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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证明(精选多 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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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证明(精选多 篇).docx

第一篇:外出经营证明 外出经营证明 办理外出经营证明流程 一、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右上角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完全一致”)。 2、申请单位在经营地签署的工程或服务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合同首页右上角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合同完全一致”,两页以上合同加盖骑缝章,合同贴足印花税或有税务机关的印花税核销章。 3、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一式两份,网上下载,企业自己填写,并签字加盖公章。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两份,网上下载。 二、审核程序 企业上述资料齐备后,到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由审核人员签字并录入计算机,报所长审批,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字并盖“外出经营证明专用章”,两份都退还给企业。 三、核销外出经营证明程序 1、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一式一份,企业自己填写清楚并签字盖单位公章。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一份,企业填写清楚,经营地税务机关必须加盖公章签字。 3、经营地的完税税票及经营地代-开-发-票复印件各一份(右上角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完全一致”)。 4、外出经营企业必须在外出经营期后取得当地代-开-发-票一个月内,持发票到涉外所开具外出证明的窗口做核销。没有来核销的企业,税务机关将不再为该企业出具新的外出经营证明,待核销后再办理。 四、外出经营证明的注意事项 1、报送的表格填写内容不得有涂改。 2、所提供材料请一律使用a4纸用电脑打印,用燕尾铁夹子夹好或其它方式装好,以防止材料报送过程中丢失。 3、外出经营有效时限最长不能超过180天(填写过程中一定不要超过这个时间段)。 4、企业在合同期外开外出经营证明需提供补充协议。 5、外出经营企业必须在外出经营期后取得当地打开发票一个月内,到税务机关核销。没有来核销的企业,税务机关将不再为该企业出具新的外出经营证明,待核销后再办理。 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税外证号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 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身份证件 名称身份证件号码 税务登记地外出经营地 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 应税劳务劳务地点有效期限合同金额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货物名称数量销售地点有效期限货物总值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总金额 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以下由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写 应税劳务营业额缴纳税款使用发票 名称发票份数发票号码 合计金额 货物名称销售数量销售额缴纳税款使用发票 名称发票份数发票号码 合计金额 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 3.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 经营方式:填批发零售、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装、服务、其他。 劳务地点: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 4.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有关内容;到达外出经营地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由纳税人持本表返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2自2014年1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第二篇:房地产外出经营证明申请 附件1: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房地产开发项目)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原出处:征收管理处日期:2014-08-29 一、业务概述 在我市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营业税纳税人到外省市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跨区(市、县)临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建筑安装劳务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但下列情况,不需要办理外管证: (一)直属局纳税人在市内四区(含园区)临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建筑安装劳务,按照现行直属局征管范围执行,不需开具外管证,均办理主管局项目登记。 (二)我市纳税人跨区(市、县)从事工程额30万元以下的建筑安装项目,不需要开具外管证,均适用简易开票程序。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外管证及报验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的公告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时,应当分别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规划图原件及复印件; 8.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销售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48项资料,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时可暂不提供,但应当于取得之日起15日内,向税源管理岗补充提供。 (二)建筑安装项目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建筑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办结。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对因合同甲方未办理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而导致无法验证外出经营是否真实的,应当在合同甲方办理完毕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后即时 办结,但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税务登记受理岗收到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时,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其中,对建筑业承(分)包方和分(转)包方申请开具市内跨区建筑安装项目外管证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查询或验证合同甲方是否已开具外管证或已办理报验项目登记,如无合同甲方的该项目信息,应当受理并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同时需告知纳税人应由合同甲方先期办理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后才能为其开具外管证,并启动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催办程序。 2核准 征收科科长审批终结后,税务登记受理岗打印外管证(一式四份)。对申请开具市内跨区外管证的,应当同时打印报验项目登记表。 3资料归档 第三篇:外出经营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税外证号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 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身份证件 名称身份证件号码 税务登记地外出经营地 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 应税劳务劳务地点有效期限合同金额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货物名称数量销售地点有效期限货物总值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总金额 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以下由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写 应税劳务营业额缴纳税款使用发票 名称发票份数发票号码 合计金额 货物名称销售数量销售额缴纳税款使用发票 名称发票份数发票号码 合计金额 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 3.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 经营方式:填批发零售、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装、服务、其他。 劳务地点: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 4.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有关内容;到达外出经营地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由纳税人持本表返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2自2014年1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第四篇:外出经营活动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如何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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