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SLYAQ-A-5.3-02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ZSLY/AQA5.302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工伤的认定、工伤事故的分类、申报范围、申报内容、工伤报告处理、申请报销资料准备、报销额度的规定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单位对工伤保险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主席令第60号)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58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 (劳部发1996266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0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1986)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3.2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注1: 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3.3工伤保险基金由公司、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3.4各单位文件中各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各二级公司(建筑施工与矿山施工单位)、区域公司、地区公司、直属项目部(工程指挥部)、剥离单位以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4 职责与权限4.1 安全总监负责意外事故伤害报告的审批工作。4.2 人力资源部4.2.1 负责社保部门对接,协调保险费用上缴。4.2.2 负责与社保部门沟通。4.3 各单位4.3.1 负责本单位事故分析报告的编制及上报。4.3.2 负责进行事故调查、原因分析。4.3.3 负责本单位有关工伤保险事宜与社保部门对接,协调保险费用上缴。5 工作程序及要求5.1 工伤保险的上缴公司及各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为全体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禁止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新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5.2 工伤的认定5.2.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5.2.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条5.2.1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5.2.3 职工符合条5.2.1、条5.2.2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犯罪或违法; 自杀或自残; 斗殴; 酗酒; 蓄意违章;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2.4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由员工所在部门、单位向所属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再由人力资源部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公司、各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5.2.5 各部门、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有关费用由员工所在单位承担。5.3 工伤事故的分类工伤事故应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由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工伤事故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5.4 申报内容申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 事故(疾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人; 事故(疾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5.5 工伤报告处理5.5.1 各单位安全主管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判断,需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送至所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按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安全生产管理部应建立工伤事故台帐(见附录A.1)。5.5.2 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工伤者所在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提交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查,经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工伤认定办法进行工伤申报,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受理工伤的人力资源部门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和组织施救。5.5.3 各单位安全主管应按照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办法对职工伤亡事故进行原因分析、责任判定等调查,编写事故分析报告。5.5.4 工伤者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根据事故分析报告填写意外事故/事件报告,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核,报本单位主管安全领导批准,送当地保险公司或社保机构进行理赔。对于认定为非工伤的事故/事件,直接由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予以驳回。5.6 申请报销资料准备工伤者需提供的申请报销资料包括: 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意外伤害事故报告 (如出外出差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 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及各单位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病历; 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费用结算明细表; 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5.7 报销额度的规定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报销额度具体有以下几方面规定: 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及各单位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及各单位将全额支付剩余部分; 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及各单位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及各单位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 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及各单位原则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 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及各单位只承担相关治疗、住院、交通、抢救等费用在保险理赔后的余额的20-70%,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及各单位造成了损失的,公司及各单位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及各单位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工伤争议: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公司及各单位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6 相关记录6.1 工伤事故台账(见附录A.1)6.2 工伤保险缴纳记录(见附录A.2)6.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购买记录(见附录A.3)6.4 职工工伤保险收款凭证6.5 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6.6 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8A.1 工伤事故台账表A.1 工伤事故台账 序号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单位事发时间事发地点工 伤 概 况伤残评定情况备注A.2 工伤保险缴纳记录表A.2 工伤保险缴纳记录填报人: 日期: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工种缴纳时间缴纳费用备注A.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购买记录表A.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购买记录填报人: 日期: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工种投保时间投保费用保险公司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