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19秋学期《机械制造技术基础》在线平时作业2
19秋学期机械制造技术基础在线平时作业2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1.在机械产品或部件的装配中,由相关零件的()组成的尺寸链称为装配尺寸链。A.有关尺寸B.工艺尺寸C.工序尺寸D.定位尺寸答案:A2.不具有独立变化的特征,是装配后才间接形成的,多为产品或部件的装配精度指标,这是装配尺寸链()的基本特征。A.组成环B.封闭环C.增环D.减环答案:B3.装配尺寸链的建立是由于装配精度与()有关。A.生产量B.所用的装配工具C.多个零件的精度D.一个主要零件的精度答案:C4.用完全互换法装配机器一般适用于()场合。A.高精度少环尺寸链B.高精度多环尺寸链C.大批大量生产D.单件小批生产答案:C5.统一基准原则的好处在于()。A.简化夹具设计和制造B.加工余量均匀C.减少安装次数D.一次安装加工多个表面答案:A6.普通车床导轨导向精度包括导轨在水平面内的直线度和导轨在垂直面内的直线度。根据两者对加工误差的影响情况,确定两者的精度要求,一般()。A.导轨在水平面内的直线度要求较高B.导轨在垂直面内的直线度要求较高C.对加工误差影响小的要求较高D.两者要求一样答案:A7.按极值法计算尺寸链,若组成环中的增环都是最大极限尺寸,减环都是最小极限尺寸,则封闭环的尺寸必然是()。A.最小极限尺寸B.基本尺寸C.最大极限尺寸D.理想尺寸答案:C8.工艺基准是指在零件的工艺过程中所采用的基准。按照用途不同,工艺基准又可分为工序基准、定位基准、测量基准和( )。A.设计基准B.装配基准C.粗基准D.精基准答案:B9.机床传动链误差对()加工没有影响。A.螺纹B.蜗轮C.滚齿D.外圆柱面答案:D10.加工过程中,如果总切削力的大小不变,但由于其作用点位置的不断变化,使()随之变化,将会引起工件的形状误差。A.机床的刚度B.工艺系统刚度C.工件的刚度D.刀具的刚度答案:B二、判断题 (共 20 道试题,共 60 分)11.在普通车床上加工零件时,每转动一次四方刀架就算作一个工步。答案:错误12.采用机床夹具装夹工件,主要是为了保证工件加工表面的位置精度。答案:错误13.凡是用加工过的表面做定位基准,不论该表面精度如何,都称作精基准。答案:正确14.专用夹具是指专为某一工件而专门设计的夹具。答案:正确15.完全互换装配法是依靠零件加工精度来保证装配质量的。答案:正确16.工件加工时,采用不完全定位和欠定位都是允许的。答案:错误17.定位元件与工件的定位基面相接触,以确定工件在夹具中的正确位置。答案:正确18.用夹具装夹工件时,工件相对于刀具及机床的位置精度由夹具保证,不受工人技术水平的影响。答案:正确19.采用提高机床刚度、增大工件刚度的方法,可以减少切削力对工件加工精度的影响。答案:正确20.生产纲领包括一定的备品和废品的数量。答案:正确21.细长轴类零件的冷校直会产生内应力。答案:正确22.在机械加工工艺过程中,除第一道工序使用粗基准外,其他各工序一律不得使用该粗基准。答案:正确23.加工原理误差是由于机床几何误差所引起的。答案:错误24.表面微观几何性质仅指表面粗糙度。答案:错误25.要提高装配精度,必须提高零件的加工精度。答案:错误26.加工误差越大,得到的加工精度越高。答案:错误27.生产过程是工艺过程的组成部分。答案:错误28.一个零件可有一个或多个尺寸(组成环)列入同一个装配尺寸链。答案:错误29.在装配尺寸链中,封闭环就是装配精度要求。答案:正确30.在尺寸链中必须有减环。答案:错误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