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的春分是几号
2002 年的春分是几号【篇一:新计价房 2002 年 866 号文件】关于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 通知关于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 通知新计价房 2002 866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建设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 )、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及建设部有关规定,我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已完成了 脱钩改制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收费的管理,规 范收费行为,自治区计委、建设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 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规定 ),现予以下达,请 各地贯彻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委托合同工作量 50 以上的,工程造价 咨询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委托合同工作量不足50 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新规定施行后,原自治区物价局、计委新价非字 1994 30 号文 件及附件同时废止。附件: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 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 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及收费标准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依法取得相关业务资质 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 工程招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 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 纠纷的鉴定以及其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服务。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 市场调节价。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 (决 )算、工程招标底价、投标 报价的审核以及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上述 服务内容外,第三条中的其它服务内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差额定率分 档累进法计算,基准价见附表。根据工程项目难易程度,委托双方 可以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 10 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具 体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 费标准。第六条 对于涉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造价单位 可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咨询费用。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 照;2 持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 质证书;3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服务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 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时限、质量、双 方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和付款时间。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计委第 8 号令关于商品和 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 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实行自愿委托、委托人付费,任何部门、单位 和个人都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造价咨询的法 规、政策及业务规程提供咨询服务,保证成果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 性。工程造价咨询结果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深度的,工程 造价咨询单位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再另支付咨询费。咨询结 果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合同法和委托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 经济责任。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间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咨 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延长期限的,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委托方对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有异议的,可按国家及自治区 有关规定提【篇二:渝价 2002 141 号】渝价 2002141 号文 更新时间: 2008-08-27 字号:【大】【中】【小】 【复制本页地址】 【关闭窗口】 渝价( 2002 ) 141 号文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环保局,各环境影响咨询业务机构: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 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 行。我市凡有资质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 机构,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能收 费。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 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 局、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咨询机构合 法权益,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工作质量,促进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现就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一、环境影响咨询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环境影响咨 询内容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含大纲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 境影响报告书 (含大纲 )、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 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 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 评估机构负责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工作。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 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 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 在上下 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四、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 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不便于采 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 计费方式的,也可以采取按咨询服务工日计费。具体计费办法见本 通知附件。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 术评估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六、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定评价范围和 敏感保护目标,选定评价标准,阐述工程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识 别和筛选污染因子、评价因子、设置评价专题,确定评价重点,选 定监测项目、点位 (断面 )、频次和时段,确定预测评价模式和参数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概况,周 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 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 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七、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初 步确认项目选址、选线的环境可行性是否正确,评价等级、评价范 围、评价因子、评价方法和预测模式选用是否准确,敏感目标、监 测布点、监测时间和频率选择是否合理,评价内容是否全面和评价 重点是否突出等基本内容。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源强和物料 平衡是否准确,工艺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环境影响预测参数选 择是否合理和预测结果是否正确,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是否完 善可行,经济指标是否适当,总量控制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要 求,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结论是否明确,评价结论是否可信,是 否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规范等。八、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咨询服务;服务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应当 负责完善,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应将部分或全部服务费退还 委托方。九、委托方应遵守本通知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为接受委托的环境 影响评价、评估机构提供履约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因委托方原 因造成咨询业务量增加或延期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可与委 托方协商加收费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用计入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费。十、委托方和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价格主 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调整系数三、按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计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附件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单位:万元注: 1 、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2 、估算投资额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3 、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用插入法计 算;4 、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按建设项目行业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 敏感程度,乘以调整系数,确定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调整系数见 附件 2 之表 1 和表 2。5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的费用不含专家参加审查会议的 差旅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技术评估费用占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 费用 40% 。6 、本表所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收费标准为不设评价专题的基准价, 每增加一个专题加收 50% 。7 、本表中费用不包括遥感、遥测、风洞试验、污染气象观测、示踪 试验、地探、 物探、卫星图片解读、需要动用船、飞机等特殊监测等费用。 附件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调整系数表 1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行业调整系数 行业化工、冶金、有色、黄金、煤炭、矿产、纺织、化纤、 轻工、医药、区域石化、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旅游 林业、畜牧、渔业、农业、交通、铁道、民航、管线 运输、建材、市政、烟草、兵器 、 邮电、广播电视、航空、机械、船舶、航天、电子、勘探、社会服务、火电粮食、建筑、信息产业、仓储表2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 附件三、按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计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单位:元调整系数 1.2 1.1 1.0 0.8 0.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 年 1 月 31 日【篇三:财建 (2002)394 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 2002 394 号) 重要条文 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 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 金。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 结余, 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 70% 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第十九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 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 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用、临 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 理费、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 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 、报废工程损失、固定资产 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 价 其他待摊投资等。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到办理 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 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 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 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 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 支。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