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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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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刻吸取尾矿库溃坝等国内外事故教训,切实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根据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和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及全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管理责任,着力提升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二、工作原则和目标(一)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落实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各项工作任务,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促进地方经济和企业健康发展。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强化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和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严格监督考核,建立政企联动、部门协作、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工作有序开展。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按照安全风险大小程度,区分轻重缓急,以尾矿库“头顶库”(初期坝坡脚起至下游尾矿流经路径1公里范围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为重点,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进度计划,稳步推进。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地方特点采取适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路径推进工作。坚持“一库一策”,针对每座尾矿库安全风险状况,研究确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二)工作目标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全区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严格控制没有主体矿山的独立尾矿库。到2022年年底,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全面落实;完成所有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全面落实;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基本形成;坚决遏制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溃坝事故。三、重点工作任务(一)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责任体系。1.明确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有关成员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负领导责任。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2.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厘清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从产业规划、立项审批、用地审批、安全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林地草原征用、河道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全面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及风险分级管控的原则,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尾矿库进行监督指导,盟市政府负责落实盟市、旗县有关部门每一座尾矿库监管责任主体。(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3.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尾矿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按职责分工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二)强化源头准入,严格控制尾矿库数量。1.严格实行总量控制。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自治区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实行尾矿库基本情况公告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年初将上年度尾矿库数量、名称、地址、所属或管理单位等信息在当地有关部门网站以及其他主流媒体上公告,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落实并指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2.严格准入条件审查。鼓励新开发矿山项目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及其他河流、湖泊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落实并指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3.严格控制加高扩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强化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工程勘察、安全评价、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凡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禁审批“头顶库”、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落实并指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三)强化责任落实,有效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1.全面评估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督促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监督尾矿库企业构建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强化尾矿库安全风险动态评估,确保尾矿库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尽量降低库内水位,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及排洪系统始终满足设计要求。(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2.着力防范化解“头顶库”安全风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头顶库”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点对象,在2016年至2018年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对于具备搬迁下游居民条件的“头顶库”,要尽快实施搬迁;不具备搬迁条件的,要组织或聘请相关机构对综合治理效果进行安全评估,及时排查安全风险隐患,落实防控治理措施。对于前期已采用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但本质安全水平没有提高的“头顶库”,要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治理方案,采用闭库销号或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治理,原则上2021年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监督“头顶库”企业每年对“头顶库”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严禁新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因公路、铁路以及其他项目建设导致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对尾矿库进行治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并指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3.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尾矿库企业要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到2022年6月底前,湿排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等的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干式堆存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表面位移的在线监测。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实现与企业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互联互通。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按要求将尾矿库安全风险相关信息接入国家灾害风险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针对暴雨、连续降雨极端天气以及洪水等次生灾害,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信息,并督促做好应急准备。(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落实并指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4.完善尾矿库应急管理机制。尾矿库企业要切实完善溃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从业人员和下游居民公布,在下游居民区建立应急警报系统,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确保上坝道路、通信、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严格执行应急值班、专人巡查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一旦发生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与企业应急预案的合理衔接;定期组织尾矿库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下游居民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切实增强应急联动响应能力。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将尾矿库事故救援纳入重点设防范围,加强针对性训练和装备配备,提高专业救援能力。发生溃坝、漫顶等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落实并指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四)强化综合施策,切实减少尾矿库存量。1.加强尾矿库闭库治理和土地综合治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要组织制定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对已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必须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实施销号,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尾矿库企业要严格按照已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利用闭库销号后尾矿库的土地建设其他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依法依规办理有关用地手续。(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落实并指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2.稳妥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积极推广尾矿回采提取有价组分、利用尾矿生产建筑材料、充填采空区等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鼓励尾矿库企业通过尾矿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堆存量乃至消除尾矿库,从源头上消除尾矿库安全风险。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典型示范项目,在尾矿产生和堆存集中的地区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要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回采设计实施,确保安全。对尾矿库矿产资源的再利用,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采矿权人实施,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落实并指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五)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1.突出重点,严格监管执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尾矿库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执法检查,以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头顶库”、停用库为重点,加大专项执法力度,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紧盯不放,监督企业采取措施彻底消除。加大汛期等关键时段尾矿库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确保各项防汛度汛措施落实到位。要高度重视黄河流域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对尾矿库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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