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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本科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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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本科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3、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4、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5、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6、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7、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8、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9、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行为.10、行政委托: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11、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12、行政行为的内容: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13、行政立法: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14、代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国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15、执行罚: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拘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16、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或义务的协议.17、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其管辖的事物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18、行政处罚: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合资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19、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或警戒.20、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是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性质呢感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21、行政监察: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管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22、行政违法: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23、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载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24、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习惯着呢感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25、复议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6、追偿: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27、危险责任原则: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28、行政先行原则:在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29、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30、行政诉讼管辖: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31、裁定管辖: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32、地域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33、行政诉讼参加人:因与行政争议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34、行政诉讼参与人: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35、证据:用以证明奥妙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36、举证责任:即证明责任,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奉贤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37、起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38诉讼阻却: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不能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判断.39、第二审程序: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大概诗人在法定期限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行政判决40、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41、行政判决: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判断.42、行政裁定: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43涉外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44、行政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45、行政许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46、行政救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47、行政诉讼当事人: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道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执行机关.48、决定: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49、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行政法的其他渊源.50、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5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额当事人.当事人、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主体.5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5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54、行政法律关系变更: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55、首长制:凡是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56、委员会制: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57、层次制: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不同,各对其上层负责.58、职能制:政府组织平行划分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人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59、行政职务关系: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构成的权利业务关系.60、行政法制监督: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孩子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61、行政立法行为: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62、行政执法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回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63、行政司法行为: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定行政争议的行为,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64、要式行政行为: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65、不要式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66、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67、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68、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自终不产生法律效力.69、行政行为的撤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国家机关予以撤消,使其失去法律效力.70.行政行为的废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71、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可以向行政机关了解.72、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73、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具体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74、行政许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布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75、行政强制: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76、行政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77、间接强制执行: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78、直接强制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79、即时强制:因紧急情况,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80、行政合同的解除: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81、人身罚:即自由罚,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教82、行为罚:即能力罚,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这个和营业执照.83、财产罚: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罚款、没收财产.84、行政监督: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85、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记录等经济资料,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计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的专门活动.86、行政责任:行政主体以及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87、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88、司法机关救济:即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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