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物业服务合同(业委会签署)
物 业 服 务 合 同委托方(甲方):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物业名称) 提供物业服务事宜, 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住宅.别墅.商业(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座落位置:合肥市 区(县、市) 街道(乡、镇) 路(街、巷) 号;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非住宅平方米;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第二条 甲方应于合同签定柒个工作日内(具体时间)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位于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但物业服务场地的装修装饰.办公设施设备.机电设施所有权归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第3条 物业专有部分的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损坏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公共服务事项和质量符合物业服务质量实施细则约定。第五条乙方根据下述约定,按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具体标准(按一费制)如下: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标准见附件;别 墅: 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标准见附件;办 公 楼: 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及能耗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上述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第七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业主应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第八条 物业服务期间,乙方按下述第包干制种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一)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二)酬金制。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下述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1、每/ (月/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 %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 (月/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 元的酬金。(三) /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属本合同第八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约定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实结算的部分年终结余或不足的处理方式:(一)年度结算结余部分,按以下第 / 种方式处理:1、转入下年继续使用;2、直接纳入物业专项设施维修资金;(二)年度结算不足部分,按以下第 / 种方式处理:1、由业主于次年第一个月底之前,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追加补足;2、 /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的收缴与管理1.实行包干制按季进行交纳,业主应在每季首月前十五日(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物业服务费也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2.按季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 3 收取滞纳金。3、根据物价局和房地产管理局文件规定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按100%向房屋产权人收取,出售后空置房由物业所有人100%交纳物业管理费。(如有新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4、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按到下条款处理:(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逾期之日为公布缴费通知中规定缴纳期限的最后日期)。(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因物价上涨因素物业服务费标准如遇调整,按乙方提案,经业主大会通过的比率进行调整并报市物价局核批。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年 / 次于 / (公布的具体时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专业机构审计监督。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一)/ ;(二) /。第十二条 车位泊位使用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1、机动车半地下和露天泊车位:执行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泊位费,费用的收取只是用于泊位不负责保管义务;其收入利润部分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服务费,70%用于补充经业委会同意并认可的维修养护,需建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2、非机动车库:执行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 电动车.自行车7元/月摩托车电动三轮车15元/月的管理费,电动车充电由车辆使用人按充电投币站要求投币充电。 3、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并交纳相应的服务费。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以及业主搬家车辆、临时送货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第十三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第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停车场和按双方同意的在管理区域内划定的停车位,由乙方进行管理.维护并按物价核定标准收取泊位费;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置相关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停车场的照明、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第十五条 甲方、乙方、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存、管理、使用、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甲方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甲方应当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预算、列支范围、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第十六条 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迅、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通迅、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迅、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水、电、气、通迅、有线电视等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七条 乙方应当协助业主配合有关部门、单位作好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管理、治安、环境维护、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乙方、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阻挠。第十八条 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监督和协助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三)审议乙方提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报告;(四)监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收益使用情况;(五)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以及业主、物业使用人与乙方之间的纠纷,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七)授权乙方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八)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房屋出租登记报备工作,并督促承租人到公安机关进行流动人口登记、办理暂住证。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九)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十)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有协商协调的义务并督促其交纳。(十一)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物业服务活动;(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九条 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物业服务工作,并委派相应专业的物业服务人员履行本合同;(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