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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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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讲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法是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出发 点,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培育成熟的劳动力市场, 使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和谐发展为目标的 一部法律。 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从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确定的劳动合同制度确立 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其中,设专章共 20 条对劳动合 同和集体合同作了规定。 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 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确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必需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自主择业 权,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和劳动力要素实现市场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 着 12 年来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 各项改革逐步深入, 劳动用工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 新问题:一是劳动合同短期化。二是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比较突出。三是滥设违约金的情况时 有发生。四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规避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侵害劳动者 合法权益。五是对一些新的用人主体的用工行为缺乏规范,如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 非企业单位等。以上情况,劳动法有限的条文无法解决。因此,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是十 分必要的。 2.“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制度最重要的内容是要明确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用人单 位和劳动者是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确立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并在具体制 度中明确双方当事人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这是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在实践中能够切定贯彻实 施的关键环节。 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但是鉴于劳动者在双方关系中处于弱势 地位, 劳动合同法也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出针对某一方当事人的特定规定。 3.“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另 一方面又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 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 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 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实现双方之间力 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4.“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这里的“劳动关系” ,既包括作为劳动者代表的工会 与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代表组织之间的集体劳动关系, 也包括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 的个别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个别劳动关系。个别劳动关系,是指用人 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指挥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所形 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合作 的、长期的。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中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以下 5 部分:(1)领陆; (2) 领水,即属于国家领土的水域,主要包括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3)领空,即领陆、领水 的上空;(4)中国的船舶、飞机或者其他航空器;(5)我国驻外使领馆。 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1.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性活动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根据国 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 C1998)200 号)的规 定, 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 可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 种: 内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其中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港澳台商 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 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个体经济组织,就是个体工商户。作为劳动合同法上用人单位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有雇 工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能成为劳动合同法上的个体经济组织:一是以个体 工商户名义登记注册,二是招用劳动者并在其管理下劳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 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1)经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或者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 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2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国务院令第 411 号)和事业单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 号)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 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 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成立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3)有稳定的场 所;(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5)宗旨和业 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的有关规定,社会团体 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 员或者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 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 10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 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 3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 力。 四、劳动关系 所渭劳动关系,一般是指人们为了完成一定的生产劳动任务而对劳动力占有、支配、使用和 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构成劳动关系,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组织性,即用人单 位招用劳动者, 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组织的成员; 二是从属性, 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 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三是有偿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劳动须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法 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所规范的劳动关系。 本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既具有一般意义上 劳动关系的内涵,又具有其为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发生在适用主体之间的,有关劳动合同 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过程中的劳动关系这一特征。 五、适用本法和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 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 本法。这是本法适用的主体。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一,在法律意义上,适用本法和依照本法执行二者没有区别,都是必须适用劳动合同法的 意思。 第二, 上述用人单位中国家机关中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 体不在本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但是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 之外的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都必须依照本法执行。同时,对本条的理解还要结合附则中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来全面理解,即: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未作规定的,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劳动合同效力的规定。 一、合法原则 合法,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 下三个方面: 1主体合法,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具体来说,用人单位 必须在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范围内并依法设立;劳动者必须是达到法定就业年 龄,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人。 2内容合法,即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订立劳动合同。 3程序合法。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例如,应以书面形式订立,遵守有关订立 期限的要求等。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适用法律的原则,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符合社会正 义、 公正的理念和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其履行的义务不相 适应,或者一方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或者义务被排除,就是违反了公平原则。 三、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 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一方不能将自己 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自愿,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选择对方当事人、 决定劳动合同内容都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凡是采取强迫、威胁等手段,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 对方,或者所订立的条款与当事人的意愿不一致,都不符合自愿原则。 四、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是过程,一致是结 果。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要求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 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订立劳动合同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当事人诚实 地告知对方有关情况,不隐瞒真相。 六、依法订立 依法订立,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 订立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程序以及有关订立形式等都要合法。 七、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 1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订立之后,不论劳动合同生效与否,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协商一致, 同样必 须遵循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 和程序。 2双方当事人基于劳动合同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 对方造成损失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当事人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义务: 在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生效前的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准备 义务;在劳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 履行劳动 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 福利、 职工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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