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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旅游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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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旅游法律关系

旅游法规教程 主讲:朱霞 18971601071 QQ:380022791 第二章 旅游法律关系 1 2 3 第一节 旅游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旅游行政法律关系 第三节 旅游民事法律关系 4 第四节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 目录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 构成要素,学会分析我国旅游业中存在的法律关系, 尤其是旅游行政法律关系和旅游民事法律关系,懂得 我国旅游法律关系是如何被保护的。 学习目标 第 二 章 游客不听导游提醒导致受伤纠纷 张某参加了由甲旅行社组织去贵阳的旅游活动。在游玩贵阳天 星桥景区时,导游小任一再提醒大家“走路不看景,看景不走 路。”并要求游客在一些淌水的石板路上行走时,别因为景色 太美而取景拍照,石板滑,容易摔跤。张某舍不得放弃美景, 不但自己拍照,还要招呼其他游客也来取景拍照。在让出取景 点往后退时,一脚踏空,被石板撞击后,痛得不能行走。导游 小任立即想法背出景区,直送医院检查,得知骨裂。张某不能 再继续后面的游程,要求甲旅行社赔偿损失费。 案例导入 第 二章 分析: (1)导游小任事前事后作了一系列处理,尽了一个 导游人员的责任。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第十四条的 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 就可能发生危机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 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 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从这一导游人员义务的规定来说 ,导游小任尽了自己的职责。 (2)因骨裂,造成游客张某部分旅游景点没去成, 甲旅行社返还部分景点门票费用,但从性质上讲这是“ 返退”,而不是赔偿。 (3)旅行社不能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赔偿金。根据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办法及试行标准规定: 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不属于适用 范围。应该由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按 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一节 旅游法律关系概述 1 2 法律关系和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关系和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 目录 3 我国旅游业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vv法律关系是研究法学的法律关系是研究法学的“主线主线”。 vv德国的著名法学家梅里库斯说:德国的著名法学家梅里库斯说:“法律关系是私法的工具法律关系是私法的工具” 。 vv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 不仅适用于对法律体系的建构,而且适用于对案例的分析。不仅适用于对法律体系的建构,而且适用于对案例的分析。 第 二章 一、法律关系和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v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v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 v法律关系的特征: v(1)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v(2)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 v(3)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 第 二章 2)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v(1)概念 v旅游法律关系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 活动中所形成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v(2)特征 v 广泛性 。 v旅游法律关系尽管内容丰富,范围广泛,却非杂乱无章。旅 游法律关系以旅游为主线,从旅游活动的固有特点和自身规 律出发,将旅游活动的参加者及其权利义务统一起来,而形 成旅游法律关系的特点。 第 二章 二、法律关系和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 v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 第 二章 1)法律关系构成 法律关系 主体:自然人 法人 客体:物 行为 智力成果 人身利益 内容:权利 义务 第 二章 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旅游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客体 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缺一不可。 1.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由旅游法规所确认的、享有 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即在旅 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社会组织 。 作为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与其他任何法律关系主 体一样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 2)行为能力(年龄,智力,精神状况) 3)单位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法人) v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周岁、智力健全的公民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为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 v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 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v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 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v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 动。 我国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 (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2)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 (3)旅游企业 (4)旅游者 (5)旅游组织 1)旅游行政管理机构 v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局 v国家旅游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旅游行业的 部门,但在行政级别上略低于部委,行使 旅游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国内和国际旅游 事务。 v地方旅游局是地方人民政府旅游工作的行 政主管机构,受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旅游 局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主要受国家旅游局 领导。 