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否支持民间借贷中的利滚利?
民间借贷中的“利滚利”是否能够获得法律支持? “利滚利”也叫复利。所谓复利,是一种计算利息的方法。按照这种方法,利息除了会按照本金计算外,新得到的利息同样可以生息,因此俗称“利滚利”或“利叠利”。只要计算利息的周期越密,财富增长越快,而随着年期越长,付息效应越明显。通常而言,复利是指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以借款数额与借款人应付的利息数额之和为本金在计算利息,以此类推至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得出的利息数额。【案例】 2007年12月30日,黄某某向王某某立据借款十万元,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10个月,月息2% 。2008年10月1日借款到期后,债务人黄某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黄某某向王某某出具欠条一张,注明:“今欠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2万元,合计12万元,2008年10月30日前还清。”逾期后黄某某仍未归还,王某某遂于2009年4月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黄某某给付欠款12万元及以12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08年10月3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 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我国现行立法中涉及复利问题的主要有:首先,1988年1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其次,1991年8月1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第三,中国人民银行1990年12月11日发布的利息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不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第四,中国人民银行在1995年6月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规定,规定资产全部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第五,中国银行1981年3月13日发布的中国银行办理中外合资经营贷款暂行办法中也有计算复利的规定。通过以上对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复利问题的罗列后,可以发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法律中没有关于复利的规定,有关复利的规定只是见诸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上。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章,在适用范围上适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并不直接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那么在处理民间借贷中的复利问题,只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然后这两个司法解释在表述的文本上是不统一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中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法律适用原则中关于统一制定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比较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时间,则在处理民间借贷中的复利问题上应适用199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就复利问题作出约定的,至至安全人起诉时产生的利息总金额不超出法定利息的四倍时,可以予以保护;超出法定利息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特别提醒:我国法律保护的并非复利,而是法律允许民间借贷可以约定的适当的高于银行利息的部分。换而言之,复利仅是一种利息计算方法,只要按照该方法计算出来的利息总额不超过法定利息的四倍,即受法律保护。最新提醒:关于民间借贷目前已出了多个司法解释,目前国家支持24%的利息,民间主动还款的可达到36%,超出36%的视为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