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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庭审直播利弊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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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庭审直播利弊分析.doc

.法学院 20162017 学 年 第一 学期期末考试专 业 法律史 考试科目 法理学 授课教师 于群 网络庭审直播的利弊分析庭审直播是司法公开的需求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法院庭审通过网络等途径对庭审过程进行图文、音频、视频播放,使得庭审过程变得更加透明可视化。庭审直播的意义主要表现为有助于增强司法的透明度,提升司法的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改变庭审虚化的现状,从而促进司法判例制度的建立。但是在实践中带来了很多的问题,如庭审公开的范围界限,对于当事人隐私如何保护,对审判人员的素质要求等。本文将研究互联网+背景下如何规范运用网络直播庭审,降低负面影响,使其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关键词:互联网+ 庭审直播 司法公开 一、网络庭审直播的定义和作用网络庭审直播就是将审理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和参与形式通过网络媒介平台同步制作和发布信息,对庭审过程进行图文、音频、视频播放,是一种便于公众在第一时间了解庭审现状的双向互动直播模式。不同于新闻媒介碎片化的报导,庭审直播呈现的完整视频图像具有公开性、生动性和及时性的特点。能实现案件审判的可视化,同时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能使公众在第一时间了解案件的进程,让程序正义更加透明化. 二、英美法系对网络庭审直播的态度 英国和美国作为英美法系代表性的国家,在互联网发展和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却表现出了一种“保守、浅尝即止”的态度。在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问题上,英国采用的是“司法限制媒体模式”。1981年颁布的藐视法庭法中规定了法院可以发布命令,即“缄口令”要求媒体对某些案件的报道予以推迟。2010年以前,出于维护司法秩序的目的,微博在英国法院被禁止使用。直到2011年,颁布的网络直播正式指导意见中才放宽对微博庭审直播主题的限制,规定记者和法律评论员无需申请即可使用推特进行实时文字报道,而普通民众则需要提出申请才能使用。在1978年,全美各州首席大法官会议上,便对法庭电子报道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与限制。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指出“禁止庭审拍照和直播”。西方国家是现代法律思想与法治精神的发源地,西方国家一直对“新闻自由”及其重视,可是对庭审消息的传播渠道严格把控,对庭审网络直播采取保守谨慎的态度,想必是考虑到了网络庭审直播带来的弊端。 三、我国法律网络庭审直播的态度宪法第125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就用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审判需公开化。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民事诉讼法第10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200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庭审直播等形式,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我国第一次对于庭审直播的具体范围与形式做详细的规范,也是目前唯一的规范,是办不了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规定第一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庭审直播以及庭审网络直播应当遵循的相关原则,并对于庭审直播的地位进行了肯定,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录播的案件范围、报批程序、播放限制等。对于庭审直播领域有着划时代的意义。2002年,“中国法院网”的创办使得其成为了直播模式的先驱者。2013年,备受关注的“案”通过微博进行了直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实名认证的新浪官方微博发布了152条微博、近十六万字的图文。2016年,“快播案”通过视频进行了直播,直播随开庭、休庭同步进行,完整呈现了共五个阶段的庭审原貌,总时长达到20多个小时。直播期间累计有100余万人观看视频,最高时有4万人同时在线。创办于2013年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用户现已覆盖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过5亿的访问量来自海外,2016年8月,中国裁判文书网APP手机客户端正式上线,表明我国的司法公开程度不断加深,很好的契合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 四、网络庭审直播的价值意义1. 落实审判公开,实现舆论监督 公民有知情权,我国对审判公开的宽限性与包容性一直走在世界的前端。庭审的网络直播借助快速发展的网络科技和传播通讯将庭审公开变得更为迅速快捷。庭审的陈设、人员、程序、结果都无一例外的展现在众人面前,让人有直观真实的感受,从而全面了解案件的真相。庭审直播区别于传统的录播、转播,在于它无法对庭审现场出现的任何状况进行修改和掩饰,能最大程度且真实的记录庭审现场,体现审判公开情况的与时俱进。2. 维护程序正义,提高庭审水平 法律的正义,始自程序。事实上,程序公正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快播案”庭审直播已经成为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让无数网民见证了法庭辩论的魅力和看得见的程序正义。看似简单的微博直播,却远胜过无数次说教式普法教育。司法公开是杜绝暗箱操作的最好手段,在“互联网+”时代,通过互联网直播庭审过程,可以激发广大网民对司法公开的参与热情,让广大网民真正成为司法公开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形成提升检察官素质的倒逼机制,提高庭审水平。 3.普及法律教育,促进法治宣传相比于文字和书面以及口语化的的普法教育,一次快播案的庭审直播,胜过了1万次的普法教育。法庭再大,容纳的人数也是有限的,而在网上直播,能够亲眼目睹审判过程的人数就是无限的。网上直播,使得人们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在电脑、手机等网络客户端上实时观看庭审现场,节约了赶往法庭的时间和费用,去掉了地域上的限制,客观上使得能够看到庭审现场情况的公众数量大大增加。在网上直播,更加便于公众在网上评论。