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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

  • 资源ID:145119281       资源大小:33.50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5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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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引导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二)本规范条件中建筑垃圾是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三)本规范条件中资源化利用是指建筑垃圾经处理转化为再生材料和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过程。其中,再生材料包括再生粗(细)骨料、再生粉体、冗余土等,资源化利用产品包括利用再生材料制备的再生混凝土和砂浆、免烧再生制品等。(四)本规范条件中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已建成的具有固定场所、从事建筑垃圾处理利用的企业。(五)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二、企业布局和选址(一)企业布局应根据区域内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运输半径、应用条件等,统筹协调确定。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并与旧城改造、大型工业园区改造、城市新区建设等大型建设项目相结合,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和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域,以及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不得新建、改扩建企业。(三)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统筹资源、能源、环境、物流和市场等因素合理选址并在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优先考虑利用现有建筑垃圾填埋场。企业的固定生产场地宜接近建筑垃圾源头集中地,交通方便,可通行重载建筑垃圾运输车,场区附近交通线不宜穿行居民区。(四)企业厂区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应不少于10年),厂区面积、生产区域面积应与资源化能力相匹配,并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五)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拆迁、运输、处置和产品应用等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整合,以资源化利用为主线,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分类标准化、运输规范化、处置科学化、全程无害化、应用市场化,提高产业集中度,加速工业化发展。三、技术、工艺和装备企业应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选择自动化程度高、能源消耗指标合理、排放达标、安全稳定的生产装备及辅助设施。(一)应根据当地建筑垃圾特点、分布及生产条件,确定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生产方式,选用连续化破碎、分选、筛分等工艺装备。原料混杂的可选用先筛后破工艺,设备宜采用重型筛分机。初级破碎宜采用颚式或反击式破碎机,二级破碎宜采用反击式或锤式破碎机,废钢筋分选应采用自动化除铁设备,轻质杂物分选宜采用气选或水选设备。(二)应结合建筑垃圾再生材料(原料)情况和资源化利用产品类型,配备必要质量检测设备。(三)应配备环境监测、工艺运行监控系统,以及运输车辆载重计量设施。四、资源综合利用及能源消耗(一)企业应全面接收当地产生的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污泥、河道疏浚底泥、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等除外)。企业应根据进场建筑垃圾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工艺装备,在全面资源化利用处理的前提下,生产适宜的再生材料和资源化利用产品。进厂建筑垃圾的资源化率不应低于95%。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固体废物应按要求无害化处理。(二)建筑垃圾再生处理及资源化利用产品生产中产生的废料和粉尘等次生固体废弃物,鼓励企业全部回收利用。(三)企业再生材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表1的规定,综合能耗测算方法宜参照相关标准。资源化利用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同类产品能耗标准的规定。表1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再生骨料规格标煤耗(吨标煤/万吨)080mm5.0037.5mm9.005mm,510mm,520mm12.0(四)企业生产资源化利用产品,其建筑垃圾再生材料的利用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资源化利用产品中的建筑垃圾再生材料利用率产品类型利用率(按质量计)再生混凝土再生粗骨料利用率30%再生砂浆再生细骨料利用率40%再生制品再生骨料利用率70%再生沥青混合料再生粗骨料利用率30%再生无机混合料再生骨料利用率60%注:再生粗(细)骨料利用率指再生粗(细)骨料总用量占再生产品生产用粗(细)骨料总量的比例。五、环境保护(一)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在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二)企业应执行有关环境监测标准,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三)企业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粉尘回收和储存设备,粉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标准要求。固定式生产宜在生产区建设封闭生产厂房或封闭式生产单元,移动式生产应采取原料预湿、喷淋等措施;存放超过30天的建筑垃圾堆场应覆(遮)盖,厂区内转运调配的建筑垃圾临时堆场和再生骨料堆场宜采用喷淋等方式避免扬尘。再生沥青混合料生产企业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应符合所在地的相关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四)企业应配备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入口清洗设施,根据生产工艺的需求建设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实现生产废水循环利用和零排放。(五)企业应对噪声污染采取防治措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且符合企业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六)企业所在地发布地方相关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六、产品质量与职业教育(一)产品质量应符合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二)企业应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鼓励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三)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构建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检验、检测设备,明确岗位操作规程、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做到检验数据完整,可追溯。(四)鼓励企业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工程技术人员、工人技师和工人应定期接受国家或行业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建立职工教育档案。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做到持证上岗。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备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企业应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三)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依法实施审查、验收。(四)企业生产环境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五)企业的用工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八、附则(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的企业。(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产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三)本规范条件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71号)同时废止。(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8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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