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侗族社会传统习惯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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侗族社会传统习惯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人类生存与生态环境 人类学高级论坛2 0 0 4 卷 侗族社会传统习惯法对 森林资源的保护 罗康隆 在任何经济活动中,法律是一个基本要素。法律与土地、机器一 样,也是社会生产方式的一部分,如果不运行,土地、机器就一文不 值,而法律则是其运行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耕作和交换的责任和 权利,农作物就得不到播种和收获。没有生产、交换和分配的某种法 律秩序,机器就得不到生产,不能从生产者手中转移到使用者手中, 不能被使用,其使用成本和收益也得不到价值。这种法律秩序本身 就是一种资本形式。然而,传统的主流经济学家们往往掩盖了法律 与经济关系之间的联系,其实,所有的经济主体都是在法律或具有同 等效力的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从事活动。 在人类社会的一切生产活动中,都要求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必须 进行广泛的合作,也正是在这种广泛的合作与互惠关系中,潜藏着人 们在利益分配基础上的冲突与纠纷的可能性。因此,不仅合作需要 有规范,而且排解各种利益分配基础上的冲突与纠纷也需要规范。 在这些规范中有的只是约定俗成,不牵涉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而有 的规范就特别涉及到人们的利益分配问题,梁治平将前者称为普通 习惯,将后者称为习惯法,“普通习惯很少表现为利益之间的冲突与 调和,单纯之道德问题也不大可能招致自力救济一类反应,习惯法 面4 3 D 侗族社会传统习惯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则不同,它总涉及一些彼此对应的关系,且常常以利益冲突的形式表 现出来,更确切地说,习惯法乃由此种种冲突中产生。”然而不论是 普通习惯还是习惯法,它们既是林农在劳动和生活中达成的一种默 契或共识,又是一种公认的行为规范或惯例。所有这些规范或惯例 就构成了特定共同体社区的传统习惯法。历史上在国家制度还没有 完全深入或左右其经济活动的侗族地区,这种传统习惯法就成为侗 族内部经济活动的秩序安排,以协调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在清水 江流域人工营林业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虽然也是国家政权不断深 入的过程,但清朝政府在清水江流域侗族地区仍然实行“因俗而治” 和“修其教而不易其俗,齐其政而不易其宜”,准许以“苗例”行事。在 “苗例”这种传统习惯法的秩序安排过程中,实现了清水江流域人工 营林业生产过程中对林地制度的协调与保护,对森林资源的分配与 利用都在这种传统习惯法的安排下得到了协调,维持了该区域人工 营林业的持续发展。 在侗族社会家族组织下使清水江下游侗族地区人工营林业实现 了蓬勃发展,但由于在家族组织下的林地共有制中所表现出来的财 产关系是极为模糊的和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对于家族内的各个家 庭来说,“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人们总想在其中获得更多而 不是更少。因此,在人工营林业的生产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关系就 不仅仅是合作,冲突与纠纷也总是伴随其中。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一 种机制来鼓励合作和排解纠纷与消解冲突,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出现 紊乱,其运作甚至是无效的。清水江流域侗族社会的人工营林业之 所以能够得以形成与发展,也正是得力于侗族社会的这种运行机制。 侗族传统社会的“款”从实质上看就是一部维持社会基本秩序的传统 习惯法。这一传统习惯法与侗族社会的其他组织制度一道在共同维 持着人工营林业的发展。 页。 