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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 第三章 民事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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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 第三章 民事法律制度课件

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 第三节民事权利 第四节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民法概念和特征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特征: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案例:在某乡村,村长将一果园承包给付某。付某承包后起早贪黑很快建了成效。村长眼红了,决定修改承包合同,试图将承包费提高,并缩短承包期。如果付某不按此合同履行,将提前收回果园。村长拟好新的承包合同后,强行要求付某签字。付某拒绝。村长说你签也得签,不签也得签,没有商量余地。因付某坚决不签字,村长派人将付某抓来,并强迫付某在合同上签了字。后来付某拒绝履行合同,村长派人将果园的果子全部摘走。付某无奈向法院起诉。 此案村长的做法是错误的,村长没有摆正他与付某的关系。实际上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如果要修改合同,应当双方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不能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1、何某欲买房,张某欲卖房。两个协商过程中张某坚持房价为三十万元,何某坚持二十五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一日何某见张某体弱无力,迫使张某在准备好的合同上签字。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 )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诚信原则D、公平原则 2、陈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陈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哪项原则( )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诚信原则D、公平原则,视频,今日说法诱惑,第二节 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一、民事主体 (一)公民(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作为的能力。,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判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年龄、智力、精神状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精神智力正常的人 16-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周岁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3)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的民事活动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与他人进行民事活动如果是纯获利的行为是有效的。,案例分析,案情: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们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费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有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费。 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分析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张某只有17岁,在某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600元的收入。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1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电脑,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电脑。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 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电脑。(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电脑的价款1500元的义务,及取得电脑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1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电脑的义务。,监护是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监护制度,未成年人的监护,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二)法人,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起产生,在法人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两者的内容也相同。 法人的分类:按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不同,法人分为四类。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3、其他组织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合伙人对合伙经营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民事行为,如订立合同、订立遗嘱、设立公司、结婚、收养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以外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以及纯获利以外的行为,其法定代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追认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实施的合同之外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实施的合同行为,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即为无效。 法律后果表现: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收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2)为什么? (3)应如何处理?,(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法律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3)法院可根据法律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案例分析,案情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天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中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当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较满意。事过不久 ,李某从父亲的一生前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5000元,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 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200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题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1 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法律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该买卖。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实施的合同行为,当事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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