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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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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原则一览表行政区域区域编号统一年产值(元/公顷)统一年产值补偿原则(元/公顷)       陇南市                陇南市                  陇南市  武都区   Ⅰ两水镇、城关镇、城郊乡、东江镇、汉王镇16162.91484887.15Ⅱ马街镇、安化镇、角弓镇、柏林乡、石门乡15234.95411343.52Ⅲ甘泉镇、佛崖乡、桔柑乡、外纳乡、三河镇、蒲池乡、汉林乡、龙凤乡12418.73298049.4Ⅳ鱼龙镇、黄坪乡、隆兴乡、龙坝乡、琵琶镇、玉皇乡、郭河乡、裕河乡、洛塘镇、五马乡11340.29226805.7Ⅴ马营乡、池坝乡、坪垭藏族乡、磨坝藏族乡、枫相乡、三仓乡、五库乡、月照乡8229.21131667.36   礼县   礼县Ⅰ城关镇(南关村、小北村、北关村、后牌村、新关村)30375789750Ⅱ西汉水上游川坝合谷区(盐官镇王城、新合、新联、中川、罗堡、高楼村;城关镇石碑、东台、石岭、甘沟、土山、祁窑村;石桥镇石桥、高寺、而土、修养、田坪、古泉、圣泉、柳树、窑峪、斩龙、王坪村)以及祁山、永兴的川坝河谷区22680362880Ⅲ祁山乡、永兴乡、永坪乡、江口乡、龙林乡、城关镇部分,石桥镇、盐官镇部分。

      15390246240Ⅳ洮坪乡、宽川乡、罗坝乡、崖城乡、红河乡、白河镇、中坝、滩坪乡、雷坝乡、王坝乡、肖良乡、马河乡12270196320Ⅴ湫山乡、固城乡、上坪乡、雷王乡、桥头乡、草坪乡、沙金乡、白关乡、三峪乡8052128832康县Ⅰ寺台乡、平洛镇、大南峪乡、云台镇10663.95319918.5Ⅱ大堡镇、碾坝乡、城关镇、王坝乡、望关乡、长坝镇、巩集村、三官村、豆坪乡9180.6238695.6Ⅲ白杨乡、铜钱乡、两河镇、迷坝乡、阳坝镇、太石乡、李山村、豆坝乡、岸门口镇、贾安村7560.3166326.6Ⅳ店子乡、三河坝乡、秧田村、托河村、太平村5212.3583397.6 宕昌县 Ⅰ关镇(涉及规划区)、沙湾镇沿江川坝地13977.98419339.25Ⅱ沙湾镇山地、两河口、临江、甘江头、官亭、理川、哈达铺7个乡镇10653.23319596.75Ⅲ将台、贾河、韩院、何家堡、新城子、南阳6个乡镇9983219625.89Ⅳ木耳、庞家、八力、阿坞、南河、兴化、车拉、竹院、好梯、狮子、新寨11个乡镇8245.38131926.08 成县 Ⅰ都市规划区东北部23700.93616224.18Ⅱ都市规划区西南部。

      23699.28450286.32Ⅲ城关、抛沙、店村3个乡镇(除都市规划区外)23700.93379214.88Ⅳ红川镇、陈院镇、黄渚镇、小川镇、王磨镇、沙坝镇、索池乡13081.2287786.4Ⅴ二郎乡、镡河乡、黄陈镇、鸡峰镇、宋坪乡、苏元乡、纸坊镇7793.45124695.12 徽县  徽县Ⅰ城关镇的先农村、樊塄村、唐庄村、东关村、东河村、西河村、水阳乡的新寺村、牟坝村、刘沟村28439.4597227.4ⅡⅡ伏家镇、江洛镇、泥阳镇、银杏乡以及城关镇、水阳乡除I区域以外的行政村24794.5524794.55396712.8396712.8Ⅲ柳林镇、永宁镇、嘉陵镇、粟川乡17197.5275160Ⅳ麻沿乡、高桥乡、榆树乡、大河乡、虞关乡8104.80129676.8两当县Ⅰ城关镇16396.95491908.5Ⅱ杨店乡、左家乡、金洞乡河谷川区11560.2300565.2Ⅲ显龙乡、鱼池子乡、兴化乡、站儿巷镇、西坡镇浅山丘陵区10411.35229049.7Ⅳ云屏乡、广金坝村、太阳村、泰山乡、张家乡7759.29124148.64西和县Ⅰ汉塬镇川区、西峪乡的张庄村、叶大两村川区18476.7424964.1Ⅱ汉塬镇的山区、西峪乡(除I区域)外的其他川区、十里乡。

      18115.19380418.89Ⅲ长道镇、河坝镇、石堡乡16096.58289738.35Ⅳ苏合乡、卢河乡、兴隆乡、稍峪乡、大桥乡、洛峪镇15191.06258247.94Ⅴ石峡镇、西高山、蒿林乡、太石河乡、晒经乡、六巷乡、马元乡13256.1212097.6文县 Ⅰ城关镇规划区24316.55729496.35Ⅱ城关、尚德、丹堡、石坊、石鸡坝、中寨6个乡镇13804.23414126.9Ⅲ玉垒、碧口、中庙、临江、桥头、堡子坝6个乡镇11497.04252934.77Ⅳ铁楼、刘家坪、范坝、口头坝、尖山、梨坪、舍书、天池8个乡镇8140.94130254.96以上数据来源于9月10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的《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原则》该原则自十一月二日起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发【】88号文献下发告知土地补偿计算公式 (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2)安顿补贴费=需要安顿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需要安顿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派耕地数例如:某市建设博物馆需要征收土地120亩,该耕地平均年产值为5000元/亩,补偿方案批准补偿倍数为:土地补偿费10倍;安顿补贴费为10倍,该村人均耕地为0.8亩,问该村应获得多少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贴费?土地补偿费=120亩*5000元/亩*10倍=6,000,000.00元 (每亩为50000元)安顿补贴费=(120亩/0.8亩)*5000元/亩*10倍=7,500,000.00元 (每口人为50000.00元)土地补偿费与安顿补贴费总计为:13,500,000.00元。

       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措施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作者:  来源:  阅读: 40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争议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合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     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争议的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工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争议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断止征地方案的实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自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顿方案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协调完毕县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需市人民政府再次协调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协调完毕。

      市、县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再次协调或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对县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的,当事人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再次协调;对市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的,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对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她附着物的补偿原则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     对土地补偿费的原则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    对安顿补贴费的原则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如安顿补贴费发放给被安顿人员,由被安顿人员提出;安顿补贴费发放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她单位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她单位提出    第八条  申请裁决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顿方案;    (四)  通过市、县人民政府协调的证明;    (五)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觉得应提交的其她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裁决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措施(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请裁决的具体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根据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的,制作受理告知书,并发送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告知书,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发送申请人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批准征地补偿、安顿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没有准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二条当事人觉得承办人员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她关系也许影响公正裁决的,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承办人员觉得自己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她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承办机构负责人决定;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三章调查和协调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被调查人应按照调查人员的规定提供有关文献和材料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前,应先行协调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的,在5日前将协调的时间和地点告知当事人协调的地点尽量在申请人的住地附近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十五条协调应制作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觉得对其陈述记录有漏掉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补正    第十六条协调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查明事实、分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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