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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8th教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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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8th教学教案

劳动法规,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 二、行政法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18)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3-1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9-30)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3-25) 失业保险条例(1999-1-2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22)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1) 工伤保险条例(2003-4-27)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11-1)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12-14)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2007-12-14),劳动争议,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培训管理与竞业禁止、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订等 劳动标准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安全生产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社会保险等 集体合同与集体劳动争议 综合案例,劳动合同的效力:假文凭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应有证据;“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无效 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效力:合资公司因规章制度未公示败诉;员工手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纠纷 工会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工会主席矛盾的双重身份 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不得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交纳押金违法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余某要求某工行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福利待遇:试用期内受工伤仍受法律保护;不能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器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竞业限制:约定竞业限制应支付经济补偿 违约金的限制:违法约定违约金无效,具体内容,重点词汇,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竞业限制 过失性和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务派遣,综合案例,东航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 华为公司近万名员工“大辞职” 中央电视台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中国首例员工封杀令游戏公司向离职员工索赔百万 诺基亚乙肝歧视案 山西“黑砖窑”事件 首钢收购秘鲁铁矿遭遇跨国劳资纠纷 沃尔玛组建工会了 14年同工不同酬,75名“集体工”诉大唐电厂 百度“闪电裁人”,4小时裁40多人,企业应对劳动合同法的措施 规避行为: (1)对工龄较长的员工采取劝说、辞退甚至胁迫职工辞职的方式,以规避工龄10年以上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2)实施逆向派遣,让职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以劳务派遣人员的身份在原单位继续工作; (3)实施裁员政策,一次或分批进行较大数量的人员裁减; (4)清理非正规用工人员,以规避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需要背负的保险金以及未来调整人员用工的解雇成本费用。 积极态度: 西门子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就将全员转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富士康也积极响应劳动合同法的号召,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万科集团董事长表明劳动合同法对万科基本没有影响,因为万科的劳动合同标准已远高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要求。,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风险与防范,涉及到几个主体:派遣机构、要派机构、劳务工 劳动派遣无效风险 国家政策调整风险 作业环节迟滞风险 连带责任风险 风险的防范 依法接受劳务派遣并严格履行用工单位义务,此外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科学设计劳务合同、规范操作流程、保持与劳务公司以及劳务工进行有效沟通。 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管理 科学设计劳务合同 规范操作流程 加强与劳务派遣公司的沟通 对劳务工实行人性化管理,思 考 1、如何看待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支持还是反对)2、如何看待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争议不断增多这一现象?(辩证思考) 3、比较劳动争议与社会保障争议的区别?(主体关系、依据和程序不同),从劳动争议了解劳动法规,员工拒签合同,反得双倍赔偿 泄密员工赢得竞业限制补偿金 在裁员时,遇到强悍的员工怎么办 陌生人为何向企业追讨社会保险费 为什么客户已经毁约,离职业务员却还能索要提成,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反得双倍赔偿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要求所有员工与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负责此项工作的劳动关系主管魏某,在其他员工都签了合同的情况下,却利用职务之便,使自己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没有察觉。2008年10月,该企业受金融危机冲击较大,决定裁员,魏某也被列为裁减对象。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时,魏某提出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企业从2008年2月开始支付其双倍的工资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企业措手不及,只得自认倒霉。 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统计,因员工故意拒签劳动合同,然后诉企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件在2008年度大幅上升,而且90%的此类案件都以企业败诉而结案。,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反得双倍赔偿 某日资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在企业指定日期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作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终止与该员工建立的劳动关系。”2008年10月15日,王某到该企业报到上班,11月1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王某必须在11月3日前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手续,过期未签订的,视作王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11月2日王某因公出差一天,11月3日王某告诉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张先生,其不同意劳动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第五条约定的工作地点、第十条关于劳动报酬发放条件的约定,并要求就这三项内容重新协商。