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排烟系统知识总结
1、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2、 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3、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4、 无吊顶时,常闭排烟口应设在排烟管的上部或侧面。5、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排烟风机入口处;穿越防火分区处。6、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7、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8、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9、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10、 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丙类厂房(仓库),应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1、 固定窗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12、 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3、 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14、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15、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16、 当补风系统用于多个防烟分区时,常闭机械补风口应根据着火的防烟分区自动开启。17、 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18、 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19、 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20、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h)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21、 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系统负担具有相同净高场所时,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应按排烟量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6m及以下的场所,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2 当系统负担具有不同净高场所时,应采用上述方法对系统中每个场所所需的排烟量进行计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系统排烟量。22、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标准第4.6.6条第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4.6.3中的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