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仓库管理制度[借鉴]
危险废物仓库管理制度危险废物仓库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危废仓库必须由专人管理,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内,防止危险废物流失。 第二条 各部门(车间)应及时派专人将所产生的危险废物送入仓库,不得在仓库外存放。 第三条 危险废物在每次送入危废仓库时要进行登记,运送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要签字确认, 并完整记录台账,当月台账记录保存在仓库内,每月汇总一次。 第四条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 (暂)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暂)存。 第五条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暂)存设施内分别堆放,每个 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第六条 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方可存放,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 第七条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中混装。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堆放 一起,混合或合并存放。 第八条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第九条 装在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 一毫米以上的空间。 第十条 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或包装物盛装危险废物,且粘贴符合标准要求的标签,标签 格式和内容完整,准确。不得堆放接收未粘贴符合规定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 险废物。 第十一条仓库同时贮存一种以上危险废物对应分区堆放,在醒目位置标明分区危险废物的名 称。 第十二条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包装物必须完好无损,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出库时,应核对拟处置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代码和数量,仓库 管理人员与接收单位经办人须在记录台账上签字确认。 -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核准: 审核: 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