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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学习手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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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学习手册(1)

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它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民法上的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国家法上的国家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中义的合同是指民法上的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狭义的合同仅指民法上的债权合同。合同法所称的合同是指狭义的合同。它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例如:下列()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合同A、债权合同B、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C、劳动合同D、国家合同和行政合同E、收养合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法律行为。二、合同的分类(了解)1、根据合同受国家计划影响的程度可划分为计划合同和非计划合同。2、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可划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3、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4、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可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5、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6、根据合同间的主从关系划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7、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8、以是否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为标准可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重点)1、平等原则2、自愿(自由)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经济秩序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订立过程(重点)(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2)要约的有效要件:A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B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C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3)要约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对话形式两种。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函件(4)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分为三种情况:A对话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效力;B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C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行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即要约生效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即要约生效时间。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引诱,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行为人邀请这是一种事实行为,它不是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发生要约,仅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因此,不具有法律意义,即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现实生活中的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除外)属于要约邀请。(广州:某商场广告:99年10月1日,商场一层的化妆品全部半价出售。这个广告属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一般情况下是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邀请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没有这一要求;(3)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因此,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3、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效力以前,要约人就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条件: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该要约便不可撤回。4、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欲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条件: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及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5、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2)要约已过有效期限(3)要约人撤回要约或撤销要约。(4)特定条件下的要约人死亡或受要约人死亡。(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有效要件: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B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C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D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表示方式:承诺的表示方式应与要约相一致,即要约以什么方式作出,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作出。承诺的表示方式应注意以下几点:(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就当即时作出,过后承诺的,要约人有权拒绝。(2)承诺的表示一般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3)根据交易惯例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行为亦可作为承诺的表示方式。(4)当事人可约定数据电文作为承诺方式。(5)承诺应以明示方式作出,缄默或不行为不能作为承诺的表示方式。3、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具体而言:(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即时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受约人约定承诺期限,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3)约定的数据电文形式承诺的,在承诺期限内,收件人(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承诺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即为承诺生效时间。(4)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根据交易惯例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有效。4、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条件: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5、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及法律后果:(1)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及法律后果:所谓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中,对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内容作出了修改。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便不构成承诺,而视为一项新要约或反要约。(2)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及法律后果:所谓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是指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部分变更,但没有涉及到要约中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承诺只对要约非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明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及对要约内容作任何变更的以外,不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二、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资格1、合同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合伙组织、非法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筹建中的法人)。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另外,合同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代理人持介绍信、合同书等代签合同具有授权委托书同样的效力。三、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2、书面形式:是当事人以书面文字表达协议内容订立合同的形式。它的表现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其他形式(推定形式),这种形式只适用于交易习惯许可时或要约表明时,而不能普遍适用。例如:甲乙双方的租房协议5月到期,乙方在5月底仍接收甲方支付的6月份的租金,就可以推定乙同意6月份继续租房于甲,乙接受甲的租金行为就可以推定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成立并有效。四、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必备条款)2、标的(必备条款)3、数量(必备条款)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五、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重点)1、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依合同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而有所不同。具体而言:(1)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以承诺人表示承诺的时间为准。(2)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签字、盖章有先后的,以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3)当事人采用书信、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的,以签订确认书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4)法律、法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对方接受履行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5)签订要式合同,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2、合同成立的地点:(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4)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点有特别约定的,其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六、格式条款合同的适用范围和应注意的问题1、格式条款合同的概念格式条款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合同条款。如:保险合同、信用卡合同等都属于格式条款合同。2、适用范围:法律上垄断经营的行业(主要为公用事业)和事实垄断经营的行业(如保险、银行、海上运输等)。3、格式条款合同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重点)(1)免责问题。适用格式条款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一方未尽提示义务或拒绝说明的,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2)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问题。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利用格式条款合同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或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则该条款无效。(3)格式条款合同的无效或撤销问题。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一方如果采用欺诈方式或采用胁迫方式或乘人之危方式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或格式条款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或格式条款合同显失公平或对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的,该格式条款合同应归无效或撤销。(4)解释问题。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合同的条款发生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出格式条款合同一方的解释。如果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应采用非格式条款。案例分析2003年10月的一天,赵某与朋友在某饭店聚餐。为节省开支,他们自带白酒饮用。酒足饭饱后,赵某前去结帐,发现多收了100元,遂与酒店理论。店家振振有词:按照本地本行业的交易习惯,客人不得自带酒水在店中饮用。否则,我店将收取“开瓶费”100元。这一点已在我方的店堂告示中写得清清楚楚。你既然来我店就餐,就意味着你已经按受了这项条款。赵某听罢,感到愤愤不平,于是诉至法院请求解决。思考:1,本案的店堂告示是否合理?为什么?2,该起纠纷应如何解决?习题一、单项选择1.合同法不适用于()A.出版合同B.收养合同C.土地使用权合同D.质押合同2.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A.甲拾得乙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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