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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49页

  • 资源ID:127018828       资源大小:506.25KB        全文页数: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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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49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培训的意义 了解违法成本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 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建立安全氛围 企业自觉履行合规性义务 提升企业形象 掌握 安全生产法 重点要求 有效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熟悉EHS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了解EHS法律法规及不同层级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 10 56 41 2 法的概念 广义的法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 包括宪法 法令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判例 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10 56 41 3 法律形式 10 56 41 4 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10 56 41 5 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标准是一种安全技术规范 依其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产品标准 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 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0 56 41 6 标准规范 药品 食品卫生 兽药 农药和劳动卫生标准 1 产品生产 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劳动安全标准 2 工程建设的质量 安全 卫生等标准 3 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方面的标准 4 有关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产品标准等 5 10 56 41 7 法的效力层级 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同级别地方法规优于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上级地方规章优于下级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之间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10 56 41 8 安全生产法 10 56 41 9 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10 56 41 10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10 56 41 11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 权责一致的原则 社会监督 综合治理的原则 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10 56 41 12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方针 重要地位 安全第一 主体任务 预防为主 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综合治理 10 56 41 13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事故责任主体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 监管主体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 生产主体 应负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主管人员 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中介机构 10 56 41 14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 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 56 41 15 法律责任 一是责任内容不同 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比负行政责任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二是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决定 三是负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常被处以刑罚 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0 56 41 16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组织机构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标志安全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废弃物相关方管理工伤事故管理三同时管理 10 56 41 17 安全资金投入不足 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56 41 18 安全生产职责 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 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0 56 41 19 安全生产职责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0 56 41 20 安全生产职责 实施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1 有1项职责未履行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有2项以上4项以下职责未履行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4项以上职责未履行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暂停或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 1 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罚款 10 56 41 21 机构或人员 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百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5万元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10 56 41 22 教育培训 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劳务派遣 实习生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内容 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0 56 41 23 教育培训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 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10 56 41 24 教育培训 实施标准 1 有3名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罚金 3名以上5名以下 5名以上 2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不健全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2 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5万元以上7 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 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伪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罚金 10 56 41 25 隐患排查治理 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0 56 41 26 隐患排查治理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九十八 九十九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 56 41 27 隐患排查治理 实施标准 1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不全但作了通报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有记录但不通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记录不通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1 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 但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 并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10 50万罚款 10 56 41 28 应急管理 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八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并定期组织演练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 1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规范 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2 5万元以上7 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2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56 41 29 特种作业人员 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 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 有3名及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2 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5万元以上7 5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3名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2 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7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56 41 30 安全标志 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 有1处 2处 3处及以上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56 41 31 设备设施 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 并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 保养 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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