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施工保修维修条款
精装修施工保修维修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 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 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负责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2, 质量保修期2.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为:精装饰总体维保时间为2年;维保时间列表如下:保修项目保修期限质量问题处理完成时间期限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墙面给水管道渗漏5年15内墙面、顶棚抹灰层、地面空鼓开裂2年10日内贴墙面砖、板式墙裙、空鼓、脱落2年10日内收口胶脱落2年5日内墙纸起翘2年5日内卫生问五金件损坏2年2日内卫生问给水管接头漏水2年2日内橱卫排水管道堵塞2年2日内强弱电线路故障2年3日内厨房设备、橱柜、卫生洁具2年工品5日内化(产品质保期长丁 2年的按先保期执行)电器插座、开关2年10日内(工业产品质保期长丁 2年 的按产品质保期执行)户内木质复合门开裂、掉漆2年10日内户内门窗五金件损坏2年5日内踢脚板脱落2年5日内贴墙面砖马赛克、空鼓、脱落2年5日内供冷热系统设备即管道2个采 暖期或 供冷期5日内2.2. 在集中交房期间对丁拒交户小业主提出的整改问题,整改时间不得超过15天, 并且要求一次整改到位;超过15天将无条件的承担业主提出的索赔责任;单户在小 丁等丁 3000元的应按照现金支付方式在10日内统一在甲方指定的收款处交费;2.3.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 丁发包人的条款为准。均未约定的,按贰年计算;2.4. 对丁工程质量出现的永久性缺陷或在保修期内即已存在但尚未暴露的质量问题, 承包人承担责任不受保修期限限制。2.5. 返修项目返修部位的质量保修期从该保修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按上述质量保修 期重新计算,该部份质保金的退还时间顺延到重新计算的质量保修期到期后。3. 维修时限3.1. 维保期的起算时间从业主统一集中交房的次日算起, 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 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必须在12小时内(维修期前6个月必须在6小时内)向发 包人报到,与发包人共同到现场查看,并于现场查看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 复杂(重大)的维修项目经发包人同意可在 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3.2. 维修项目应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处理完成,处理时间不得超过与发包人的约定时问,承包人责任内的商品房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除了满足上述约定外,还应当满足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颁布的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的“质量问题处理完成时间期限”要求。3.3. 维修时间如有特殊原因确无法按期完成,承包人需提出具体原因,发包人签字认 可后方可延期。4. 机构及职责4.1. 发包人相关机构及职责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保修期内的相关工作, 建立对承包人维修小组工作的全面监 控,督促及考评工作。4.2. 承包人保修机构及职责4.2.1. 由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总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天内成立专业的维修小组, 由承包人所在的公司提供书面的维修小组负责人授权书,书面提供联系方式并保持通 讯畅通,并报发包人认可。4.2.2. 维修小组应配备足够的各专业维修人员并常备相应的材料工具,服从发包人的 管理,并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定。4.2.3. 凡保修项目施工涉及住户家具需搬动,承包人应报告发包人向住户协调后,承 包人才能搬动,承包人应作好相应的保护措施。维修施工完,应恢复其原样。4.2.4. 承包人提供的维修施工方案需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施工,但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中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 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活运施工垃圾, 并经发包人 验收检查,方能撤场。4.2.5. 承包人保修期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气由承包人自行安表计量或按承包人所使用的机具进行费用估算,在维修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签认后向发包人缴纳,否则将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加倍扣除。5. 维修通知方式5.1.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有效的联络方式(包括固定办公场所电话、传真号码、电 子邮件地址、详细联系地址等),发包人可采取下列任何快捷的通知方式通知承包人 维修事项:5.1.1. 电话(以发包人电话记录为准);5.1.2. 传真(以发包人传真记录);5.1.3. 电子邮件(以发包人电子邮件发送记录为准)。5.1.4. 书面信件5.2. 以上联络方式可同时采用,但采用其中任意一项均为有效。5.3. 若承包人改变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或保修小组主要人员更换或撤出时,需及时 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未能让发包人及时知晓其有效联络方式而造成的各类损 失。6. 售后服务阶段划分:6.1. 移交小业主阶段;时间暂定 30天。6.1.1. 移交必须以户为检查单位,并建立专门的小业主移交管理档案;附件户位管 理档案目录6.1.2. 移交时户内检查的频度为100% ;6.1.3. 移交小组基本工作人员配置:发包人工程帅 1名、蓝湖熙岸物管人员1名、营 销置业顾问1名、装饰施工单位工程人员1名、监理1名;6.1.4. 装饰施工单位移交小组的数量根据发包人的移交计划确定(但最少不得少于3 组)其它参建单位的派1名技术人员移交值班;6.1.5. 移交必须一户一表检查填写,完成后五方检查人员签字;6.1.6. 移交检查的工具:直尺、2米靠尺、三角板、角尺、广线、水平管、简易红外 测距仪。6.2. 集中整改阶段;集中整改应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集中检查后的集中整改, 第二阶段是小业主交房前的回访整改;第三阶段是交房后的集中整改。6.2.1. 第一、二阶段的整改时间总体控制在 30天内;整改的程序见第三阶段;6.2.2. 