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酸教育培训
易制毒品:盐酸教育培训内容1.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本公司使用的盐酸为易制毒化学品。2. 本公司使用盐酸主要用于酸洗,主要用在酸洗池中。3. 盐酸:无色或微黄色发烟液体,有刺鼻的酸味。能与一些金属粉末发生反应,放出氢气,遇氰化物能产生剧毒的氰化氢气体。4. 本公司采购盐酸前,要向淮安区公安机关备案,备案的资料有:a、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b、合法使用需要的证明原件:数量、用途、盖章。5. 本公司采用的盐酸采用银行卡转账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6. 本公司总经理要做好盐酸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岗位职责。7. 本公司盐酸使用场所的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要了解盐酸特性,了解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使用,做好自身安全。8. 本公司已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9. 本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盐酸日常管理工作,要经常检查存放和安全设施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采取措施处理。10. 人事部采购人员要负责购入管理工作,了解盐酸性质等基础资料,做好出入库记录、台账、要有票据。11. 人事部采购的盐酸包装要有明确的名称、化学式、含量、成分等,要有国家标准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12. 安全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库存盘点,认真核实对账面数与实物数并记录清查结果。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找原因,发现丢失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汇报。13.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采购人员、销售人员、仓库保管人员等相关人员必须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识,无毒品犯罪记录。2.生产,经管,购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一律要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凭证合法生产、经营、购买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3.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标明产品的名称、化学分子式和成分。4.要建立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登记合帐,确定专人,如实记录日常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仓储情况,交易台帐应当保存二年备查。5、要设立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仓库,专人保管,进出仓库必须有严格的交接手续,仓库应有配目的标志牌,并要有安全的防盗设施。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报告。6、每年3月31日前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库存情况;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将销售情况报公安机关备案。7、企业厂房,反应釜,离心机出租、出借、转让增减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报告。8、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合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9、应当认真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自觉接受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 盐酸泄漏的处置措施操作人员在监护人的监护下,做好自身防护,以最快的速度做好以下操作:迅速停止一切装、卸物料工作,切断收或送车间物料的操作。关闭事故围堰的清水阀和开启污水阀。查明物料泄漏源,迅速切断隔离泄漏点源。如有可能,及时进行倒罐操作,并谨慎操作带电设备,以便回收物料。对泄漏出的物料,尽量进行回收,避免环保事故。中心班组人员密切关注泄漏现场,组织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公司、中心领导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提出堵漏抢修具体措施。(1) 双人收发凡购进的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必须由专职负责该库的保管员(双人)负责验收易制毒化学品入库。验收时,应凭随货发票、入库单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包装容器、质量等,是否相符、良好等。保管员(双人)方可填入入库登记,签名办理入库手续。凡到仓库提取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持有效领料单,交由保管员(双人)核对品名、规格、数量,然后保管员(双人)按规程提取易制毒化学品出库。安管员负责入、出库的监督工作。(2)双人记账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仓库记录,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保管人员须建立二套账本,一套由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保管员管理,另一套由生产安环部管理,对进出库易制毒化学品须凭进出仓库的有效发票、领料单作为记账凭证,每日须进行对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报告。(3)双人双锁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专用仓库的进出库房门,必须配备两把锁。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保管员两人各持一把锁匙。凡进入仓库工作时,必须双方保管员同时到达方可开启、关闭仓库门。保管员必须妥善保管锁匙,随身携带。(4)双人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从供应商送至公司采购部,由采购部负责派二名人员押送。易制毒化学品从专用仓库送至使用场所,全过程必须配备两名以上人员,由保管员和安管员负责运送及保卫,易制毒化学品运送过程中存放在铁盒内并密码上锁。(5)双人使用易制毒化学品配置好后,由实验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程使用,安管员现场监督。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数量短缺、破损、外溢等情况,应及时作出应急处理,报告公司生产安环部和当地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