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础一般规定
桩基础一般规定 5.1.1 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 1 群桩:20mm; 2 单排桩:l0mm。 5.1.2 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 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 桩位进行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 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 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 承台或底板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对灌注桩可对护筒做中间验收。 5.1.3 打 压)入桩 预制混凝土方桩、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 钢桩)的桩位偏差, 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 15 【倾 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 预制桩(钢桩)的桩位允许偏差(mm) 项项目允许偏差 1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性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 150+0.01H 2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100 3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1/2桩径或边长 4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外边的桩 (2)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 5.1.4 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比设计标高 高出 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 求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 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桩必须有1 组试件。 表5.1.4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序 号 成孔方法桩径 允 许偏 差 (mm ) 垂直度 允许偏 差 () 桩位允许偏差 1-3根桩、 单排桩落垂 直于中 心线方向和群桩墓础 的边桩 条形桩签沿中心 线方向 和群桩基础的中 间桩 1泥浆护壁钻 孔法 D1000mm ±501D/6,且不大于100D/4,且不大于 150 D1000mm ±50100+0.01H150+0.01H 续表 5.1.4 序 号 成孔方法桩径 允 许偏 差 (mm ) 垂直度 允许偏 差 () 桩位允许偏差 1-3根桩、 单排桩落垂 直于中 心线方向和群桩墓础 的边桩 条形桩签沿中心 线方向 和群桩基础的中 间桩 2套管成孔灌 注桩 D500mm 20170150 D500mm100150 3干成孔灌注桩20170150 4人工挖孔桩 混凝土护 壁 50 0.550150 钢套管护 壁 501100200 注:1 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 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商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 杂、 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 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桩总数少于 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5.1.6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 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 成桩质量可靠 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 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 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 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 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0,且不 得少于 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 根。 5.1.7 对砂、 石子、 钢材、 水泥等原材料的质量、 检验项目、 批量和检验方法,应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技术标准ZJQ08-SGJB 204-2005的 规定。 5.1.8 除本标准第 5.1.5条、第 5.1.6条规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可按 20抽 查,但混凝土灌注桩应全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