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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0民用航空法考纲1稿改200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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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0民用航空法考纲1稿改20080401

1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航服务与管理专业(专科层次) (A020160)民用航空法(4570)自学考试大纲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编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编2008 年 2 月版2、课程性质及其设置的目的和要求一、本课程的性质与设置的目的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航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计划中的专业基础课程之一。本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初步了解航空公法、航空私法、航空刑法以及与航空运输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使学生掌握民用航空法的基本知识,同时注重介绍目前国际国内航空法律的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动向,使学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把握航空法的最新发展和未来趋势。本课程以促进航空运输安全,维护国家领空主权和航空利益,以及保障航空运输各个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宗旨,着力培养和提高学生依法治理民航的意识和能力。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民用航空法的法律渊源、法律体系;了解民用航空法在航空领域的应用情况,识记和领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内民航法律法规中关于空气空间、航空器、航空人员、机场、空中航行、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地(水)面第三人责任制度、航空保险、通用航空、航空刑法等的基本内容,明确民用航空法在航空运输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握航空法发展的大趋势;并在掌握国际国内民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达到能够针对实际问题,具有运用相应的法律知识分析、研究和提出解决方案的初步能力。三、与相关课程的联系本课程与民航服务与管理专业其他课程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将为学习其他专业课程打下基础。、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第一章 导 论一、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民用航空法的基础知识,理解和掌握民用航空法的概念、特点和调整对象,了解民用航空法的渊源,理解和掌握现行的国际国内民用航空法律体制。二、课程内容第一节 民用航空法的概念和特点(一)民用航空法的定义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3规则的总合;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航空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同时应协调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别是与军用航空的关系。(三)民用航空法的特点民用航空法是随着航空技术进步而发展起来的一个部门法律。民用航空法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它形成较晚,但发展较快,具有明显的独立性、综合性、国际性及平时法的特点。第二节 民用航空法的渊源航空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之分,处在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之中。因此,对航空法的渊源也就需要分别进行研究。(一)航空法的历史发展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航空法” ;1919 年空中航行管理公约 。(二)航空法的法律渊源国际航空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及法院判例和相关国际组织的决议。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体制芝加哥公约体制;华沙公约体制;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公约。第四节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一)中国民用航空法的层次和法律体系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主要是由航空法典、国务院有关民用航空的行政法规、民用航空规章、关于航空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和其他民用航空规范性文件等构成的。(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是我国民用航空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的核心;它全面规范了我国的民用航空活动。1995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 16 章、214 条内容组成。目前新的民航法正在修订中。三、考核知识点(一)民用航空法的定义4(二)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三)民用航空法的特点(四)民用航空法的渊源(五)国际航空法体制(六)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四、考核要求(一)民用航空法的定义(重点)1、识记:(1)航空法的定义;(2)民用航空法的定义。2、领会:(1)各国航空法的共同特征。3、综合应用:(1)分析各国航空法的共同特征,总结出航空法的定义。(二)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重点)1、识记:(1)民用航空、军用航空、公务航空;(2)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2、领会:(1)民用航空的分类;(2)非民用航空的分类;(3)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3、简单应用:(1)民用航空和非民用航空;(2)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三)民用航空法的特点(重点)1、识记:(1)航空法的综合性;(2)航空法的平时性。2、领会:(1)航空法的独立性;(2)航空法的国际性。(四)民用航空法的渊源(一般)1、识记:(1)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航空法” ;(2)1919 年空中航行管理公约的订立年代和简称。 2、领会:(1)1919 年空中航行管理公约的重要意义。3、简单应用:(1)国际航空法的渊源。(五)国际航空法体制(次重点)1、识记:(1)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订立年代和简称;(2)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订立年代和简称;(3) 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的订立年代和简称;(4)五个航空安全公约的订立年代和简称。2、领会:(1)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重要意义;(2)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重要意义。(六)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次重点)51、识记:(1)中国民用航空法的层次和法律体系。2、领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意义、地位和作用。3、综合应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涉外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第二章 空气空间与领空制度一、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理解和掌握领空主权的概念及领空主权的保护问题,掌握领空管理制度及国际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二、课程内容第一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问题空气空间的概念。