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2014年版)培训山东分行杨森(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 (2014年版) 培训,个人金融部 杨森,2,提 纲,3.3业务规定,1. 大额交易规定,条目:第二百二十九条,制度修改,部分大额交易授权金额,3.3业务规定,1. 大额交易规定,系统修改,部分大额交易授权金额,3.3业务规定,1. 大额交易规定,注:行内现金到账户入账汇款大额授权还是“转账金额在10万元(含),至20万(不含)之间的,需要综合柜员授权;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需经综合柜员审核后,有支行长授权。预计在下周三升级修改参数和新储蓄制度一致。,系统修改,部分大额交易授权金额,3.3业务规定,2. 开户金额规定,新的储蓄业务制度将活期开户和卡申请起存金额调整为0元。 第318条:约定转账起存金额不能低于100元,且不能低于指定子账户储种最低起存金额,根据其对绿卡通约定转账定制最低约转金额的新规定,分别将绿卡通约定转账定制和绿卡通约定转账变更/撤销/查询交易的最低约转金额调整为100元。,系统修改,起存金额,3.3业务规定,3. 个人存款证明,条目:第二百七条 内容:时段存款证明开立的期限由“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变更为“最长不超过两年”。,修改,取消了时段存款证明期限最短三个月的限制,条目:第二百八条 内容:个人存款证明开立范围由“县(市)内任一联网网点”变更为“全国联网网点”。,修改,个人存款证明开立范围,3.3业务规定,3. 存款证明规定,根据储蓄业务制度(2014年版)对开立时段个人存款证明期限的新规定,将开立时段个人存款证明的期限调整为2年以内。,系统修改,存款证明期限,3.3业务规定,4. 吞没卡领取时限规定,吞没卡领取交易的领取时限原制度要求7天,逻辑集中上线后修改为30填,3日晚按照新制度要求调整为35天(含)。,系统修改,5. 挂失业务规定,条目:第四百一十七条 内容:大额挂失起点金额由5万元(含)上调为10万元(含)。,修改,大额挂失起点金额,条目:第四百二十三条 内容:1.办理凭证正式和双挂失不需要授权 ; 2.紧急挂失、凭证密码双挂失的后续处理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挂失销户均由支行(局)长授权办理,其余挂失后续处理由营业主管授权办理。挂失撤销凭证无需授权。,修改,办理凭证正式挂失和挂失不再需要授权;挂失后续处理时需要根据原挂失种类和后续处理交易种类进行授权。,5. 特殊业务-挂失,修改,挂失业务办理范围(第四百二十三条),5. 特殊业务-挂失,条目:第四百二十四、四百二十五、四百二十六、四百二十七、四百二十九条 内容:1.挂失后续处理(含解挂失)不允许代办 2.客户办理人工解挂失时,原挂失交易在柜面办理的,应打印原挂失申请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后收回;原挂失交易在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应打印新挂失申请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后收回。 3.所有的临时挂失(含紧急挂失)均允许办理人工解挂失手续。 4.办理凭证密码双挂失的挂失后续处理时,需先办理密码重置。 5.卡折合一户不允许办理单一凭证挂失销户,客户需先办理挂失撤销任一凭证后,再办理另一凭证的销户手续。,修改,挂失后续处理相关规定,5. 特殊业务-挂失,修改,挂失业务后续处理时限规定(第四百三十条),删除,取消了挂失核保相关要求。,5. 挂失规定,对大额挂失起点金额以及对挂失后续处理期限的新规定,将大额挂失起点金额调整为10万元(含)。 凭证正式挂失(含大额凭证正式挂失)的挂失后续处理时限调整为当天即可办理挂失后续处理, 凭证密印双挂失的挂失后续处理时限仍未7天。,系统修改,6. 异地取款限额相关规定,条目:第二百三十四条,修改,部分大额交易限额,注意:绿卡通卡内互转不在上述汇款限额范围内; 同一客户号下账户间互转不受上述累计金额限制 以上限额均指本金,不包含手续费和利息。,6. 异地取款限额相关规定,系统修改,3.3业务规定,7. 调整部分交易打印凭单,主要包括办理止付、解止付交易时应打印“止付/解止付通知单”; 办理修改实名证明和修改户名交易时,若为柜员修改,则打印“修改分户账通知单”,若为客户修改,则仍打印“通用凭证”。,系统修改,3.3业务规定,8. 储蓄业务交易范围变更情况,系统修改,3.3业务规定,8. 储蓄业务交易范围变更情况,系统修改,2.