张先生口头承诺,就王某的意见向上级请示,要王某耐心等候。11月8日,王某突然接到了公司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王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其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但要求企业支付其双倍的工资。,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反得双倍赔偿 关键点在于一个王某的拒签行为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合法有效,无须支付赔偿金(员工拒签行为发生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之内的);如果不成立,则属于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则需赔偿。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关于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立法表述是“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此可见,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仅指员工拒绝用书目的形式确认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行为,而不包含因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争议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情形。 本案中王某对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无异议,只是对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有异议,并要求与企业协商解决,故并不构成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泄密员工赢得竞业限制补偿金 小王在某网络公司从事编程工作,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员工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后,从离职之日起1年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否则承担违约金30万元,作为补偿,公司在竞业限制期内每月支付补偿金1000元。后来小王因家庭原因,提出辞职。小王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公司不予支付,三个月内小王并没有找工作。三个月小王再次要求时,公司表示,公司一开始就没有支付,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此时,有销售经理举报,小王带走了公司的客户名单,并将重要客户介绍给了竞争对手,造成公司业务流失。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小王赔偿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小王提出反诉,要求企业履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谁的请求会得到支持?,金融风暴下的强悍员工 某外商独资货运代理公司,共有员工300人。2008年10月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货运业务锐减,部分岗位的员工生产任务严重不足。为此,管理层经过研究,决定将公司部分货场业务采取专业外包的方式经营,将原来从事此项工作的员工裁掉。涉及此项业务的员工共23名,其中有3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人劳动合同到2009年1月31日期满,但期满时工龄已满10年;8人劳动合同到2008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时工龄不足10年;剩余的7人虽然工龄较短,但劳动合同要到2012年才到期。人力资源部就此曾与这些员工协商解除,但员工拒绝,并且扬言:“公司要我们死,我们就让公司的人死。”就此,公司该如何应对? 可能的方法:(1)采取协商解除的方法?(2)取终止劳动合同的方法,待劳动合同期满后自然淘汰?(3)采取经济型裁员的方式裁减这部分员工? 人数要求 实体要件要求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陌生员工追讨社会保险费 2009年3月份,某美资企业被金融危机折腾得焦头烂额。但在此时,人力资源部突然接到一份律师函,律师函要求该企业为一名叫周大宝的人补缴从2005年6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并要求该企业给周大宝安排工作。人力资源部非常惊讶,公司没有叫周大宝的员工,经调查,公司没人认识周大宝,人力资源部将情况转告律师,律师将该企业与周大宝签订的劳动合同传真至人力资源部。 劳动合同显示,劳动合同期限从2004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工作岗位为销售工程师,工资为底薪3000元加提成。经人力资源部向当时负责销售工作的王某(已退休)了解,公司的确曾招过周大宝,但从2005年6月开始,周大宝没来公司上班,公司当时停发了周大宝的工资,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陌生员工追讨社会保险费 人力资源部结合了解到的情况,向周大宝委托的律师回函称,周大宝已于2005年6月辞职,公司无须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和安排工作。律师则称,周大宝从未辞职,当时由于周大宝的父亲患胃癌,周大宝回老家照顾父亲,由于情况紧急未履行请假手续,而公司也未因此而解除与周大宝的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之间还存在着劳动关系、周大宝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和安排工作属于合理要求。面对这种情况,该企业束手无策!,陌生员工追讨社会保险费 【案例分析】本案中无须考证周大宝的父亲得病是否属实,但该企业必须证明企业已经与周大宝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就要为周大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安排工作。周大宝在未向公司请假也未提出辞职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不辞而别的行为属于辞职行为值得商榷。员工可以主张自己是因事而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有故”矿工行为。另一方面,企业对周的“不辞而别”并没有作出有效处理(即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简单地认为周大宝不辞而别即为辞职。综上所述,周与该企业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应当为周补缴社会保险费。同时,由于周违纪行为的事实存在,该企业可以公司规章制度马上解除与周的劳动合同,拒绝为其安排工作。,辞职权,员工具有的有因辞职权 符合法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员工具有相对的“说走就走”的辞职权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法律上企业很难证明损失的存在。 员工绝对的无因辞职权 程序增加合法性。,客户已经毁约,业务员还在索要提成 马克公司规定,完不成年度销售工作任务的一个,企业将予以辞退,且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肖某等12名员工在这种背景下,被马克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解除了劳动合同。2009年3月2日,马克公司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应诉通知书,肖某等2名员工要求马克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的赔偿金和销售提成工资,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 庭审时,马克公司辩称,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向肖某人进行公示,解除劳动关系是有依据的,且肖某人平时工作极不认真,经常不来单位上班,企业根本不知道他们的行踪。另外,小某等人称,其在职时与客户签订了销售订单共计500多万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应当计发提成工资10万元。马克公司辩称,客户的贷款尚未到账,部分订单客户已经明确表示不再履约,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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