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重要变动条文专项检查表
- 4 - 附件: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重要变动条文专项检查表 序号规程编章重要变动条文内容检查要点检查方法 1 第一编 总则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 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 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 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 防治 与职业病危害 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 目标管理、投入、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培训、办公会 议制度,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 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治理、报告制 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1、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培训制度,事 故隐患治理、 报告制度,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 度等。 3、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 入、 奖惩、 技术措施审批、 培训、 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 报告制度,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4、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查资料。 2 第五条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 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负责煤矿安全 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满足工作需要的 人员及及装备。 1、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 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查资料。 3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 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 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1、在办公区域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主要 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2、在工作场所设置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 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 健康危害、 接触限值、 应急救援措施, 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3、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 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4、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 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 防护措施 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并在劳动合同 中载明。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 应以合同 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查 资 料 和现场。 - 5 - 序号规程编章重要变动条文内容检查要点检查方法 4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入井(场)(场)人员必须穿带有反光标识的穿带有反光标识的 工作服。 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工作服。 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1、矿井应为入井人员配备带有反光标识的 工作服。 2、矿井调度室、入井口、灯房必须能掌握 井下人员数量信息。 3、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 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查 资 料 和现场。 5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 的下列图纸: (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 系统图 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 系统图。 1、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安全监控 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以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查资料。 6 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 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 正常运行,落实 24h 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 面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 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 正常运行,落实 24h 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 面安全检查。 1、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和 24 小时值班制度,并严格落实,矿井供电、通风、 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2、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有 检查记录。 查资料。 7 第十七条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 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 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应急演练。 1、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 训,有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记录。 2、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应急演练,应急演练 计划、 方案、 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 限不少于 2 年。 查资料。 8 第二编 地质保障 第三十二条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 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 组织审定。 第三十二条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 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 组织审定。 1、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 查或探测工作, 并提出报告, 由矿总工程师组织 审定。 查 资 料 和现场。 9 第三十三条生产矿井应当每 5 年修编矿井地质报 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 1 年内 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三十三条生产矿井应当每 5 年修编矿井地质报 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 1 年内 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1、每 5 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 2、当煤矿发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 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 煤矿应在 1 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查资料。 10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二章 第九十五条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 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第九十五条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 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1、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 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查现场。 - 6 - 序号规程编章重要变动条文内容检查要点检查方法 开采 11 第一百零二条 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第一百零二条 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 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煤 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 果记录在牌板上。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 检查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煤 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 果记录在牌板上。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 检查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1、对于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 支护形式的煤巷、 半煤岩巷, 必须进行顶板离层 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 查现场。 12 第一百零四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 度。 第一百零四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 度。 1、制定围岩观测制度并严格执行,形成围 岩观测记录。 查 资 料 和现场。 13 第一百零八条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 必须及时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 严禁人员在充填区空顶作业。且应当根据地表保护级别, 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 必须及时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 严禁人员在充填区空顶作业。且应当根据地表保护级别, 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 对于采用充填法控制顶板的采煤工作面, 应当根据地表保护级别, 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安 全技术措施,现场严格落实。 查 资 料 和现场。 13 第一百一十二条采用柔性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 层时,地沟的尺寸,工作面循环进度,支架的角度、结 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 式和密度,钢丝绳的规格和数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 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采用柔性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 层时,地沟的尺寸,工作面循环进度,支架的角度、结 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 式和密度,钢丝绳的规格和数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 定。 1、采用柔性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 地沟的尺寸, 工作面循环进度, 必须在作业规程 中规定。 查 资 料 和现场。 14 第一百一十九条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 采煤机掘进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 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 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 不得小于 4MPa。 第一百一十九条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 采煤机掘进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 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 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 不得小于 4MPa。 1、掘进机作业时,内、外喷雾装置必须同 时正常工作。 2、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 2MPa, 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 4MPa。 查 资 料 和现场。 15 第一百二十三条主要井巷煤柱开采,必须经过试 采。试采前,必须按其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 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第一百二十四条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水 体、铁路,主要井巷工程及其地质、水文地质调查,观测 点设置以及加固和保护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 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受护体,必须及时维修。试采结束 后,必须由原试采方案设计单位提出试采总结报告。 第一百二十三条主要井巷煤柱开采,必须经过试 采。试采前,必须按其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 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第一百二十四条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水 体、铁路,主要井巷工程及其地质、水文地质调查,观测 点设置以及加固和保护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 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受护体,必须及时维修。试采结束 后,必须由原试采方案设计单位提出试采总结报告。 1、开采主要井巷煤柱,必须经过试采。试 采前,必须按其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 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2、试采前,必须完成主要井巷工程及其地 质、 水文地质调查, 观测点设置以及加固和保护 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受到开 采影响的受护体,必须及时维修。试采结束后, 必须由原试采方案设计单位提出试采总结报告。 查 资 料 和现场。 - 7 - 序号规程编章重要变动条文内容检查要点检查方法 16 第一百三十三条倾角在 25°以上的小眼、煤仓、第一百三十三条倾角在 25°以上的小眼、煤仓、 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防 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防 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倾角在 25°以上的煤仓、溜煤(矸)眼的 上口,必须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查现场。 17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三章 通风、瓦斯 和煤尘爆炸 防治 第一百五十二条煤层倾角大于 12°的采煤工作面 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 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m/s。 (二)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三)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第一百五十二条煤层倾角大于 12°的采煤工作面 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 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m/s。 (二)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三)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煤层倾角大于 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 通风时, 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并遵守下列规 定: 1、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m/s。 2、 在进、 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查 资 料 和现场。 18 第一百六十一条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 转的应急预案。 第一百六十一条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 转的应急预案。 1、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查资料。 19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五章 冲击地压 防治 第二百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