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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法律硕士考试分析变化最全归纳总结(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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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法律硕士考试分析变化最全归纳总结(基础课)

1 刑法学刑法学 (一)刑法总论 1、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1、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1)定罪判刑,即法院对犯罪人认定有罪作出定罪判决的同时宣告适用相应 的刑罚; (2)定罪免刑,即法院对犯罪人认定有罪作出定罪判决而免除刑罚处罚; (3)消灭处理,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法 律规定的阻却刑事责任事由的存在,使刑事责任归千消灭。这时国家不再追究行 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也不再负刑事责任; (4)转移处理,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由我国司法机关解决,而通过外交途 径解决。 2、非刑罚处理方法2、非刑罚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包 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 责令赔礼道歉、 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从业禁止等。 从业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 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禁止 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相关职业。 3、混合罪状3、混合罪状 混合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同时采用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形式描述某种具 体犯罪的罪状。如刑法第 230 条规定的“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 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 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条文中既 有空白罪状形式,又有叙明罪状形式,便于正确认定这种犯罪。 (二)刑法分论 1、破坏电力设备罪 概念: 1、破坏电力设备罪 概念: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足以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公共供电中的公共安全。对象为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 注 1:“电力设备”,是指水力发电设备、火力发电设备、风力发电设备、 核能发电设备等供电设备和输变电设备,包括上述设备必需的建筑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足以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 公共安全的行为。 注 2:破坏方法一般不影响认定,但使用放火、爆炸等方法破坏电力设备危 害公共安全的, 属于想象竞合犯, 因放火、 爆炸的性质严重, 可以应考虑以放火、 2 爆炸罪论处。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2、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概念: 2、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概念:是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 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 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且情节严重。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即任何已满 16 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只能出自故意,即明知自己持有的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 义的物品。 3、劫持船只、汽车罪 概念: 3、劫持船只、汽车罪 概念: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构成要件: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船只和汽车,劫 持船只、汽车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如火车、航空器等,不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注:只要实施了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不要求造成严重 后果。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4、危险物品肇事罪 概念: 4、危险物品肇事罪 概念: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危险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的安全,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 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注 1:违章行为必须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注 2:所谓“严重后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死亡 1 人以上, 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 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的 职工,但其他人也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过失。 注 3:过失是针对所造成的重大事故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至于违反规章制 度往往是明知故犯。 3 5、生产、销售劣药罪 概念: 5、生产、销售劣药罪 概念: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 危害的行为。 构成要件: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 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 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注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提供资金、贷 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 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 材料的;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 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 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注 3:本罪是实害犯,行为人除实施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之一,还必须对 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始构成本罪。 注 4:“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 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其 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故意。 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概念: 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概念: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构成要件: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 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 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注 1:本罪是危险犯,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 造成上述事故或疾病,即构成本罪;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是本罪的 结果加重犯,依照相应的法定刑处罚。 注 2:“严重食物中毒”,是指细菌性、化学性、真菌性和有毒动植物等引 起的严重暴发性中毒。 注 3:“严重食源性疾病”,是指以食物为感染源导致的严重疾病。 注 4:“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是指下列 情形之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 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 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属于国家为防 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 4 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 性疾病的情形。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故意。 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理解)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理解) (1)生产、销售的食品的性质不同:前者生产、销售的是掺有有毒、有害的 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后者生产、销售的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中可能有有 毒、有害原料,但仍是食品原料。 (2)犯罪的形态不同:前者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 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后者是危险犯,除了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食品的行为外,还要行为足以造成法定的危险结果,犯罪才能成立。 7、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 修改) 概念: 7、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 修改) 概念: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 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行为。 构成要件: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 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 行为。 注 1:具体表现为两种行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 食品原料的行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行 为人并未实施在食品中掺入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 但明知是掺有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 注 2:“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 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注 3:“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 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工业酒精等。 注 4: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 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就构成本 罪的既遂;如果进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则构成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本罪往往具有非 法牟利的目的,但刑法没有规定非法牟利的目的为本罪的构成要件。 罪与非罪:(理解)罪与非罪:(理解) (1)行为人在生产、销售食品时所掺的是否是非食品原料,该原料是否具有有 毒性和有害性。如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 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或者在食用农产品种 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 他有毒、 有害物质的;或者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 有毒、有害物质的。 (2)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主要表现 为:犯罪目的不同;犯罪主体范围不同和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5 如果生产、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 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 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 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 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要注意本罪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8、强迫交易罪 概念: 8、强迫交易罪 概念: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自愿、平等、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强买强卖商品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 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 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注 1:“暴力”,是指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殴打,可以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 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关系的人。 注 2:“威胁”,是指以使用暴力或者揭发隐私相胁迫。 注 3:构成本罪,要求行为的情节严重。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和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 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掌握)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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