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9年第一期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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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9年第一期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 成都 CHENGDU 苏州 SUZHOU 菏泽 HEZE 陕西省西安市太白南路 139 号云图中心七层、十五层 7&15/F,Ronghe Yuntu Center, No.139,South Taibai Road, Xian, Shaanxi Province. 电话/Tel:(8629)88360125/26/27/28传真/Fax:(8629)88360129 网址/Website:Http:/ 北京市康达北京市康达(西安)(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92019年第一期公司债券的年第一期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康达债发字【康达债发字【20192019】第】第08420842号号 二一二一九九年年八八月月 -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关于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92019 年第一期公司年第一期公司债券债券的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康达债发字【康达债发字【2012019 9】第】第08420842号号 致:致: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发行2019年第 一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王啸、吕岩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财金2004第1134 号,以下简称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 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下 简称简化发行核准程序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 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以下简称强 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 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 号,以下简称简化债券申报程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 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关 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 (发改 财金20181806号) 企业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指引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 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和声明如下: -法律意见书- 2 一、本所律师仅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理 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和真实、有效性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三、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和对有关 事实的说明;其所提供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均真 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并发表法律意见。 五、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发行及发行文件所涉及到的 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偿债 能力分析等内容, 均为对发行人制作的发行文件及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 中列载之数据、结论的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构成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报备公开发行企业 债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发行人及第三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3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18 年 11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意公司向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申请发行总额为 80 亿元,期限不超过 10 年期(含 10 年)的企业债券。 2018 年 12 月 6 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陕 西省国资委” ) 作出 关于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优质主体企业债券的批复 (陕国资产权发2018328 号),同意公司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 80 亿元,期限 不超过 10 年(含 10 年)的企业债券(含永续债券),用于项目建设和补充公司 营运资金。 2019 年 4 月 28 日,国家发改委向发行人出具关于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949 号),同意发行人发行公 司债券不超过 80 亿元。其中,品种一 50 亿元,所筹资金 25 亿元用于电力开发、 资源能源、航空装备、新能源应用等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25 亿元用 于补充营运资金。品种二 30 亿元,所筹资金 15 亿元用于电力开发、资源能源、 航空装备、新能源应用等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15 亿元用于补充营运 资金。 根据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 2 项、第(三)款 第 4 项,发行人应在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发行,在批准文件印发 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始发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已取得的批准 和授权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是企业债券注册后的首次发行, 已在国家发改委注册, 接受注册后未超过一年,且在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符合加强企业债 券管理工作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 2 项、第(三)款第 4 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2.1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现持有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1月5日换发的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583547998F。根据该营业执照,发行人的基本 情况如下: 名称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4 住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1-13楼 法定代表人袁小宁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 煤田地质、水文地质、矿产勘察的筹建;地质技术服务、地质灾害处理; 测绘工程、工程勘察、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煤炭开采的筹建;电力、 化工、矿业、新能源的开发;项目投资(仅限公司自有资金);房地产开 发与经营;酒店经营的筹建;贸易;铁路运销;省政府要求的对全省重点 产业领域和重大发展项目的投资管理;煤炭批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15日 营业期限长期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 2.2 发行人的设立和历史沿革 2.2.1 2011 年 11 月 4 日,陕西省国资委作出关于设立陕西能源集团有限 公司的批复 (陕国资改革发2011444 号),同意设立陕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0 亿元人民币, 由陕西省国资委以现金 25 亿元和陕西省煤田地质集团 有限公司 2010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合并国有净资产 5 亿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100%。 2011 年 11 月 11 日,希格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希会验字(2011) 112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1 年 11 月 11 日,发行人已收到股东的全部 出资。 2011 年 11 月 15 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为 610000100471864。 2.2.2 2013 年 2 月 4 日,陕西省国资委作出关于陕西省煤田地质局资产 划入陕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 (陕国资产权发201327 号) , 同意以 2012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将陕西省煤田地质局事业性国有资产划转至公司,其中 98,000 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其余 200.7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法律意见书- 5 2014 年 9 月 18 日,陕西省国资委作出关于将陕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资产划转陕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陕国资改革发2014186 号),同 意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将陕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希格码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希会审字20141570 号)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602,000 万元作为公司资本金,其余 4,347,909,629.42 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100 亿元。 2.2.3 2017 年 12 月 11 日,陕西省国资委作出关于同意陕西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更名为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批复,同意发行人更名为“陕 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5 日,陕西省工商局换发营业执照,完成本次更名的工商 变更登记。 2.3 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属于国有独资公司, 由陕西省国资委代表陕西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 职责,依法享有出资人权利;陕西省国资委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4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发行人现行 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包括章程修正案,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于 2014 年 10 月 16 日经陕西省国资委批复同意,公司章程的内 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 的国有独资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需要予以终止的情形,具备本 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3.1 根据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准备的2019 年第一期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募集资金 30 亿 元,其中 15 亿元拟用于电力开发项目(赵石畔煤电一体化发电工程项目拟使用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 8.52 亿元、晶辉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拟使用本期债券募集 资金1.90亿元、 鑫辉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拟使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1.88亿元、 鼎盛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拟使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 1.91 亿元、鼎润地面集 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拟使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 0.79 亿元);15 亿元拟用于集团公 -法律意见书- 6 司补充营运资金。募集资金投向符合证券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 项、 企 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 (五) 项和 简化发行核准程序通知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