升级未涉及的制度修订主要内容,2.2 第二编 客户、账户管理,新增内容 删除内容 重大修订内容,2.1 第一编 基础管理,1. 机构职责,条目: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依据:2013年机构改革总行部门职责,新增,增加了各级管理机构电子银行部、会计与营运部、法律与合规部和科技部门与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相关的主要职责,条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内容:为加强营业机构人员登录和授权认证风险防范,营业机构认证管理必须增加除柜员号外和密码外的其他认证方式(如智能令牌、指纹)。 特殊情况下需要设置为仅为柜员号和密码认证的,需由营业网点填写机构认证方式变更申请,经上级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申请时必须写明:变更原因和起止时间。,新增,营业机构认证管理方式由指纹或令牌方式变更为仅使用柜员号和密码方式的审批流程。,2.1 第一编 基础管理,2. 岗位管理,条目:第二十七条 依据: 储蓄业务条例 修改内容:将“网点均应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两个窗口同时对外办理业务”修改为“营业时间内应确保双人临柜;,修改,办理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人员配置要求,条目:第二十七条 依据:逻辑集中系统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角色设置 修改内容:总行:删除了高级管理员和高级主管;一级分行:增加司法主管、司法操作员、代理业务主管、代理业务管理员;二级分行:增加司法主管、司法操作员;一级支行:增加司法主管、司法操作员。营业机构:增加风险经理、非现金柜员。,修改,储蓄业务系统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角色设置,2.1 第一编 基础管理,2. 岗位管理,条目:全文 依据: 人力岗位设置 说明:营业主管职责还与原制度综合柜员职责一致。,修改,将“综合柜员”更名为“营业主管”,条目: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依据:总行安全保卫部相关要求 修改内容:负责组织营业机构安全管理。对监控设备、安全设施及营业机构人员安全操作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修改,组织营业机构安全保卫职责由营业主管调整为支行(局)长,2.1 第一编 基础管理,2. 岗位管理,条目:第二十九条,新增,非现金柜员职责,条目:第三十三条 内容:同一营业机构内只允许普通柜员和非现金柜员互相兼职; 同一管理机构内只允许业务管理员和司法操作员之间、业务主管 和司法主管之间互相兼职; 除上述允许兼职的情况外,不允许任何同机构或者跨机构的角色兼职。,新增,储蓄业务角色兼职要求,2.1 第一编 基础管理,3. 柜员管理,条目:第三十五条 依据: 柜员管理系统、储蓄业务系统柜员维护流程。 内容:1.储蓄业务系统新增柜员需柜员管理系统中存在其人员信息,然后由储蓄业务主管部门在储蓄业务系统进行注册; 2.柜员调整涉及人力岗位或所属机构变化的,先由人力资源部在柜员管理系统进行人力岗位或机构调整,再由业务主管部门在储蓄业务系统进行角色和权限调整。 3.柜员调整不涉及人力岗位或所属机构变化,只涉及角色变化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在储蓄业务系统进行角色调整。,新增,柜员管理审批维护流程,2.1 第一编 基础管理,3. 柜员管理,条目: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依据:储蓄业务系统柜员维护流程。 内容:柜员注册 1.柜员注册原则:柜员注册原则上采取逐级注册的方式。 2.柜员注册时,应将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机构号、柜员角色等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建立柜员号与该柜员的对应关系并分配相应权限。 3.注册风险经理时,若该营业机构已注册支行(局)长,则自动为风险经理分配与支行(局)长相同的授权权限,同时取消支行(局)长授权权限;注册支行长时,若该营业机构已注册风险经理,则支行(局)长不能被分配授权权限。 4.柜员注册后初始密码为6个0,且密码使用周期为90天。逾期未修改密码的,需重置密码后方可办理业务。,修改,柜员注册、柜员修改、柜员注销、柜员信息查询,2.1 第一编 基础管理,3. 