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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安全检查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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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安全检查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管理办法

1民航安全检查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安全检查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管理,确保安检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质量,促进安检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持续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培训管理规定和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标准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安全检查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以及与民航安全检查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民航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职鉴中心” )负责统 一指导 、监督、检查民航安全检查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民航安全检查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 安检职鉴 培训 机构” )资质认定和持 续复核;(二)负责民航安全检查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员(以下简称“ 安检职鉴 培训 教员” )的培训、资 格认定和管理;2(三)负责民航安全检查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大纲、培训教材等培训资料的编制开发;(四)组织民航安全检查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违规行为查处。第四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民航安全检查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安检职鉴培训机构资质持续符合;(二)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民航安全检查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依法开展。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安检职鉴培训机构存在问题或者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职鉴中心。第五条 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在审核参加安检职业技能鉴定考生资格时,应对其参加民航安全检查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情况进行审核。第六条 安检职鉴培训机构负责实施相应等级的民航安全检查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开展相应等级的民航安全检查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和培训后考核工作;(二)开展相应等级的民航安全检查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审培训和培训后考核工作。3第二章 安检职鉴培训机构必备条件第七条 安检职鉴 培训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职鉴中心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第八条 安 检职鉴培训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分为I、II、III、IV 四类,分别可以开展不同等 级的民航安全检查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第九条 类安检职鉴培训机构可以开展民航安全检查员五级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申请类安检职鉴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旅客吞吐量 50 万人次以上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或有 3 个以上独立货检机构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二)人员配置1、管理人员配备管理人员不少于 2 人,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 1人。2、安检职鉴培训教员配备经职鉴中心培训考核认定的安检职鉴培训教员不少于 3 人。3、设备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设备维修、维护人员不少于 1 人。4(三)培训场地配置面积不少于 50的多功能教室 2 个、独立的面积不少于 100的安检设施设备操作培训教室 1 个。(四)设施设备配置培训专用的安全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爆炸物探测仪等安检设备;配置训练专用的开箱台、各类箱包、生活物品等用品;配置部分违禁物品实物或者仿真品。(五)培训资料1、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标准、民航安全检查员(含货检)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大纲、民航安全检查员(含货检)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手册、民航安全检查员(含货检)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2、编制符合民航安全检查员(含货检)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大纲五级民航安全检查员要求的培训课件。3、制定本培训机构相关培训管理制度。第十条 类安检职鉴培训机构可以开展民航安全检查员五级、四级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申请类安检职鉴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旅客吞吐量 100 万人次以上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或有独立货检机构且年货邮运输量 30 万吨以上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二)人员配置51、管理人员配备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 1人。2、安检职鉴培训教员配备经职鉴中心培训考核认定的安检职鉴培训教员不少于 5 人。3、设备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设备维修、维护人员不少于 2 人。(三)培训场地1、配置独立的面积不少于 50的多功能教室 2 个、独立的面积不少于 150安检设施设备操作培训教室 1 个。2、配置违禁物品陈列室。3、配置独立的电教室,电教室学员机数量不少于 30 台。(四)设施设备配备安检多媒体培训系统;配置笔记本电脑、投影仪、数码照相机等教学设备;配置培训专用的安全门、手持金属探测器、X 射线安检设备 、爆炸物探测仪等安检设备,并按照安检现场流程设置模拟现场;配置训练专用的开箱台、各类箱包、生活物品等用品;配置部分违禁物品实物或者仿真品。(五)培训资料1、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标准、民航安全检查员6(含货检)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大纲、民航安全检查员(含货检)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手册、民航安全检查员(含货检)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2、配备培训图像库并编制 X 光机图像识别训练题库。3、编制符合民航安全检查员(含货检)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大纲五级、四级民航安全检查员要求的培训课件。4、制定本培训机构相关培训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类安检职鉴培训机构可以开展民航安全检查员五级、四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申请类安检职鉴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省会机场或年旅客吞吐量 500 万人次以上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或年货邮运输量 100 万吨以上并有独立货检机构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二)人员配置1、管理人员设置独立培训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不少于 4 人,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 2 人。