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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会税法教材精讲班98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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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会税法教材精讲班98讲义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税法(前言)前言一、2019年税法教材的基本结构二、2018年考试特点三、201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四、2019年税法课程复习建议一、2019年税法教材的基本结构第一部分税法总论第1章第二部分税收实体法10章内容、18个税种商品和劳务税法(2章:增、消)第2、3章所得税法(2章:企业、个人)第4、5章其他税法:(6章:14个税和附加)第6-11章第三部分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第12章第四部分税收征管、行政法制税收征管法第13、14章税务行政法制二、2018年考试特点(一)考试形式:机考(二)客观题分值维持在45分,主观题分值55分(三)整体难度与2017年基本持平(四)全面考查,章章有题,但重点突出(二)客观题分数维持在45分,主观题分值55分题型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题综合题2013-201824题124分14题1.5分/题21分4题6分/题24分2题31分时间分布15分钟15分钟30分钟40分钟留10-20分钟检查、查缺补漏(四)全面考查,章章有题,但重点突出税法考试侧重于税收实体法的考核,尤其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制度的考查。五大税种: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高。2018年考试的计算简答题、综合题:计算简答题:白酒消费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国际税收综合题: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三、201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教材变化大(一)整体情况14章内容中各章节都有变动。其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变动较多;个人所得税整章几乎全部重新编写(二)具体变化第一章税法总论国地税合并对征管范围的影响第二章增值税1.税率调整;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变化2.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变化3.具体政策调整第三章消费税将(9)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应税摩托车可抵已纳消费税删除第四章企业所得税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加速折旧;3.职工教育经费;4.亏损结转年限;5.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不再报送;6.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第五章个人所得税重写第九章耕地占用税法等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相关规定改写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的定义第十一章车辆购置税法等按照新政策进行编写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部分内容调整到第四章介绍,部分内容有删减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修改“开业税务登记程序”的内容;全部改写“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内容;修改“停业、复业登记”的内容等。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统一修改为“税务局”;新增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内容”。四、2019年税法课程复习建议(一)制定24周-27周左右合理的复习计划,并切实执行(截止时点:2019年10月20日17:30)1.泛读阶段用6周左右时间泛读教材(4月5月)2.全面学习、掌握重点难点并加以消化吸收阶段:12周(6月8月底)对于习题班的内容,先做后听3.冲刺模考阶段:67周(9月10月考试)(二)精读指定教材,归纳总结考点(三)关注考试大纲提出的测试目标、能力等级要求(四)适当调整学习顺序虽然第4、5章是很重要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但可以考虑先学习1-3章,之后6-11章,然后4-5章、12-14章。(五)借助参考资料,反复强化练习税海无涯;学习为舟;兴趣为帆;扬帆远航。第一章税法总论本章考情分析本章地位:基础知识,但非重点章节;题型:均为选择题;历年分值:25分左右;2018年2.5分,1道单选题,1道多选题。第一节税法概念知识点:税收与税法的概念(一)税收的概念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从三个方面理解税收的内涵1.分配关系本质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2.国家税权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有别于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 税收分配是以国家为主体进行的分配; 3.税收目的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二)税法的概念: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1.义务性法规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并不是指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而是指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处于从属地位。税法属于义务性规范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特点所决定的2.综合性法规它是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其内容涉及课税的基本内容、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税法的综合性特点是由税收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税法的核心要义 兼顾和平衡纳税人权利,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稳步增长的同时,也保证对纳税人权利的有效保护【例题单选题】(2016年)下列权力中,作为国家征税依据的是()。A.财产权力B.管理权力C.政治权力D.社会权力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知识点: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客体、内容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双主体:征税方(税务、财政)、纳税方(属地兼属人)注意: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2.客体征税对象3.内容征纳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税法灵魂(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事实税收法律事件税收法律行为类别含义举例税收法律事件不以税收法律关系权力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自然灾害税收法律行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正常意志支配下做出的活动纳税人开业经营、转业或停业(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税法是引起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税法可以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B.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对等 C.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国家税务机关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之一 D.税收法律关系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两方面构成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选项B,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选项D,税收法律关系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构成。知识点: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间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性质上属于公法。不过与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典型公法相比,税法仍具有一些私法的属性如课税依据私法化、税收法律关系私法化等。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立法的基础。税法应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税法与民法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内在联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税法调整方法主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当涉及税收征纳关系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比如关联交易的税务处理。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同。两者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修订后的刑法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了“偷税”。但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还没有作出相应修改。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税法与行政法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税法与行政法也有一定区别:(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方面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2)税法在广度和深度上是一般行政法所不能比的。另外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而税法则是一种义务性法规。 【例题单选题】下列法律中,明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第二节税法原则(相对重要内容)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知识点:税法基本原则*知识点:税法适用原则*知识点:税法基本原则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都必须遵守税法基本原则。1.税收法定原则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主义) 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2.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3.税收效率原则:经济效率;行政效率4.实质课税原则例如:融资性售后回租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知识点:税法适用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效力: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后法优于先法原则)普遍适用,但是当新税法与旧税法处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以及某些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时,可以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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