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换一换
首页 金锄头文库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环保专题培训

  • 资源ID:134572234       资源大小:2.09MB        全文页数:30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金贝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支付宝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金贝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1、金锄头文库是“C2C”交易模式,即卖家上传的文档直接由买家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全部归上传人(卖家)所有,作为网络服务商,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及时联系右侧客服;
2、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jinchutou.com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部份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jinchutou.com水印标识,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3、所有的PPT和DOC文档都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
4、文档大部份都是可以预览的,金锄头文库作为内容存储提供商,无法对各卖家所售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专业性等问题提供审核和保证,请慎重购买;
5、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
6、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或需要我们协助,可以点击右侧栏的客服。
下载须知 | 常见问题汇总

环保专题培训

环保法律法规解读 黄山市环境监察支队林芳2019年6月6日 一 我市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二 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企业的主体责任三 提醒事项 二 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梳理我市环境违法案件 企业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1 未报批环评文件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 擅自开工建设 2 擅自改变生产规模 建设地点 生产工艺等 没有重新报批 3 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 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 4 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8种情形 5 未经环保部门批准 擅自拆除或者停运污染防治设施 超标排放污染物 6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7 擅自转移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 8 风险防范措施未落实到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制定 未启动 未演习 二 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8种情形 1 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 直接排入环境 2 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 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3 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 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 4 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5 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6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7 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 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 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8 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 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环境行政责任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 受到罚款处罚 被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59条 2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 关闭 第60条 3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 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处以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61条 四 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企业的主体责任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4 违反本法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 处以罚款 并予以公告 第62条 5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被责令停止建设 拒不执行的 违反法律规定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被责令停止排污 拒不执行的 通过暗管 渗井 渗坑 灌注或者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 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生产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 使用的农药 被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 第63条 四 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企业的主体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64条 环境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9条 四 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企业的主体责任 1 删除排污申报登记规定 纳入排污许可证制度管理 1 删除水污染物排污申报登记规定 2 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申请的主体范围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 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21条 3 明确了排污许可证书中应当载明的内容 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 浓度 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21条 4 对持证单位的基本义务做了明确要求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 污水 第21条 5 重罚无证排污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 关闭 第83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 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企业的主体责任 2 调整自行监测企业范围 排污单位应对监测数据负责 1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 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 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23条 2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24条 3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 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或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第82条 四 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企业的主体责任 3 排污单位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1 有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评估环境风险 排查环境安全隐患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32条 2 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第82条 四 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企业的主体责任 5 加强工业水污染防治 加大处罚力度 1 收集和处理全部废水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 防止污染环境 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 不得稀释排放 第45条 2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预处理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 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45条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 关闭 第83条 四 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企业的主体责任 新 大气污染防治法 共129条 其中涉及到法律责任的条款就有30条 这表明 对于违法行为 将采取重点手段 加强震慑 加大处罚 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增加其违法成本 对污染企业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 不仅规定了大量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措施 其还规定相应处罚责任 具体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 提高了这部法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7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减少大气污染 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 新修订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 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企业的主体责任 1 自觉接受监督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 自动监测 遥感监测 远红外摄像等方式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29条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 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98条 四 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企业的主体责任 2 依法取得许可 达标排放 1 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 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排放工业废气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第18 20条 四 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企业的主体责任 2 依法取得许可 达标排放 2 有下列行为之一 受到罚款处罚 被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 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123条 四 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企业的主体责任 3 监测排放的污染物 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 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 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其中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 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禁止侵占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24 26条 四 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企业的主体责任 3 监测排放的污染物 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一 侵占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 未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100条 四 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企业的主体责任 4 防控事故发生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 实行对单位和个人的 双罚制 违反本法规定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 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 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122条 四 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企业的主体责任 1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第22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1条 2 环评未批先建取消限期补办手续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 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31条 3 未批先建罚款与项目总投资额挂钩 四 中

注意事项

本文(环保专题培训)为本站会员(qiuf****299)主动上传,金锄头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阅读金锄头文库的“版权提示”【网址:https://www.jinchutou.com/h-59.html】,按提示上传提交保证函及证明材料,经审查核实后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