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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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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Q/ZJ-OSSR-013-2016 A/0 1/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生产、储存和使用 的安全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各单 位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制订或修订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制度。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责任主体, 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负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单位涉危险化学品相关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 在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要求 规范,并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其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总部对集团直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工作承担安全监督职责;集团公司总部对集团公司境内各权属单位 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安全监督、指导、协调职责。 第三章 总体要求 Q/ZJ-OSSR-013-2016 A/0 2/ 2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 位安全责任制度,编制涉及危险化学品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 危险化学品档案和台帐。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根据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 法要求,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如实 申报职业危害,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 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 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 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 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 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有重大危 险源的单位应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并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环 境管理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领 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 学品生产使用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 用环境管理登记。 Q/ZJ-OSSR-013-2016 A/0 3/ 3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 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 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 证上岗。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时, 必须从具有生产经营相关 资质的单位购买,优先选择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行为表现好的供应 方。 第十四条 采购时要求供应方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 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 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 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 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 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 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六条 需采购剧毒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后,方可向具有生产 经营相关资质的单位购买。 第五章 运输管理 Q/ZJ-OSSR-013-2016 A/0 4/ 4 第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 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 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 第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 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 示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 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十九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 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 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 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 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 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 证。 第二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 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 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 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 Q/ZJ-OSSR-013-2016 A/0 5/ 5 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 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六章 生产和储存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 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在竣工验收 前到当地辖区安监部门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中心)办 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 应当依照 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在出厂时, 其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和标准的要求,同时,向用户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 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包括外包装件)粘 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 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 要求,并提供应急服务电话。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 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五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 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 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 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前, 应制定应急预案, 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 护指导。 第二十六条 生产、 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 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Q/ZJ-OSSR-013-2016 A/0 6/ 6 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的数量、 流向,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防止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 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 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 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 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 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 和安全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严禁无关人员靠近、 进入,防止发生中毒、灼伤等意外事故。 第二十九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 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 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 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 评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 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 专用场地或者专 用储存室内,其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常用化学 危险品贮存通则 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Q/ZJ-OSSR-013-2016 A/0 7/ 7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 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剧毒化学品仓储应执行“五 双”制度(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 第三十二条 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 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 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第三十四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 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三十五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 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 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 第七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 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 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 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 员工必须穿戴好劳动保 护用品,严格执行作业指导书和各项要求,防止意外发生。 Q/ZJ-OSSR-013-2016 A/0 8/ 8 第三十八条 不同种类危险化学品暂存的位置, 应有相应的防挥 发、防泄漏、防火等预防措施及处理泄漏、着火等应急保障设施。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员 工公开,教育员工识别安全标签、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 施,并经常对员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条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 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做好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一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 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 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报告。 第八章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 制定废 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废弃危险 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第四十三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其 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 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第四十四条 禁止将废弃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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