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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刑事诉讼法学(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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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刑事诉讼法学(1)(1)(1)(1)(1)

刑事诉讼法学一、案例分析题1 犯罪嫌疑人沈建因怀疑其经营的“金山饭店”看门人赵林盗窃财物,于2009年9月19日上午9时许,纠集犯罪嫌疑人刘通、于永对赵林捆绑、殴打,逼问是否偷盗。赵林不 承认,三名犯罪嫌疑人用铁锨把、皮带抽打被害人4个小时。当日下午3时,赵林被家属解救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9月2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林系被殴打全身致重型颅脑损伤,颅内血肿、脑疝形成,挤压综合症,肾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通外逃。县公安局于2009年9月23日传唤犯罪嫌疑人沈建、于永,二人供述了殴打赵林的全部事实,县公安局将二人拘留。2009年9月27日,县公安局以“主犯在逃,证据不足”为由,收取犯罪嫌疑人沈建、于永各4万元保证金后将二人取保候审。2009年10月8日,县公安局从沈建、于永的保证金中扣除5万元,赔偿被害人赵林医药费后结案。被害人家属多次控告均无结果。2010年4月26日,被害人家属到县检察院控告。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过认真调查,向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县公安局回复“主犯在逃,证据不足”。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并通知县公安局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立案侦查,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报请批准逮捕,县检察院在2010年5月26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经过通缉,检察院协助公安机关将在逃犯罪嫌疑人刘通抓捕归案。案件经起诉、审判,三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死刑、死缓等刑罚。另外,县检察院还查办了县公安局刑警队长刘瑾处理本案时的徇私枉法犯罪行为,刘瑾已被逮捕并提起公诉。 问题:(1)检察机关在处理本案时的活动有无违法之处? (2)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行使哪些职权? (30分)2 2009年8月9日中午12时许,犯罪嫌疑人樊永路过某县城关镇某店时,见店内无人,萌生窃意。潜入店内窃走挂在墙上的黑色挎包一只,内有现金2000余元,手机一部,金手链一条(重7克),盗窃总价值4800元。事后,樊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县公安局对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县检察院依法查明:作案后,犯罪嫌疑人樊永将手机以900元销赃给维修点,将金手裢以800元销赃给打金店。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手机和金手链,已归还给所有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樊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樊永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经过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樊永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检察院决定向法院起诉,同时制作由检察长签发的该县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该建议书称:犯罪嫌疑人樊永盗窃一案,经本院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问题:(1)本案中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是否错误? (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内容和提起公诉条件的规定。 (30分)3 张某、王某系某高校同学。一日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殴打,王某情急之下抓起一玻璃杯打向张棠,造成张某左眼球破裂、失明,脑功能遭到严重损害。后经鉴定属于重伤。张某的父亲向该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需采用特别的侦查手段,遂让张父直接去法院起诉。而张父认为这是一起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不属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法院不会受理,就向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后,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通知其立案。 问题:(1)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哪个机关管辖? (2)张父能否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3)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本案的处理有无错误? (4)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 (40分)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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