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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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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 作者: 日期: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郑冠宇 台湾东吴大学 副教授上传时间:2012-1-2浏览次数:552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主讲人:郑冠宇 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 评议人:姚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欢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持人:谢远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时 间:2011年9月19日(周一)晚7:00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08大教室 主 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协 办:德恒律师事务所 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非常高兴看到大家,非常感谢大家能够抽出时间来到我们本学期第一次民商法论坛。本次论坛非常有幸地请到了台湾东吴大学的郑冠宇老师。郑冠宇老师从硕士开始就就读于德国的哥廷根大学,可以说是受到了非常系统的德国法的一个训练。而且郑冠宇老师的主要研究方向在于物权法,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而且郑冠宇老师写过好几篇关于占有的文章。今天郑冠宇老师给我们带来的题目是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我相信凭借郑冠宇老师深厚的德国法基础和民法学的功底,一定会给我们带来一场非常精彩的演讲。大家欢迎! 郑冠宇:谢谢!很荣幸能够来到这边跟各位谈一谈关于无权代理跟无权处分的问题。这个问题事实上是因为在去年的时候,我到韩国去开会,正好杨立新老师也去了。我们两个就在还没有开会之前,在聊天的时候,杨立新老师就谈了一个案子给我听。然后他讲了一些他的意见,我当时的一个感觉就是这个案子好象在台湾会有一些不同的意见。当时我也讲了大致上的一个情形。回去之后我又跟杨立新老师要了他的那篇文章看一下,又仔细思考了一下。然后在前一阵子我又发现台湾有一个相类似的案例,非常相类似的法院的一个案例,结论确实是会有一些不一样,所以我觉得蛮值得讨论的。也就是说你看法律问题的角度不同的话,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那不同的结论的结果,对当事人的权利跟义务来讲会有一些影响。 不过这不是一个对与错的问题。事实上,有的时候甚至于在司法实务上,我们知道法官在处理案子的时候,很多是在针对所谓的个案的正义来做裁判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很可能提供不同的角度的看法的时候,事实上对他来讲会在个案的正义的处理上,有的时候会更方便。那么我就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最近也想把这个问题拿出来,特别的来谈一下。 那么各位可以看一下,这是当初杨立新老师所提供的案例。我可以大致讲一下,大概就是说,一位叫张焕的一个居民,那么他买了一间房子。那么过了一阵子,他要把这个房子卖掉。结果就有一位叫做刘金龙的男子要跟他谈买房子的事情。那么谈了几次之后呢,那么这位刘金龙男士,就事先去准备好一些假的证件,在谈的过程当中就把张焕真正的产权证给调包了。然后他又跟张焕讲说,他想要跟他租房子,先租房子,试住一下看看怎么样,然后再来决定要不要买。所以就定了一个租约,就租了房子。那住进去之后呢,他就开始卖房子了。那么刘金龙就开始登广告说要卖房子,那就跑出来一个李大庆来买房子。那这是第三人。那李大庆来买房子的时候那这位刘金龙,他就自称是张焕。那么因为房子是张焕的产权证,是张焕的名字,所以他就自称说他是张焕。