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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定额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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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定额说明

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2016 版)版) 总说明总说明 一、 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 (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房屋建筑与 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 (TY01-31-2015)、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 范(GB/T 50353-2013)的基础上,参考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 版)、 贵州省装 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 版),并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实际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 于修缮、加固及整体拆除工程。 三、本定额按照增值税原理编制,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各项费用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 进项税额。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施工企业通常采用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施工机 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合理的劳动组织编制;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合格产品所需的人 工、材料、机械和施工措施费用的社会平均标准。 五、本定额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 标限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 价纠纷、鉴定的参考。 六、本定额按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 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并参考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 和其他资料。 七、定额项目的工作内容,除已注明的外,还包括施工准备、配合质量检验、工种间交 叉配合等施工工序。 八、定额项目按综合单价表现,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含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使用费、企 业管理费和利润。 九、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人工 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每工日按 8 小时工作 计算,不分普工、技工和高级技工,以综合工日表现。工日单价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价工资、奖 金、津贴补贴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定额中一类综合用工单价为 80 元/工日,主要为土 石方工程用工;二类综合用工单价为 120 元/工日,主要为建筑工程用工;三类综合用工单价 为 135 元/工日,主要为装饰装修工程用工。 (二)材料 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材料消耗量包括净 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是指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 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和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设计文件、规范规定的预留 量不在损耗量中考虑。 材料(包括半成品)单价是指从材料来源地(或交货地)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出库后 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包括材料原价(供应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 费等。 材料原价(供应价):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供应商的供应价格。 材料运杂费: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运输损耗费: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产生的费用。 采购及保管费: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 工地保管费、 仓储损耗等费用。定额采购保管费率按材料供应价和运杂费之和扣减包装回收值 后的 2%计算,其中:采购费率为 0.7%,保管费率为 1.3%。 未计价材是指定额项目中未注明单价且消耗量带有括弧的材料,应根据括弧内所列消耗 量乘以相应的材料(包括半成品)单价计算,列入综合单价。 (三)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的类型、规格是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机械化装备程度综合取 定。台班消耗量包括机械幅度差。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2015 年)规定,在大量 收集、统计、分析施工企业常用价格及费用基础上,并参考有关资料综合编制。施工机械台班 单价包括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和其他费。 (四)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 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职工福利费、劳动 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其他费用(技 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 保险费等)。 本定额按正常、合理的配备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设备,并在大量收集、统计、 分析各施工企业管理费用的基础上综合取定。 (五)利润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十、本定额所指施工组织设计是指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十一、本定额除脚手架及垂直运输定额项目中已注明其适用檐口高度外,其他定额项目 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6 层)编制,檐口高度20m(6 层)时,施工降 效增加的人工、机械按 本定额超高施工增加的规定计算。 十二、本定额中的弧形构件,均指半径9m 的圆弧构件。 十三、本定额缺项借用其他专业定额项目时,取费仍执行本定额。 十四、本定额中使用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 及 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 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 2.20m 及 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 高在 1.20m 及以上至 2.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 计算建筑面积。 4.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 高在 1.20m 及以上至 2.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 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 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 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 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 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 10.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 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 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 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 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 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 0.45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 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 面积。 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有围护 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 面积。 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 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 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 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 2.10m 及以上 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 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 在 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 及以上至 2.10m 以下的部位,应 计算 1/2 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 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应 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2.1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 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 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 2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 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 2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 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 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 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 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 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 2.10m 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 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 0.45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 2.10m 以下的凸(飘)窗, 窗台与室内地 面高差在 0.45m 及以上的凸(飘)窗。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 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建筑与装饰工程费用计算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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