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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基金会章程 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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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基金会章程 范本

大连市教育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大连市教育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大连市所属范围内。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及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刻学习领会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实施精准助教助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捐资助教;扩大文化、教育的对外交流;开展尊师重教活动和奖励优秀教师及学生;扶持贫困教师、学生,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发展。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60万元,来源于政府拨款一部分和社会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辽宁省教育厅。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19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团体和个人为发展我市教育事业自愿捐资;(二)依法管理基金和分配使用基金;(三)配合有关部门奖励市优秀教师和品学兼优的中、小学生,开展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活动;(四)扩大对外文化、教育交流活动,增进国际教育组织和机构的友好往来与相互合作;(五)宣传优秀教师事迹,弘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六)团结国内外友好团体和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积极开展各种奖学、助教、教育扶贫等公益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二)热心于教育事业;(三)自愿加入本会,并努力工作;(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和贡献的自然人或法人。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提名候选人,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侯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二)罢免、增补理事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理事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理事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会的决议;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3、自愿向本会捐资;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开展活动建议。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权利;(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理事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予以除名。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有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由理事会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得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消之日起未逾五年的。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按照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理事长报告工作;(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处理其他日常工作和理事长临时交办的工作;(五)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六)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七)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二)组织募捐收入;(三)中、外企业捐赠;(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章程所列的各项公益活动;(二)奖教、奖学、助教助学;(三)章程中没有涉及又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特殊公益活动。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大型的义演;(二)广场宣传及募捐;(三)大型集会。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六条 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后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做好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的财产清册。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活动目的:(一)将剩余基金通过银行以转帐的方式转入指定帐户;(二)交由其他公益事业机构统一按规定进行支配或再发展;(三)按照财产清册将财产移交指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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