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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罚款的各类法律条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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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罚款的各类法律条文一、直接“罚款”《深圳特区条例》第八十一条〔无备案罚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深圳特区条例》第八十二条〔无安检罚款)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 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 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法》第五十八条〔无审核、验收、备案、安检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 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 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 不停止施工的;(三)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 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 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深圳特区条例》第八十三条〔降低技术标准罚款)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或者使 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 装修装饰材料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消防法》第五十九条〔降低技术标准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 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 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 行消防设计的;(三)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 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 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深圳特区条例》第八十四条〔各类违法行为罚款)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以警告;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 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 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 不及时采 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 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 承担《消防法》第六十条〔各类违法行为罚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 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 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的;(六)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 不及时 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 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 承担《实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条〔隐患罚款)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任,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一)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 防车通道或者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畅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二)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管理、维护、保养 或者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 的。

      《深圳特区条例》第八十五条〔限制使用令罚款)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出的限制使用令的功能使用建筑物的,责 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深圳特区条例》第八十七条〔未落实各项消防制度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 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一) 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公 布实施的;(二) 未按照规定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定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的;(三)未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 测的;(四) 公共交通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五) 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 组织消防演练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按照本条例第八 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深圳特区条例》第八十八条〔未落实各项消防制度罚款)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主任,组织 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二) 未建立防火档案的;(三) 未开展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的;(四) 未实行职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五) 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本单位的专职消防队 的;(六)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本 单位消防设施配备、维护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报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备案的。

      《深圳特区条例》第八十九条〔未落实各项消防制度罚款) 物业业主、使用人、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的;(二)未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三)未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 演练的《深圳特区条例》第九十条〔使用不合格产品罚款)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产停业,并处五万元罚款《实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二条〔装修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未使 用不燃、难燃材料,导致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处以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一) 建筑面积为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二) 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六十一条〔易燃易爆罚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 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 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消防法》第六十三条〔易燃易爆、违法使用明火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 五百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 险品场所的;(二)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 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消防法》第六十四条〔引起火灾、阻碍执法、破坏现场、擅自拆封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 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的;(二) 过失引起火灾的;(三)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 员不及时报警的;(四)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 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 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消防法》第六十五条〔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 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 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 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 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 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安装罚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 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出具虚假文件罚款)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 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 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实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一条〔未履行责任罚款)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消 防安全责任,或者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 责令停止施工《实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电器设备罚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建筑消防 设施或者电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测的,由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一)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单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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