2)与旅游事业密切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 旅游资源管理部门 v旅游资源管理部门是指对名胜古迹、园林、 文物和自然风光等旅游资源进行管理的部门 v多数属于事业单位性质 v其任务是管理游览场所,为旅游者观赏、凭 吊、瞻仰和娱乐等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 工商、公安、税务、海关、外事、财政、物 价、城建、宗教等部门 3)旅游企业 v旅游企业是各类旅行社、宾馆(饭店)、旅 游交通运输部门、旅游商店等的总称 v旅游企业作为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具 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这种能力要受到 其业务范围的限制 4)旅游者 v旅游者=国内旅游者+境外旅游者 v国内旅游者=参加国内各地旅行游览的中国公 民+出国旅行游览的中国公民 v境外旅游者主要是指来我国、回国或到内地 参观、旅行游览、探亲、访友考察、探险、 从事商务、体育、修学、学术交流以及参加 会议、宗教等活动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 侨和我国港澳台同胞 5)旅游组织 v国内旅游组织+外国旅游组织 v外国旅游组织同我国旅游组织发生业务往来时,即 成为我国旅游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v旅游组织一般都具有法人资格 2.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指 向对象,也称为标的。 通常主体都是围绕一定事物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没有客体,主体 的权利和义务就会失去目标,权利和义务是否实现也无法衡量。 成为旅游法律关系客体的三个条件: 必须是一种资源,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并具有价值; 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必须具有可控制性。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有: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人 身利益。 1)物 v物是指现实存在的人们可以控制、支配的和 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一切自然物和劳动创造 的物 v如: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 v物是旅游法律关系最为普遍的客体 2)行为 v行为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具有法律 意义的行为,而不是人的任何行为 v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 v作为是积极的行为。如签订旅游合同 v不作为是消极的行为。如不履行旅游合同约 定的义务 3)智力成果 v智力成果是指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属于精 神财富 例:作为旅游产品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实用新 型和外观设计; 作为旅游企业商标专用权客体的商标; 作为旅游文学作品著作权客体的科学、文学 、艺术成果等。 4)人身利益 v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 v如人身自由、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精 神利益 v一般作为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3.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 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v反映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要求 v决定着旅游法律关系的实质 v 权利 v 义务 v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的关系 权利(1) v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所享 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 v权利表现为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 义务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在义务人 不履行义务时可以请求法院或有关国家机关 采取强制手段保护其权利,使自己的法定利 益得到实现 权利(2) v公民的权利表现为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经 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教育权利、诉讼权 利等 v法人的权利由法律规定或由法人所确认的法 人章程来确定。如国家机关的法人的权利表 现为依法执行公务的职权或权利;旅游企业 单位的权利表现为旅游生产经营权及与旅游 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名誉权、名称权等权利 权利(3) v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与公民、法人的权利是有区别 的。(4个方面) 1)权利体现平等的关系,而职权代表国家,体现命令和服 从的管理; 2)权利与公民个人利益或特定单位的利益直接相联系,而 职权只能代表国家或集体的利益,绝不意味着行使职权是为 了个人的利益; 3)权利可以行使,可以转让,也可以放弃,而职权意味着 职责,必须行使,放弃职权就是失职,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4)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只能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 护,不能通过自己的力量或借助其他私人力量进行强制保护 ,而职权总是与国家强制力联系在一起的。 权利(4) 旅游权利的含义包括2个方面: 1)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依法作出或不作出一 定的行为 v旅游者有权购买或不购买某个旅游产品 v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旅游经营者进行监 督检查 v旅游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人、财、物的摊派 2)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 旅游法律关系 主体:旅游者 旅游企事业单位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相关政府管理部门 境外旅游组织 客体: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人身权益 内容:权利 义务 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旅游服务行为可以成为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旅游服务行为可以成为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v某国际旅行社接待一个香港服装业者前往贵州旅游,委派导 游员陈某为旅游团的全程陪同导游员。但旅游团行至安顺时 ,在参观了当地蜡染厂后,对蜡染工艺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于是向导游员陈某提出,希望利用第二天上午自由活动时间 ,请陈某协助联系蜡染厂,安排一次蜡染工艺座谈会,如需 费用,可由旅游团支付。导游员陈某拟第二天上午访友,故 对安排座谈会不感兴趣,遂以行程计划无此项内容,且联系 安排座谈会不属于导游职责为由予以拒绝。旅游团再三向导 游员陈某反映,请其予以协助,但陈某仍然不允。为此,旅 游团客人十分不满。旅游结束后,旅游团投诉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并在港报上披露此事,对内地导游人员的“职责”提出 质疑,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第 二章 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同在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同在 v洛阳某旅行社接待了JBW9710日本团,委派导游员谢某为 全陪随团服务,谢某为提取回扣,向客人建议将原定餐食改 为“洛阳水席”,并进行了言过其实的夸张宣传,当客人询 问是否需要增加费用时,谢某答复水席标准不会超过原定餐 饮标准。但当客人面对“洛阳水席”的汤汤水水时,发觉与 谢某宣传的不相符,连呼上当。不料,第二日,谢某又向游 客宣布,因“水席”标准超过原定标准故需加收少量餐费。 对此,部分团员表示不满,但因已食用了“水席”,不得不 交出超支餐费。 v 事后,游客投诉该旅行社。谢某则称,为了使客人品尝 地方风味,做了夸张的宣传,但动机是好的,而客人食用“ 水席”加收餐费理所当然,并无不妥。 第 二章 3 3、我国旅游业中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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