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人考中心函2004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20号)精神,现将2004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9月11、12日在全国首次进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2004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1),各地要切实做好考试的宣传和报名、资格审查、考场设置、准考证编排及评卷等各个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共设4个科目,其中第4科目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为主观题,直接在试卷上作答,阅卷工作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具体事宜另行通知;第1、2、3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阅卷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第3科目安全生产技术试卷由1组必答题和9组选答题组成,必答题为安全生产通用技术内容;9组选答题分别对应各专业技术内容。应考人员须完成必答题(占分值的80%)和1组选答题(占分值的20%)。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五、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为:类别级 别专 业科 目33注册安全工程师4考4科01、注册安全工程师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3安全生产技术4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考2科01、注册安全工程师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4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六、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请即行组织报名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将试卷预订单(见附件2)一式两份报我中心。 七、各地上缴考务费的标准暂按每人每科15元上交我中心,待新的收费标准批复后再行通知。各地考务费收费标准,请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物价、财政部门申报。 八、应考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蓝色墨水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第3、4科可携带静音、无编程、无编辑功能的普通函数计算器。第1、2、3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第4科草稿纸由各地配发,在考后与试卷一并收回。 九、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请各地将值班电话于考试前一周上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有关考务方面的问题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联系,有关试卷内容方面的问题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办公室联系。 值班电话: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010)6440103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办公室 (010)64463136 (010)64463146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二OO四年六月一日 附件1:2004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6月下发考前规则模板各地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7月31日前上报试卷预订单考试时间9月11日上午:9:00-11:30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下午:14:00-16:30安全生产管理知识9月12日上午:9:00-11:30安全生产技术(自备计算器)下午:14:00-16:30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自备计算器)9月13日下发考后规则模板10月20日前各地完成客观题评卷工作,并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11月中旬公布考试成绩附件2:2004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订单 单位(盖章):考试科目报名人数考点数考场数试卷袋数30份25份5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交接地点:联系电话:送达日期: 年 月 日联系人:填表人: 填表日期:2004年 月 日安监管人字200459号关于印发200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根据人事部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2004年9月11日12日将进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首次全国统一考试。 为了做好第一次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编制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并经人事部组织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公布。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是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指导性文件,按考试科目设置共分四部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其内容和范围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的要求确定的。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今后将不断更新修改和完善。参加200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按照本大纲做好考前准备。二OO四年五月八日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试行)2004年5月8日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试行)编写说明 根据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13号)的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受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组织编写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试行),并经人事部审定通过。 本大纲包括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个科目。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该大纲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重点突出,基本体现了安全岗位专业人员的素质,供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复习使用。 由于时间和水平有限,该大纲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我们将不断修改和完善。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 二OO四年五月八日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试行) 目 录一、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15) 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610) 三、安全生产技术 (1135) 第一章 机械电气安全生产技术 (1112) 第二章 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1215)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技术 (1518) 第四章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1819) 第五章 矿山安全生产技术 (1923) 第六章 交通运输安全技术 (2329) 第七章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2931) 第八章 水利电力安全生产技术 (3134) 第九章 冶金安全生产技术 (3435) 四、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3638)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 基本要求: 检验应考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及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一、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二、了解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 基本要求: 检验应考人员对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安全生产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负的责任;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等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中介组织机构的资质条件和责任等内容的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总则 一、掌握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二、熟悉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三、了解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主体。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掌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熟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 三、掌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 四、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五、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熟悉从业人员的权利; 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 安全保障权、社会保障权、赔偿请求权。 二、掌握应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服从管理的义务;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 第四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了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二、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 三、熟悉监察部门的职权; 四、掌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 第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了解应急救援体系; 二、了解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 三、了解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 四、熟悉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五、掌握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 六、掌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的义务。 第六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一、了解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二、熟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三、掌握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物品的条件及违法责任; 四、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中介组织机构的责任 一、了解中介组织机构应具备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条件; 二、熟悉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法律责任; 三、熟悉中介组织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