粱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 ,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出版柱1 9 9 6 年版,第1 6 5 面4 3 1 侗族社会传统习惯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清水江流域侗族地区人工营林业的生产主要是在家族范围内进 行,但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家族之间对有限资源的合理分配与合理 使用,尤其是在生产过程中的租佃关系以及林木的销售过程,可能更 大范围地超越了家族的空间,在超越家族范围内对生产秩序进行有 效地调整和对冲突与纠纷进行有效地处理,这就要求侗族社会需有 超越家族范围的控制系统来对此进行调控。侗族的合款是以家族为 基础,但又超越了家族,是一种家族之间相互联合而构成的政治社会 生活的组织。在侗款制下,每个加入款约的家族均由乡老、族长或款 首主持寨内公共事务,维护寨内社会秩序,调解种种人际纠纷。所 以,在侗族地区往往是根据地域范围和外界环境压力的大小,合款的 规模有大有小。小款是有相互比邻的三五个家族构成,款约的主 要内容包括生产的分工与协作,自然资源的配置,产品的分配,家族 村落与森林的防火防盗,家族之间的婚姻关系以及家族成员应该遵 守的各项社会义务等。凡参与合款的家族,彼此之间有急缓相援的 义务和共同监督款约执行的权利。在头人的主持下,确保本家族的 资源不被别人侵犯,同时也不侵犯别人的资源,使得结成款约关系的 侗族社区相安无事。合款基本上是一种家族整合的政治手段,在一 定程度上加强了家族的族群认同与文化认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培植 起了侗族的地域社会的观念,使得侗族群众生活在家族狭隘的小地 域的同时,也生活在高于家族层面的政治社区之中,从而使得各家族 对有限资源得到相互之间的文化认同,同时也获得了政治上的保护。 清水江流域侗族地区人工营林业的形成靠的是林地家族共有, 在保证林地共有的前提下,在同一家族的林地内实行谁种谁有的经 营方式。在家族所属林地内一旦种下林木,林木就属于个体家庭所 有,家庭成员及子孙并有直接继承的权力。直到林木成熟林木砍伐 出售后,林地又在家族内进行协调更新。林地更新时,在本家族内各 邓敏文、吴浩:没有国王的王国倜敖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 9 9 5 年版, 第3 l 一3 3 页。 面4 3 1 2 侗族社会传统习惯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个家庭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能力,可以在家族共有林地中栽种林木, 谁家劳动力强,种植的面积自然就宽一些,家族成员对林地面积占有 的多寡便不十分讲究和计较,因为苗木种植以后到主伐期的时间还 相当的长,中途还会发生林权的转让,栽植得很多,如果管理跟不上, 同样不能保证有较多的收入。更何况在下一块或下一期的林地更新 时,林地又可重新协调,由于整个林地仍属家族所有,林地就不会外 流,林农也用不着为无林地种植而担心。所以家族内林地的林界就 不如家族问的林界那么具体和明晰,也不求永世不变。林农所种植 的林木只要得到全家族成员的认同,在林地上获取自己的林木资源。 因此,在侗族家族内部的林地权属也就不如家族之间那么具体明晰。 如此一来,作为传统习惯法在其人工营林业的发展过程中,最为重要 的就是要保证家庭林木资源不受侵犯。 侗族社会的“差序格局”既是一种由亲及疏的亲属关系秩序,又 是以血缘关系准则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伦理观念,“公”与“私”观念 的相对化在侗族社会的差序格局中在家族伦理的固有逻辑中得到表 达,在家族伦理的规约下,家族内部的财产权属关系是不甚明确的, 即其中人与人之间的财产边界是模糊不清的,“我的是我的,你的也 是我的”。在这种观念主导下要确保家族共有林地上林木的单个家 庭权属,是有相当的难度,但这又是人工营林业发展需要克服的问 题。如果家族共有林地上的家庭私有林木得不到正当的保护,那么, 在家族林地上的自然生长林木砍伐后,就不会有人去对林地进行垦 殖更新栽培林木。如此一来,侗族社会的人工营林业就不会形成,更 谈不上发展了。 侗族传统习惯法在保护人工营林业中的森林资源主要体现在两 个方面,其一是利用各种形式与手段唤起人们对森林资源的爱护,使 人们形成一种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其二是对破坏森林资源者要严 惩不贷。 侗族社会在每年农历“三月约青九月约黄”的“讲款”活动,不 仅要全体家族男性成员参加,而且还要邀请各位神灵出席。