目分类计算?是按单个结构构件计算还是按整个检验批计算?答:对同一检验批的同类型一般项目(如尺寸偏差),即使有不同的检查内容(如长、宽、高、侧弯曲、表面平整度等),仍应按混合计数的总合格点率进行验收。理由如下:(1)如果按不同检查项目(长、宽、高、侧弯曲等)和单个构件分别计算合格点率,需大量增加检查点数,否则检查结果极不稳定,误判或漏判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2)同类型检查项目的质量状态往往较为接近。由材料、工艺、操作决定的施工质量大体处于同一水平上。例如,对于尺寸偏差中的各检查内容并不独立,而多是相互影响的,混合计算合格点率基本上能够反映实际施工质量状况。(3)一般项目的相对重要性不如主控项目,不必苛求对每一项检验内容都作严格要求。(4)即使有少量不合格点偏差太大,可以按“严格缺陷”直接评为不合格,不致造成检验的漏洞,不会影响结构安全。(5)对于检验中发现的某些检验内容的系统偏差(如侧弯曲、表面平整度等),可以向有关施工部门反映,进行针对性的整改(模板修理、操作管理等)。因此,检验验收时不应只关注验收合格与否,还应通过检查将信息反馈给生产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通过检验发现问题,改进施工工艺,这也是编制规范的目的之一。因此,应按检验批(而不是单个构件)和各种项目(而不是单个项目)混合计算合格点率进行检查验收。、检验批验收记录表格中的“施工执行标准”、“质量验收规范”、“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是指什么?答: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附录A表A.0.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中,有“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检查评定记录”等栏目。规范第3.0.1条明确规定,混凝土结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表A.0.1中的“施工技术标准”与此对应,即作为施工操作依据的技术文件,可以是经批准或备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协会标准或企业标准。“质量验收规范”是指检查验收的依据,可以是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条款,也可能是其他相应规范、规程的要求(如材料强度、焊接、预应力等),还有可能是执行得更为具体和严格的施工单位企业标准(操作规程、工法等)。表格中的“检查评定记录”一般由施工单位的专业质检员填写,应扼要地反映真实的质量状况,并给出自检评定的结果。8、规范修订后,原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21-90)是否不能用了?能否采用其中某些条款来指导现场施工?答:根据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新规范实施后,原规范相应废止。本次规范修订强化了验收部分的内容,而不再对原规范中的施工技术、工艺操作、管理方法等做具体的规定。因此,对于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的内容,应严格按新规范执行。而对于未能列入新规范的有关管理、技术、操作、工艺等内容不再强制执行,但并不意味着不能采用。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有需要时,仍可以引用、部分引用或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引用原规范的相关条款,但应自负责任。原标准中的部分条目,尤其是有关管理、技术、操作、工艺等方面的内容对指导施工现场操作仍有参考意义。应鼓励施工单位制定企业标准来规范这部分内容,并根据技术的发展逐步修改完善。9、决定拆模的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要多少?是否按组评定?当出现无效试件组(大、小偏差均超过15%)时如何处理?答: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4.3.1条及表4.3.1提出了拆除底模时混凝土强度的要求,主要是为了在拆除底模、混凝土结构自行承载受力以后,在施工荷载作用下混凝土已有足够的强度,不致产生裂缝或其他结构缺陷。此时,结构实体的混凝土强度是由同条件养护试件而非标准养护试件的强度试验确定的,因为前者更接近结构的实际强度。对于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量,规范未作统一规定。施工单位一般留置12组(每组3个试件),与其所代表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在相同的条件下养护。在达到预定龄期(推测满足表4.3.1要求的强度所需时间)时进行试验。如符合要求,即可拆模。如不符合,则再推迟拆模时间,到有较大把握时再进行第二次试验,以满足拆模强度的要求。对于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数量及判断,规范未作统一规定,由施工单位根据经验确定。当缺乏经验时,可适当多留试件。一般第一次试验可为一组(当留置一组时)。如果强度符合要求,前一种情况可免再试验,后一种情况再试验第二、三件。如果强度不足,则继续养护后再进行第二组试验或剩下两个试件的试验。这样,可以避免当第一次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因没有剩余试件而失去继续判断的依据。拆模用同条件养护试件一般均取平均值,不存在无效试件以及强度不合格的问题。因为这仅是作为施工工艺中控制拆模时间的参考,不属于合格评定的范畴。即使不符合拆模强度要求,只说明养护龄期不够,增加养护时间就可以了,不应判为“不合格”。应该指出的是,本次规范修订后,结构实体检验中增加了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进行结构混凝土强度验收的做法。对这些同条件养护试件,则有强度合格评定、验收的问题,但试验龄期不同,合格条件也不同。施工单位在执行时,应与上述用于拆模时间判断的同条件养护试件作不同的处理,不能混为一谈。10、模板分项工程是否参加子分部工程验收?答: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