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公司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中小型公司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制度l 劳动用工制度l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l 员工正式聘用合同l 私营企业劳动协议l 劳动用工制度一、劳动用工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了增强和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潜能和社会劳动力市场的作用,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要对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第二条基本原则员工的劳动用工分为合同工制、钟点工制两种方式。企业主要技术、业务、管理骨干实行合同工制,其他辅助岗位实行钟点工制。第三条管理办法(1)岗位分类按岗位性质、特点、应承担的责任的不同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岗位(采用合同工制)。指从事技术、市场、生产、业务、管理等与企业产品直接价值创造链关联性大的工作,并且需要在企业长期积累经验的岗位。第二类岗位(采用钟点工制)。指从事辅助性技术与业务、行政事务、生产操作、辅助管理等对企业产品直接价值创造链相支持的工作,并且社会可置换性较强或阶段性需要的岗位。(2)分类进行在职员工在第一类岗位工作的为合同制;在第二类岗位工作的,原则上可为合同制,也可以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选择钟点工制。对于第二类岗位的新人职员工,自X X X X年X X月起可实行钟点工制,对现职员工各部门可根据自身发展及劳动力市场状况分阶段进行分类。(3)协议签订合同工制员工须与企业签订员工聘用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次可签23年;第二次续签协议时,可根据前期工作情况签35年;第三次以后可签更长时间。钟点工制员工须与企业签订钟点工聘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视员工表现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聘用期限。第四条薪酬待遇管理(1)企业全面推行同岗、同工、同责、同酬,绩效不同则薪酬不同的制度。钟点工也实行这一待遇原则,而且企业将进一步完善钟点工的管理制度,强化钟点工的责任、规范和管理。(2)为了保证钟点工的利益,钟点工在同工、同岗、同责的合同工工资的基础上上浮25%。此25%包含企业为其提供的参加国家社会保险的费用,如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3)企业出资为其购买工伤保险。(4)钟点工的加班薪酬,按相关规定的标准,以定额或小时计算。任何安排不应当由派工者负责。(5)企业基层合同制员工的工资水平,按照具体岗位的责任和难度以及比社会同类工作的工资水平髙50%80%的标准确定。钟点工在此基础上再上浮。(6)钟点工的月收入为:企业相应岗位工资标准X (1+25%)+实际有效加班工资。(7)钟点工与合同工同样享有伙食补贴与交通补贴。钟点工享有正常年休假和年终双薪。(8)钟点工在聘用期间诚实劳动,胜任本职工作,企业可以长期聘用。第五条续聘、解聘或合同期内个人辞工与企业辞退应按合同规定执行。第六条附则(1)钟点工的招聘管理、工作及考核管理、薪酬定级、核算及发放管理另行规定。(2)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管理部。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凡在公司工作的员工都必须按规定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第二条劳动合同签订规定(1)试用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试用协议,用以明确试用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临时或兼职员工与公司签订临时(兼职)劳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试用合格,正式聘用的员工在接到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后5日内到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应及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自动延长试用期。第三条劳动合同期限规定(1)公司高层领导职务15年。(2)中级管理岗位职务10年。(3)中级以下管理岗位职务5年,一般技术人员3年,一般行政人员和工人为1年。(4)正式员工如不愿按要求的年限签订劳动合同,可与公司协商劳动合同年限,协商年限须人力资源总监批准。第四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须承诺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第五条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书面声明无原单位或已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第六条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10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本人及用人部门,用人部门根据员工合同期内工作表现确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并将结果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接到通知3日内到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且未作说明,即视为自动待岗。第七条员工劳动合同期满而原工作部门不同意续签,员工又不能联系到新工作部门的,劳动合同终止;合同期满员工不愿意再在公司工作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亦应终止。第八条人力资源部于合同终止当日通知合同终止,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及离职手续。第九条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第十条员工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非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第十一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未得到批准和办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前应坚持本岗位工作,不得在外应聘、兼职和就业。三、员工正式聘用合同员工正式聘用合同甲方:乙方:甲方聘用乙方为正式员工,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彼此同意约定下述条款以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之考勤与管理悉按甲方有关人事管理制度办理之。第二条乙方之职务或工种为。第三条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应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在下述工作场所履行职责:(1)甲方公司总部(2)甲方在全资公司或参股的合资公司;(3)甲方在内地省份机构及增外机构>(4)应出差服务之场所。第四条乙方之工作职责、事项由甲方依乙方之职务或工种,并视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进行分派。第五条乙方之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为7小时,每周五个半工作日。其工作、休息、休假等,依员工手册办理之。第六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乙方应予配合,有关加班事宜,依员工手册办理之。第七条甲方按国家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并为乙方投保。第八条甲方按国家规定实行劳动保障制度,乙方可以享受有关劳保待遇。第九条乙方之工作报酬:(1)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定为等,并可享受公司规定的津贴福利和奖励。(2)甲方参考下列事项调整乙方职等:Ø 乙方每月工作考核记录;Ø 乙方工作职务(或工种)变换情况;Ø 甲方贏利状况;Ø 劳务市场供需状况及社会经济发展一般水平。第十条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于次月5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后1日或数日发放。第十一条甲方因业务萎缩时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合同终止时,甲方增发乙方1个月的工资,且乙方不必补偿培训费。四、私营企业劳动协议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期从年_月_日起至年_月_日止,共年。其中试用期从年_月_日起至年_月_日止,共个月。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承担任务,担任工种乙方应达到的数童、质量指标:第三条劳动(工作)条件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第四条劳动纪律(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适用的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1)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第五条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的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如为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额的_%,赔偿乙方损失。(4)甲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逐步提髙乙方的工资水平。第六条保险和福利待遇(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_%,乙方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_%,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2)因第七条第2款第(2)项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乙方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1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乙方标准工资。(3)甲方参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向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乙方待业期间可享受待业保险待遇。(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疾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至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6)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乙方享有法定节假日及婚、丧假。法定节假日及遇乙方婚、丧假期,甲方心须将乙方按规定所休天数视为有薪假期。乙方若超假,经批准可作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甲方因停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Ø 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Ø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Ø 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瀕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Ø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3)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Ø 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Ø 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Ø 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Ø 乙方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6)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Ø 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Ø 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Ø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Ø 乙方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7)合同期限届满,应立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第八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或住房补贴;(2)甲方为乙方解决伙食问题;(3)甲方按国家规定的补贴项目,每月应发给乙方共计元;(4)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略),甲方可以解除合同;(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略),乙方可以解除合同;(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