第三阶段移交小业主的集中整改的时间定为90天;集中整改期间精装饰施工单位,组织整改班子由精装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负责;每天专人天天在物管值班;成员由各工种技术工人组成,要求最小组成单元油漆工3名(墙纸和乳胶漆)、泥水工2名(墙地砖)、木工1名、水电工各1名;并应满足维修期限的充足工人储备。保障 维修及时率。6.2.3. 集中整改的工作程序:在物管(监理)领报事单一一确定整改位置和完成时 间一一整改一一检查验收一一消项存档;6.2.4. 第三阶段集中整改的开始时间根据交房小组统一部署确定;6.2.5. 集中整改精装饰施工单位的响应时间,在物管告知后2小时内应有回复处理意 见;6.3. 定期回访阶段;定期回访的时间确定为交房后半年一次,一年后一年一次,共计3次,具体的开始时间为2012年的10月、2013年4月、2014年4月,每次定期回 访的整改时间为15天;回访的问卷由物业公司把关设计;6.3.1. 回访由物管负责牵头由维丰公司相关部门参加的访谈(结合营销对产品的规划和安排,不是针对精装饰的专题回访,减少业主对精装饰的敏感度),回访完成时间为7天;回访完成后由物管对问卷进行整理归档;6.3.2. 定期回访整改的工作程序:精装饰单位到物管领报事单一一确定整改位置和完成时间整改检查验收消项存档;6.4. 日常服务阶段;6.4.1. 日常维护:主要是根据业主平时的报事随时提供售后服务;6.4.2. 服务的程序是:业主电话向物管(蓝湖熙岸)处报事一一物业接报事记录,打 印派工单一一精装修施工单位在物管领报事单一一确定整改位置和完成时间一一整 改一一检查验收一一消项存档;7. 工程备料:7.1.1. 为确保后期维护的即时性,承包人对如下材料进行合理的维修备料:墙纸按总用量的3%备料;木地板按总用量的1.5%备料;墙地砖、马赛克按总用量的1%备料;五金配件按总用量的1%备料;灯具光源按总用量的0.5%备料;7.1.2. 精装饰施工单位在维保过程中如果备料不够,而影响住户维修造成的相关损失, 由精装饰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8. 保修责任8.1. 保修责任鉴定可任意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如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单位或 住户签字资料等),任选一种均视为有效。责任鉴定由承包人、发包人方共同进行, 承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进行的鉴定结果有效;若有第三方损失方,则承包人、发 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责任鉴定,承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 共同进行的鉴定结果同样有效。若鉴定结果双方有异议,以监理或发包人的鉴定结果 为准。8.2. 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承包人应认真履行总包责任,督促检查分包 方分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统一向发包人验收及交付,承包人承担总保修责任。8.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生命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并全额赔偿。8.4.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业主提出索赔时,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承包人与业主进 行谈判(包括维修、赔偿),承包人认可发包人谈判结果,并履行谈判所约定的各事 项,同时承担全额费用。8.5.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业主退房,造成该房屋再次销售的价格低于原销售价格,承包 人应按差价的150%补偿给发包人。8.6. 承包人保修维修应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维修材料应使用原有品牌及型号, 确必须使用其他材料替代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8.7. 维保过程中对维保界定困难的,由发包人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参加鉴定,确认 责任的主体、承担经济赔付比例及相关责任;如果当事单位存有异议不予确认,由第 三方监理或物管确认有效;8.8.6.精装饰施工单位对发包人分包的卫生问洁具、龙头、花洒、橱柜、不承担成品 的维保责任。8.9.承包方承担的保修责任,还应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 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9. 保修违约处理9.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承包人违约,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质保金,承包人除 应按合同违约条款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及第 三方利益损失,发包人依法保留追赔的权利,如下:9.1.1. 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维修通知后,承包人拒绝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拒 绝履行保修责任的。9.1.2. 发包人就同一维修事项向承包人发出两次书面维修通知,承包人仍不按约定到 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不履行维修责任的;9.1.3. 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人无法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 责任时间超过3个月的;9.2. 有下歹U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加收 50%的管理费)由承包人承担,且本工程的整体保修责任 继续由承包人承担,直至保修期结束。费用的认定可不经承包人认可,由发包人发送书面通知给承包人,同时提供相关责任及费用认定资料,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每延迟一天,每天按未交纳费用的0.5%收取滞纳金,歹U举如下:9.2.1. 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限内到现场检查、或未按约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的;9.2.2. 如对同一维修事项,承包人经过两次维修仍未能达到合同要求的;9.2.3. 承包人的维修方案不满足发包人要求,虽经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修改仍不 能满足要求的;9.2.4. 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人无法正常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时间但未超过3个月的;9.3. 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