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公司员工激励管理制度
中小型公司员工激励管理制度l 员工奖惩制度l 员工建议意见管理办法l 创意提案改善制度l 员工提案效益奖管理条例l 员工提案项目成果奖励制度一、员工奖惩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髙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第三条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第四条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和公司监察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奖励第六条本公司设立如下奖励方法:a)大会表扬;(1)奖金奖励;(2)晋升提级。第七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1) 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2) 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事故出现;3) 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4) 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为公司采纳;5) 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6) 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7)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8) 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9) 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10) 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中专以上文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11) 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应当给予奖励的。员工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给予晋升提级。第八条奖励程序如下:(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处罚第九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10)挑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十条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述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第十一条各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违犯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并要求处理。第十二条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立即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调査处理。调査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第十三条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有关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第十四条调査、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第十五条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人档案。第十六条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按监察制度规定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第十七条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第十八条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二、员工建议意见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公司为倡导参与管理,并激励员工就其平时工作经验或研究心得,对公司业务、管理及技术,提供建设性的改普意见,借以提高经营绩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对本公司的经营,不论在技术上或管理上,如有改进意见,均得向人事部索取建议书,将拟建议事项内容详予填列。如建议人缺乏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可洽请人事部经理或单位主管协助填列。第三条建议书内应列的主要项目(1)建议事由:简要说明建议改进的具体事项。(2)原有缺失:详细说明在建议案未提出前,原有情形之未尽快妥善处理以及未提出相应改进意见的原因。(3)改进意见或办法:详细说明建议改善之具体办法,包括方法、程序及步骤等项。(4)预期效果:应详细说明该建议案经采纳后,可能获致的成效,包括提高效率、简化作业、增加销售、创造利润或节省开支等项目。第四条建议书填妥后,应以邮寄或面递方式,送交人事部经理亲收。