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的主要理论。(二)领空主权论在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的众多理论中,领空主权论在实践中取得了胜利,1919 年空中航行管理公约以法律的形式最终确定了领空主权原则。第二节 领空与领空主权(一)领空与领空主权概述领空的概念;领空的边界;领空主权的内涵。(二)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1944 年芝加哥公约所确立的领空主权原则。在海洋法中“无害通过”制度是习惯法规则。在领海上空的空气空间就没有这条规则,国家对之实行的是“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即在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权” 。(三)领空主权的保护及其限制国家对其本国领空主权保护的权利。根据 1944 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但领空主权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根据 1944 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 3 条分条的规定(1984 年国际民航组织第 25 届非常大会通过) ,禁止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6用武器是绝对的,只有一种例外:在受到攻击时为了自卫的需要。应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以公约的形式明确进行了规定,形成了习惯国际法规则,这就对国家领空主权的行使构成了一定限制。第三节 领空管理制度(一)空域的划分根据芝加哥公约 ,各国出于军事、科学试验或公共安全的需要,普遍实行了设置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的制度。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而设置的。建立防空识别区,并不意味着地面国领空范围的扩大,也不意味着其领空主权向外延伸,只指建立这种空域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别。(二)入境和放行的法律法规芝加哥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航空法的有关规定。三、考核知识点(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二)领空及领空主权的概念(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四)领空主权的保护及其限制(五)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防空识别区(六)入境和放行的法律法规四、考核要求(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重点)1、识记:(1)空气空间的概念。2、领会:(1)领空的法律地位;(2)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划界问题。 (二)领空及领空主权的概念(重点)1、识记:(1)领空的概念。2、领会:(1)领空主权的内涵。(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重点)1、识记:(1)1944 年芝加哥公约所确立的领空主权原则的内容。72、领会:(1)在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权” 。(四)领空主权的保护及其限制(一般)1、识记:(1)国家对其本国领空主权保护的权利;(2)航空器入侵;(3)拦截。2、领会:(1)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的” ,但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3、综合应用:(1)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五)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次重点)1、识记:(1)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2)防空识别区。2、领会:(1)禁区、限制区、危险区、防空识别区的区别和设置条件。(六)入境和放行的法律法规(一般)1、领会:(1) 芝加哥公约和我国航空法对航空器及其所载客货入境和放行的有关规定。2、简单应用:(1)我国航空法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一、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有关航空器的法律制度,理解和掌握航空器的概念、航空器的国籍、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民用航空器的权利、民用航空器的租赁问题等。二、课程内容第一节 航空器概述(一)航空器的定义1919 年巴黎公约附件 A 中,称“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器械。 ”1967 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对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的定义:“航空器是大气中任何靠空气的反作用力而不是靠空气对地(水)面反作用力作支撑的任何器械。 ”这是至今较为权威的定义。(二)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航空器在法律上划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分别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制度(一)航空器国籍的作用航空器具有国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航空器的国籍将航空器与登记国(即国籍国)8联系起来,起到类似国际私法中“连接点”的作用。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航空器予以保护和施行管理。(二)航空器的登记条件航空器进行登记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各国规定的其他条件;我国的相关规定。(三)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航空器登记国对在域外的本国航空器享有的权利:管辖权、管理权、保护权;航空器登记国对在域外的本国航空器应承担下列义务:管辖义务、管理义务、规定义务、禁止义务、提供登记报告。(四)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包、租、换航空器引起的法律问题和解决途径。(五)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航空公司的服务商标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的权利(一) 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公约的订立年代和简称。公约对民用航空器四种权利的承认。(二)民用航空器的基本权利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的概念和内涵。(三)我国民航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民用航空器权利及权利登记的规定。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一)航空器适航管理的概念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定义、作用和意义。(二)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分类初始适航管理;持续适航管理。(三)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内容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四)违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五)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9空总局负责。第五节 民用航空器的租赁(一)民用航空器租赁的定义和程序航空器租赁的定义;我国航空器租赁的一般程序。(二)民用航空器的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民用航空器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定义和区别。航空器租赁的国内法规定。三、考核知识点(一)航空器的定义(二)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三)航空器的国籍(四)民用航空器的权利(五)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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