2、安检职鉴培训教员配备经职鉴中心培训考核认定的安检职鉴培训教员不少于 7 人,其中专职教员不少于 4 人。3、设备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设备维修、维护人员不少于 3 人。7(三)培训场地1、配置独立的面积不少于 50的多功能教室 3 个、独立的面积不少于 150安检设施设备操作培训教室 1 个。2、配置独立的违禁物品陈列室。3、配置独立的电教室,电教室学员机数量不少于 60 台。(四)设施设备配备安检多媒体培训系统;配置笔记本电脑、投影仪、数码照相机等教学设备;配置培训专用的安全门、手持金属探测器、X 射线安检设备 、爆炸物探测仪等安检设备,并按照安检现场流程设置模拟现场;配置训练专用的开箱台、各类箱包、生活物品等用品;配置部分违禁物品实物或者仿真品。(五)培训资料1、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标准、民航安全检查员(含货检)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大纲、民航安全检查员(含货检)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手册、民航安全检查员(含货检)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2、配备培训图像库并编制 X 光机图像识别训练题库。3、编制符合民航安全检查员(含货检)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大纲五级、四级、三级民航安全检查员要求的培训课件。4、制定本培训机构相关培训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类安检职鉴培训机构可以开展民航安全8检查员五级、四级、三级、二级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申请类安检职鉴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旅客吞吐量 1000 万人次以上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二)人员配置1、管理人员设置独立培训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2、安检职鉴培训教员配备经职鉴中心培训考核认定的安检职鉴培训教员不少于 8 人,其中专职教员不少于 4 人,持高级培训教师证书的不少于 2 人。3、设备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设备维修、维护人员不少于 3 人。(三)培训场地1、配置面积不少于 100多功能教室 1 个、独立的面积不少于 50的多功能教室 3 个、独立的面积不少于 200的安检设施设备操作培训教室 1 个。2、配置独立的违禁物品陈列室,面积不少于 30。3、配置独立的电教室,电教室学员机数量不少于 100 台。(四)设施设备9配备安检多媒体培训系统;配置笔记本电脑、投影仪、数码照相机等教学设备;配置培训专用的安全门、手持金属探测器、X 射线安检设备 、爆炸物探测仪等安检设备,并按照安检现场流程设置模拟现场;配置训练专用的开箱台、各类箱包、生活物品等用品;配置部分违禁物品实物或者仿真品。(五)培训资料1、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标准、民航安全检查员(含货检)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大纲、民航安全检查员(含货检)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手册、民航安全检查员(含货检)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2、配备培训图像库并编制 X 光机图像识别训练题库。3、编制符合民航安全检查员(含货检)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大纲五级、四级、三级、二级民航安全检查员要求的培训课件。4、制定本培训机构相关培训管理制度。第三章 安检职鉴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第十三条 安检职鉴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分为申报、初审、实地审查、综合评审、公布五个过程。1、申报。符合各类安检职鉴培训机构必备条件的单位,应向职鉴中心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申请表(表 1-5,见附件)及相关材料。102、初审。职鉴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不予受理。3、实地审察。对于初审合格的单位,职鉴中心将组织资质认定专家组(3-5 人)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察。资质认定专家组由职鉴中心、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等单位相关人员及安检培训专家组成。4、综合评审。资质认定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综合评审意见。5、公布。对于符合资质条件的申请单位,职鉴中心将认定其相应等级安检职鉴培训机构资质并予以公布,机构资质有效期 5 年。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安检职鉴培训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 个月向职鉴中心提出申请。职鉴中心依照第十三条规定,重新进行资质认定。第四章 安检职鉴培训教员管理第十五条 安检职鉴 培训教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安检职鉴培训教员应当经职鉴中心培训考核认定,未经职鉴中心认定的人员不得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安检职鉴培训教员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由职鉴中11心重新培训考核认定。第十六条 安检职鉴培训教员需由安检职鉴培训机构所属单位推荐。推荐人选应掌握民航安保法规、政策,熟悉民航安检业务,能够独立编制课件,具备较强的教研能力和授课技能。第十七条 安检职鉴 培训教员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培训教师和高级培训教师两个等级,分别可以从事不同等级安检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安检职鉴培训教员不得超等级开展培训。第十八条 培训教 师可以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员五级、四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申报培训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安检三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安检工作 5 年以上;(二)具有安检二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三)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 年以上。第十九条 高级培训教师可以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员五级、四级、三级、二级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申报高级培训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一一 具有安检二级(含)职业资格证书 2 年以上;一一一 具有安检一级职业资格证书;12一一一 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 年以上。第二十条 民航安全检查员一级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由职鉴中心统一组织,授课教师由职鉴中心聘请行业相关专家担任。第五章 培训管理第二十一条 民航安全检查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申请民航安全检查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前,应当经过安检职鉴培训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标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民航安全 检查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大纲、技术手册、培训教材、图像库等培训资料,由职鉴中心统一组织编写、审定和定期更新。安检职鉴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标准以及职鉴中心统一制定的培训资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科学严谨的培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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