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19秋学期《现代设计方法》在线平时作业1
19秋学期现代设计方法在线平时作业1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1.在内燃机铭牌上规定的功率称为( )A.标定功率B.有效功率C.升功率答案:A2.借助信息反馈,反复征求专家书面意见来获得新的创意的创新技法称为( )。A.智力激励法B.函询集智法C.书面集智法答案:B3.( )的作用是用来控制执行机构的起动、停车以及改变运动方向。A.起停和换向装置B.安全保护装置C.变速装置D.制动装置答案:A4.平面应力变问题的几何和受力特点是( )。A.薄板问题、应变是平面的。B.薄板问题、应力是平面的。C.坝体问题、应变是平面的。D.坝体问题、应力是平面的。答案:C5.欲对实心结构进行有限元分析,可选用如下哪种单元?A.薄板单元B.平面单元C.多面体单元答案:C6.阻尼牛顿法的基本迭代公式是下面的哪一个?( )A.图B.图C.图D.图答案:C7.图示电动机的工作制,对应哪一种?图A.短时工作制B.断续周期性工作制C.连续工作制答案:A8.在主功能的实现原理或者结构方案保持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增补或减少产品的某些功能,或局部更改某些功能的原理或结构,使产品适应特定的使用条件或者用户特殊要求所进行的设计,属于( )。A.适应性设计B.开发性设计C.变型性设计D.变型性设计答案:A9.机械产品设计中,需要设计确定的参数称为( )。A.设计变量B.约束条件C.目标函数答案:C10.内燃机的实际输出功率称为( )A.标定功率B.有效功率C.升功率答案:B二、多选题 (共 2 道试题,共 10 分)11.机械产品的设计规划阶段阶段,应完成如下主要工作( )。A.产品的市场需求分析B.产品设计的可靠性报告C.产品的功能原理设计D.产品的结构方案设计E.产品的装配草图绘制F.产品的零件图和其他技术文件答案:AB12.机械产品的功能指一个机械系统所具有的应用特性,它包括产品的( )。A.能力B.用途C.性能D.功用答案:ABCD三、判断题 (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13.三角形单元和矩形单元的每个节点均有两个位移自由度。答案:正确14.机械设计的总体方案设计就是进行功能原理设计和总体布局设计。答案:错误15.外点惩罚函数法的惩罚因子在迭代过程中递增。答案:正确16.对较简单的单元,组成该单元零部件数量少,组装容易保证质量或故障后易于修复,可分配给较低的可靠度答案:错误17.从社会需要或个人愿望出发,通过列举希望来形成创造目标或课题的方法称为特性列举法。答案:错误18.函询集智法指的是以笔代口的默写式智力激励法。答案:错误19.在建立优化设计的数学模型时,其不等式约束的个数u必须小于设计变量的维数n答案:错误20.优化设计的数学模型中,f(x) 、g(x)和h(x)应是某几个或全部设计变量的线性或非线性函数,如果一个函数与任何一个设计变量无关,则应该将它删掉。答案:正确21.结构设计时应优先考虑结构件的主要功能展开设计,再尽量满足其它功能。答案:正确22.布置操纵系统时,不应使操作人员经常处在工作最集中、操纵最频繁、容易出现故障和便于观察的部位。答案:错误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