那么因为他手上拿的是真的产权证,然后他又去伪造了一些身份证件。然后就把房子卖给了这位李大庆。这里面当然还有一些在办理登记的过程当中,那些房产的管理部门的一些疏忽,事实上都有可能这样的情形。那么不管。就是说到最后也顺利的把这个房子登记给了李大庆。李大庆住进去之后,过一段时间才发现,当初卖房子那个人啊,刘金龙不是张焕。真正的原来的所有权人张焕就跑出来,去找最后登记的所有权人刘金龙,向他请求要返还这个房屋。那么这是大致上整个的这样一个问题,那么当然在这个问题,我们先不去谈它的结果如何。当然各位可以稍微思考一下,你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到底是什么?在这里我们再把这个关系用图示的方式给各位来说明一下。张焕的房子,在2007年5月的时候,刘金龙出来跟他洽谈关于购房的事情。然后他把房产证这些证明调包了,调包之后,再跟张焕承租这个房子。然后张焕把房屋交给了刘金龙来使用。事后刘金龙伪造了张焕的身份证明,然后自称他是张焕,就把这个房子卖给了李大庆。李大庆是不知情的,是善意的李大庆。最后张焕的房子既然已登记成李大庆这种情形下,那么这个时候张焕出面想要跟李大庆来请求返还房屋。如果从结果去看的话,当然你会想到就是说,李大庆是善意的这种情形,那么是不是需要去保护这个善意的第三者?事实上这是一个利益衡量的问题,你究竟是要去保护善意的第三者,还是要去保护原来的所有权人的情形。 我们今晚的题目是所谓的无权代理跟无权处分。那么或许有人会说,这里面有代理的问题。不过我们先把这个案例先暂时的抛开,先看看我们所要提到的关于无权代理跟无权处分的问题。 我相信在座的各位都很熟悉无权代理跟无权处分的区别。那么通常情形,譬如说一个案例,说甲把他的动产去出租给乙的情形之下,然后乙在没有经过甲的同意的情况之下,把这个动产出卖给了丙。我这里面所提到的阿拉伯数字,就是我们台湾的法条。因为大陆法条我并不是那么熟悉,我在这里面会用中文特别标识出来一下。那么在这里乙把甲的动产去出卖给丙了。那么这里面事实上可能有两种的情形,一种就是无权代理形,一种就是无权处分。那么无权代理跟无权处分呢,大家应该都很熟悉,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之下,代理人一定是以本人的名义来为法律行为。就是说乙是以甲的名义来为法律行为,这就叫无权代理。那么就是乙根本没有经过甲的授权。在跟丙为一个交易行为的时候,乙说我是甲的代理人,我是帮甲来为这个法律行为的一种情形,这是典型的显名代理,以本人的名义来为法律行为的这样的情形。那么相对来讲,无权处分的情况之下,乙是以自己的名义来为法律行为。所以乙会跟丙讲说,那么这个动产是我的,我把我的画卖给你,那么这叫无权处分的这种情形。他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本人的名义,差别就在这里。就是说你在跟对方在为交易的时候,你所使用的方式的差别,这是我们一般所称的无权代理跟无权处分的情形。既然是不同的一个方式,当然法律效果事实上是会有差别的。 从代理来看,我们讲代理是一个三面关系的情形。本人授权给代理人,然后代理人用本人的名义去为法律行为,最后法律效果会归属于本人。这是典型的代理关系,这样的一个三角关系。事实上我一直在想这样的一个三角关系啊,有时候是没有办法很真实的去反映出来,那么这三个人之间的基本的法律关系是不能够反映出来。那么本人在幕后所扮演的这样一个角色,以及代理人在这里跟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常常用这种图示来说明代理,那么其实这样的方式并不是很好。其实我们如果把这个关系仔细看的话,事实上是一个本人授权给代理人,然后代理人再用本人的名义来为法律行为。把这个三角关系拉平这样来看的话,用图示这种方式来看的话其实可能会更能够贴切的来表示本人在整个关系里面所扮演的角色。那么本人授权给代理人之后,代理人用本人的名义来为法律行为,在这里代理人跟相对人为法律行为的时候,他说我是帮本人来为行为的,这叫显名代理的情形。通常情形都是这样。它的法律效果事实上是在相对人跟本人之间发生。这是因为代理人在这里用了本人的名义来为行为,那么使得相对人从头到尾都知道真正的跟他发生法律关系的这个当事人是什么样的一个人。代理人只是居中的一个角色,真正的法律关系事实上是存在在本人跟相对人之间。那么这是我们说的代理,它所产生的这样一个法律效果。但是如果今天本人对代理人为授权了,然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的时候,他没有用本人的名义,他自己跟对方讲说我就是本人,而不以本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那如果是这样的情形之下,譬如说乙给丙讲,我就是甲,那么我来跟你为法律行为。