第五条建议书内容如偏于批评,或无具体的改进或革新实施办法,或不具真实姓名者,人事部经理因为内容不全,不予交付审议。其有真实姓名者,应由人事部经理据实委婉签注理由,将原件密退还建议人。第六条本公司为审议员工建议案件,设置员工建议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由各幕僚单位主管为当然审议委员,经营单位经理为召集人,必要时,人事部经理得与召集人洽商后遨请与建议案内容有关的主办单位主管出席之。第七条审委会的职责如下:(1)关于员工建议案件的审议事项。(2)关于员工建议案件评审标准的研订事项。(3)关于建议案件奖金金额的研议事项。(4)关于建议案件实施成果的检讨事项。(5)其他有关建议制度的研究改进事项。第八条人事部收受建议书后,认为完全者,应即于收件三日内编号密封送交审委会召集人,提交审委会审议。如果案情特殊,得由审委会另行洽请与该建议案内容有关的人员先行评核,提供审委会作为审议参考。前项审委会的审议除因案件特殊者得延长至30天外,应于审委会召集人收件日起15天内完成审议工作。第九条本公司员工所提建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奖励。(1)对于公司组织提出调整意见,能收到精简或强化组织功效者。(2)对于公司商品销售或售后服务,提出具体改进方案,具有重大价值或增进受益者。(3)对于商品修护的技术,提出改进方法,值得实行的。(4)对于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办法提供具体改善建议,有助于经营效能提高者。(5)对于公司各项作业方法、程序、报表等,提供改善意见,具有降低成本、简化作业、提高工作效率的功效者。(6)对于公司未来经营的研究发展事项,提出研究报告,具有采纳价值或效果者。第十条前条奖励的标准,由审委会根据员工建议案评核项目分别逐项研讨并评定分数后,以总平均分数依下表拟定等级及其奖金金额。Ø 第一等200元Ø 第二等400元Ø 第三等600元Ø 第四等800元Ø 第五等1000 元Ø 第六等2000 元Ø 第七等3000 元Ø 第八等5000 元Ø 第九等7000 元Ø 第十等9000 元Ø 特等10000 元第十一条建议案经审委会审定认为不宜采纳施行者,应交由人事部经理据实委婉签注理由通知原建议人。第十二条建议案经审委会审定认为可以采纳并施行于本公司者,应由审委会召集人会同人事部经理于审委会审定后三日内,以书面详细注明建议人姓名、建议案内容以及该建议案施行后对公司的可能贡献、核定等级及奖金数额与理由,连同审委会各委员的评核表,一并报请经营会议复议后由总经理核定。唯经审委会定其等级在第四等以下者,得由审委会决议后立即按等级发给奖金。经营会议复议后认为可列为十等者,应呈请董事长核定。第十三条为避免审委会各委员对建议人的主观印象,影响评核结果的公平起见,人事部经理在建议案未经审委会评定前,对建议人的姓名应予保密,不得泄露。第十四条建议的案件如系由二人以上共同提出者,其所得的奖金按人数平均发放。第十五条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该奖。(1)各级主管人员对其本身职掌范围内所作的建议。(2)被指派或聘用为专门研究工作而提出与该工作有关的建议方案者。(3)由主管指定为业务、管理、技术的改进或工作方法、程序、表报的改善或简化等作业,而获致的改进建议者。(4)同一建议事项经他人提出并已获得奖金者。第十六条本公司各单位如有任何问题或困难,需求解决或改进时,经呈请总经理批准后得公开向员工征求意见,所得建议的审议与奖励,依本办法办理。第十七条员工建议案的最后处理情形,应由人事部通知原建议人,员工所提建议,不论采纳与否均应由人事部负责归档。经核定给奖的建议案,并应在公司公布栏及下月月刊中表扬。第十八条本办法经呈请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修订时同。三、创意提案改善制度目的第一条为启发全体员工的想象力,集结个人的智慧与经验,提出有利于本公司改善生产及业务发展,以便达到降低成本、提髙质量、增进公司经营、激励同仁士气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范围第二条提案内容针对本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具有建设性及具体可行的改善方法。(1)各种操作方法、制造方法、生产程序、销售方法、行政效率等的改善。(2)有关机器设备、维护保养的改善。(3)有关提髙原料的使用效率,改用替代品原料,节约能源等。(4)新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及新市场的开发等。(5)废料、废弃能源的回收利用。(6)促进作业安全,预防灾害发生等。第三条提案内容如属于下列各项范围,为不适当的提案不予受理。(1)攻击团体或个人的提案。(2)诉苦或要求改善待遇者。(3)与曾被提出或被采用过的提案内容相同者。(4)与专利法抵触者。提案第四条提案人或单位,应填写规定的提案表,必要时另加书面或图表说明,投人提案箱,每周六开箱一次。审査第五条审査组织(1)各厂成立“提案审査小组”由有关主管组成。(2)公司成立“提案审査委员会”由各厂长及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组成并设执行秘书。第六条审査程序(1)各提案表均须先经各厂提案“审査小组”初审并经评分通过后,始可汇报“提案审査委员会”(公司各部门提案经送委员会)。(2)“提案审査委员会”每月视提案需要,召开12次委员会,审査核定各小组汇送的提案表及评分表,必要时请提案人或有关人员列席说明。第七条审査准则(1)提案审査项目及配合Ø 动机20%。Ø 创造性15%。Ø 可行性25%。Ø 回收期投资30%。Ø 应用范围10%。(2)成果审査项目及配合Ø 动机15%。Ø 创造性20%。Ø 努力程度15%。Ø 投资收回期25%。Ø 效益25%。处理第八条采用的提案,交由有关部门实施,除通知原提案人外,并予列管及实施成效检査。第九条不采用的提案,将原件发还原提案人。第十条保留的提案,须经较长时间考虑者,先将保留理由通知原提案人(一般系每期限以三个月为限,但经委员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