柜员管理,条目: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依据:储蓄业务系统柜员维护流程。 内容:柜员注销 1.柜员调离储蓄业务岗位(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时,需后续业务全部处理完成后,及时在储蓄业务系统进行注销处理。 2.柜员注销原则上采取逐级注销的方式,操作权限与柜员注册相同。,修改,柜员注册、柜员修改、柜员注销、柜员信息查询,2.1 第一编 基础管理,3. 柜员管理,条目: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依据:储蓄业务系统柜员维护流程。 内容:柜员信息查询 1.各级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综合管理员、综合主管可查询本机构及下级机构所有柜员的信息; 2.代理业务管理员、代理业务主管可查询本机构和二类网点、代理网点柜员信息; 3.各级司法主管可查询本机构及下级机构的司法操作员和司法主管的信息; 4.营业机构根据权限可查询本人及下级柜员信息。,修改,柜员注册、柜员修改、柜员注销、柜员信息查询,2.2 客户、账户管理,1. 账户开设管理,条目:第七十一条 内容: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不含)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实名证件、监护关系证明、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修改,16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开户规定,2.2 客户、账户管理,2. 客户身份识别,条目:第八十一条 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内容:1.新增了对无密户账户取款(不论金额大小)、挂失后续处理、客户申请修改户名或实名证件业务、换卡、可疑凭证解锁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 2.个人代理开户时,根据监管要求,新储蓄业务制度增加了“柜员需电话核实代理行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本人真实意愿”的要求。 3.单位代为办理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增加了通过机构信用代码应用服务系统核对机构信用代码证及有效期限,并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修改,客户身份识别业务范围,2.2 客户、账户管理,2. 客户身份识别,条目:第八十五条 依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内容:1.客户在办理需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业务时,对于客户身份信息不完整的存量账户,柜员应要求客户提供完整的客户身份信息,并及时录入系统,否则不得为客户继续办理业务。 2.代理人代为办理业务时,需要修改或补录客户信息的,代理人不允许对手机号码进行修改。手机号码的修改必须客户本人出示有效实名证件办理,不允许代办。,新增,对客户信息不完整的存量账户处理规定,2.2 客户、账户管理,2. 客户身份识别,条目:第八十九条 内容:将原制度中规定“一级支行和营业网点各至少配备一台PC机或图像终端”修改为“各级机构应至少配备一台PC机或图像终端”。,修改,联网核查PC机或图形终端设备配备要求,条目:第九十条 内容:在需要联网核查的业务中增加了无密户取款、客户申请修改户名、换卡、密码维护、密码解锁定、可疑凭证解锁定。,修改,需要联网核查的业务规定,2.2 客户、账户管理,3. 账户密印管理,条目:第九十九条 依据:储蓄逻辑集中系统交易规定 内容:未设置密码的账户除存款、补登折和密码加办业务可在同县(市)办理以外,其余业务只能在开户网点柜面办理。,修改,无密户业务办理范围调整,2.2 客户、账户管理,3. 账户密印管理,条目:第一百五条、第一百六条、第一百七条 内容:1.客户在网点柜面申请维护账户密码时,需填写个人账户特殊业务申请书,由本人持有效实名证件和存款凭证办理,不允许代办。 2.加办、撤销密码在县(市)内任一网点办理,更改密码在全国任一网点办理。 3.绿卡及绿卡对应的活期存折、本外币活期一本通、本外币定期一本通不允许撤销密码。,新增,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