这种情形之下,我们通常会认为说,如果他是在本人的授权范围之内的话,这样的法律效果 对本人来讲,本来就是他所希望的,没有逾越本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那么对本人来讲,没有什么不利意义可言这种情形,所以纵然说我就是甲这种情形之下,那么我们还是一样,在理论上会承认这样一个法律效果,也就是说在这里法律关系还是存在在本人甲跟相对人丙之间。我们一般还是认为说,它是在代理的法律效果之内。 现在的问题是说如果没有授权的话怎么办?本人如果没有授权给代理人的这种情形之下,代理人用了本人的名义去为法律行为,而且他是用本人名义,说我是帮甲来为行为的。这种情形之下,我们说这是典型的无权代理,对不对?你根本没有经过本人的授权,结果你用了本人的名义来为法律行为,这样的一个法律行为的效果,应该台湾跟大陆的规定都是一样,应该效力未定。那么这种情形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是代理人说我不是代理人,我就是甲。本人没有授权给他,然后他跟相对人讲说我就是甲,那么来为法律行为的时候,这时候的法律效果如何?事实上,法律上不仅是海峡两岸的,在德国法里面也是一样,都没有规定这种情形。 那么冒用别人的名义去为法律行为,而且是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形之下,这样的一个法律行为的效果究竟如何?这是在学术上一直有争论的情形。我们大致上可以这样子来看,我们刚刚所提到的,要区分授权和未被授权两种情况。如果说是经授权的情况之下,本人授权给你,然后你用本人的名义来为法律行为,那么法律效果当然就是归属于本人。那么这是你帮本人来为法律行为,在授权的范围之内来为法律行为的情况之下,法律效果都归属于本人。没问题的。或者你说我就是甲,我就是本人,而且是在授权的范围内为法律行为的,那么我们一般也承认他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在你代理的权限范围之内所为的法律行为,同样的会发生代理的法律效果。这是在授权的情况之下。 如果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之下,你用了本人的名义来为法律行为,这也是典型的无权代理。这也没有问题。最有问题的就是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之下,你说我是甲,为法律行为的时候,那这样的情形的法律效果到底是如何?这才是我们今天需要跟各位所讨论的问题。 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之下,在学术界一般我们把它区分为两种情形。一种称为叫冒名代理;另外一种称为叫代名代理。冒名代理跟代名代理这两种都是用别人的名义来为法律行为,但是完全没有被授权。因为法律上没有规定,纯粹是学说的发展情形,所以它的名称可能会有一些不同的地方,甚至于中文翻译的名称,都会有所不同的情形。 所谓的冒名代理,通常的情形是说当你用了本人的名义来为法律行为的时候,跟你为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他是针对你这个人来为法律行为。他在乎的是你这个人,而不是你所使用的名。这种情形之下,我基本上是把它称为叫冒名代理的情形。那么法律效果归属于何人呢?不管。只要是为自己订立契约的这种现象,是那个人。如果说是替名代理的情况,是我只在乎那个名,你这个人是谁,我不管。是谁跑出来跟我缔约的,不管,我只在乎的是那个名字,那么这个名义才是我所承认的这个当事人。那么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之下用他人的名义来为法律行为的时候,事实上会有这两种情况。 参考资料呢,各位可以看一下,这是德国的一个民法学的一个蛮有名的一位大家比较新的资料,是2004年的民法,他就提到这个问题。或者是比较稍微简单一点的资料,各位看一下王泽鉴老师的民法总则,在2010年的4月版地483页,这里面又提到这些概念。名称使用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意思是在说,当你如果没有经过人家授权,然后用人家的名义去为法律行为的时候,那么会有两种情形。那么我们在判断它的法律效果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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