每到春 面4 3 1 3 侗族社会传统习惯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天来临之季,万物转青发绿之时,林农都要忙于上山劳动,届时家族 的寨老族长就要利用款组织提醒林农,要按照约法款行事。在处 理过程中遇到一些疑难案例时,就常常采取神判的解决办法,如“捞 油锅”、“煮米”、“杀鸡看眼”、“砍鸡”等种种神判。神判是在“鬼师”的 主持下进行,具有浓厚的神秘色彩。即使当事人受了冤枉,也不得反 悔。凡是定了案的,即使是错判,公众也要按约法款的规定进行处 罚,有的还要在鼓楼上钉入铁钉,表示此案已经议定,任何人不得违 抗。也正因为在侗族地区执行着既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又十分严 格,还带有浓厚神秘色彩的习惯法,使得侗族地区的林木保护得到了 最为广泛的社会支撑和文化认同。一定要按照款约法的规定,保 护山林,爱护庄稼。“若那家孩子,鼓不听捶,耳不听劝,不依古礼,不 怕铜锣。他毁山毁林,毁了十二个山头的桐油树,毁了十二个山梁的 杉木树。寨脚有人责怪,寨头有人告发,我们就跟他当面说理,我们 就跟他当面论罪。”有的村寨还安排有“喊寨”,每到晚上,他要敲 锣打鼓挨家挨户地“喊寨”,除了要林农注意安全,防火防盗外,更主 要的是把家族制定的款约法“喊”上几遍,让林农时刻牢记。 在清水江流域侗族地区,各个家族还有专门管山员,管山员一般 是由“活路头”充任,管山员忠于职守,不徇私情。管山员在执行巡山 任务时,发现有人破坏封山禁林的条款,如在封山区内放牧或砍柴, 或偷砍捆了草标的树枝树干,或偷砍经济林木时,不管是谁,当场抓 住,或抢去他的斧头、柴刀,或扣住他的工具,然后把情况报到家族长 或款首那里,由家族长或款首召集林农召开家族大会或“开款”众议, 按照家族的规约或款组织的款约认真处理。对于轻犯者要处以鸣锣 认错,犯者要手拿铜锣,在村寨里或禁山周围来回三次地边敲锣边高 参见邓敏文、吴浩:论侗族( 约法款 。见中南民族学院学报 l 媚;9 年第2 期,第 4 5 页。 邓敏文、吴浩: 没有国王的王国倜教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 9 鳄年版, 第7 9 页。 面4 3 4 侗族社会传统习惯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声叫喊“为人莫学我,快刀砍禁山,这就是下场。”这就算是当众认错, 也是告诫林农不要破坏封山禁林的规约,以此机会教育林农。 清水江流域的侗族林农习惯封山育林,称这类山林为“禁山”。 禁山有禁约,不准随意砍伐林木,严禁破坏森林行为。封山禁林的条 款制定得十分具体,在执行中也严格彻底。凡属封山地区,均立有禁 碑,标明四至界限,周围树上捆好草标,或挂上涂上鸡血的白纸。以示 此山已封禁,众人盟誓,不得有犯。封禁期限一般是永久性的,也有 十年、二十年、三四十年不等的。凡属封山地段,自宣布被封禁之日 起,公推专人看管。所定条款有:禁止放牧牛羊、禁止打柴割草、禁止 砍伐林木、禁止林地烧灰刨土取肥、禁止放火烧山。对于违反者,林 农合众予以处罚,有的罚以重金,有的罚了还要进行补栽,对于严重 者交官府究治,或按侗族习惯法进行严厉制裁。有些家族还将他们 “禁山”的理由、处罚的规则刻在石碑上以告诫后人。 在清水江流域侗族地区大力发展人工营林业的同时,中央王朝 对植树造林也十分重视,不仅鼓励林农多植树造林,而且还劝导要求 林农对所造林木要进行有效保护。清乾隆五年( 1 7 4 0 年) 在一次大 学士和九卿合议中决定: “树木亦多栽种,查黔山地多树广令民各视土宜,逐年栽种, 每户自种十株至数百株不等。种多者应量加鼓励。种植既广, 宜劝民以时保护。种植在山,民间牲畜如有肆意破坏,致伤种植,及 深秋烧山,不将四周草莱剪除,以致延烧者,均令照数赔偿。” 这种国家政府的要求在侗族社会得到具体的反映。立于乾隆三 十八年( 1 7 7 3 年) 的文斗六禁碑是先民们精心保护森林资源和生 态环境的“乡规民约”: 清高祖实录,乾隆五年十一月初六。 面4 3 5 侗族社会传统习惯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规定一禁不具( 拘) 远近杉木,吾等( 依) 靠,不许大人小孩砍削, 违者罚银十两;一禁各甲之阶分落,日后颓坏者自己补修,不遵禁者 罚银五两,兴众补修,留传后世子孙遵照;一禁四至油山,不许乱砍乱 捡,如违罚银五两;一禁今后龙之陛,不许放六畜践踏。如违罚银三 两修补;一禁不许赶瘟猪瘟牛进寨,恐有不法之徒宰杀,不遵禁者,众 送官治罪;一禁逐年放鸭,不许众妇女挖前后左右虫鳝,如违罚银三 两。” 今天的文斗寨,犹存千年银杏及古杉古树群落,正是当年林农长 期保护的结果。 锦屏县九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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