网友们在评论地过程中既可以上网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找类似的案例进行比较,也可以互相激发、互相学习。公众有机会对判决结果给出更为客观的评价,从而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4. 弥补媒体报道盲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有一部分媒体为了新闻获得高的关注度,往往会在报道时成为“标题党”、断章取义,误导公众。庭审直播是推动法治进步的有效途径,如果老百姓只在新闻中听到司法改革的口号,但是很少有机会看到司法的实际运行状况,更难以各抒己见、广泛参与,那么对于司法改革的了解就少了,就更有可能对于我国的司法改革和社会制度的进步漠不关心。 五、我国网络庭审直播现状分析 1.一审案件直播多,二审案件直播少我国的第一审案件普遍遵循的是以一律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审判方式。而案件的二审方式,原来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在事实清楚,诉讼双方同意等条件下可以经行裁判,也就是说二审法院有一定的判断决定权。因此二审开庭审判并不是一个常态化的现象,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直播的条件。2. 缺乏关于裁判结果的后续报道 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当庭做出审判结果,因此案件的审判结果也不必然公开在直播过程中,无法全面了解后续进展。这不仅是因为对于当庭审判的案件有休庭讨论、延期审理、中断审理等特殊事项造成了直播的断点,也有当前我国对于要案、重案采取的是审后审判委员讨论制度,由审判委员会对于案件的量刑作出考量的影响因素。3. 缺乏确定直播案件的标准 对于网络庭审直播案件应该如何挑选,挑选什么样的案件,这是在确定进行网络庭审直播前需要考虑的问题,民事案件是百姓切身利益的关注点,应该作为主要庭审直播案件来源,而对刑事案件的直播选择范围应受到限制,因为它涉及到原被告双方更多的个人隐私,一旦原被告被公开,将不利于他们在接受法律的制裁以后再次回归社会,在信息化如此发达的今天,舆论的偏激导向对原被告的家人也是一种伤害,侵蚀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被告人权利保障。4. 缺乏评论导向的引导 快播案庭审控辩方激烈的法庭讨论,使得舆论偏向于被告,道德标准和法律性评论之间就会出现冲突,公众往往用常识和感性去判断案件的走向,而无法理性的运用法律去进行解读。网络庭审直播使民众有了更多的管道来了解案件审判的全程,也更便利地通过网络来表述意见,法官需要正视这种民意,但又需要我们通过一系列制度来避免以民意代替司法裁判。 六、我国网络庭审直播潜在的危险 1.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民众以知情权为基础的参与,却可能与另一项重要的宪法性权利隐私权相冲突。网络庭审直播显然使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赤裸裸地展示在网络这无边无际的公开世界中,特别是网络庭审直播中直接涉及被告人的基本个人信息,并通过庭审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的展示,这些都将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在民众的知情权和当事人的隐私权之间,我们需要作出权衡,而不是顾此失彼,不能将某一种权利极端化。 2.言论自由权与独立审判权的冲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网络庭审直播给了普通民众一个窗口来了解审判的过程,同时也给予民众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来发布评论、阐述观点、批评司法甚至是谩骂、攻击的管道。舆论如果绑架司法,审判独立将会备受压力。 3.审判程序异化,背离司法改革目标 过度追求网络庭审直播的社会效果会使法庭审判滑向形式主义司法的深渊,使得网络直播庭审沦为作秀和剧场,偏离司法改革的轨道。 七、我国网络庭审直播规范化建议1.选择典型案件,控制直播频率直播案件要有贴近生活的普遍性,最好能让受众通过关注直播来掌握一项法律知识。从法律角度而言,要在允许公开审理案件中选择案件,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不能进行直播。从新闻角度而言,要想赢得网民公众的长期关注,选择直播案件所触及的法律问题最好是当前的焦点和热点,要充分考虑:一、案件的重要性和趣味性;二、案件和涉案人员的新闻价值;三、案件的教育价值和社会价值;四、案件的预期审理时间;五、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数量均衡,避免案件雷同,确保直播的信息量大、覆盖面广。 2.全面直播庭审,突出争议焦点 对法庭审判过程只作实况同步播报,并且反映庭审进程必须是客观的、全面的。一定要实事求是、原汁原味地反映庭审活动的本来面貌,确保程序完整,内容准确。不能凭主观臆想进行推理、判断或随意夸大,防止使用煽情和带有暗示、倾向性的语言,不能只播报其一不播报其二,或只报道当事人有利的一面,而不报道不利的一面,以免误导公众。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原汁原味、不带倾向性。 3.保障公众知情权与保护合法隐私权 庭审涉及到的三个主体:原被告、家属、证人。对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隐私的顾及和保护,首先要以严格遵守公开审判及新闻报道原则中关于个人阴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未成年人保护、严禁传授犯罪手段及宣传有伤风化情节等具体规定为基础;其次,要树立保护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与案件无关的个人信息不被传播的观念,当直播中涉及与案情无关的诸如家庭住址、个人照片等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时,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4.做好风险评估,准备应对预案提高法官庭审驾驭、预测、筹划、协调和应变能力。组建专业庭审直播工作人员,对于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有新闻知识,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庭审直播前准备好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情况,从而提升直播效果。八、结语网络庭审直播应为“互联网+”时代司法新常态,“互联网+”庭审的技术让庭审变为法治的课堂,让围观的广大网民成为个案司法公正的见证者,让程序正义真正成为看得见的正义。网络庭审直播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手段,只有将庭审网络直播从法律、制度、专业人员、技术程序等方面逐一完善,趋利避害才能够真正实现其宣扬法治,公正审判的目的。无论如何,网络技术应当被善意的应用,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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