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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角度浅析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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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案例角度浅析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作者介绍】范润东律师:2011年毕业南昌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并于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毕业后有过银行从业经历,现服务于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民商法、刑事法等领域的学习与研究本科为英语专业,获得英语专业八级证书,口语流利,能够以英语为工作语言;书面表达出色,能用英语撰写各类法律文书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劳动关系以外的用工关系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对这些关系是属于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的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以一桩具体的案例为载体,结合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定义与特征,简要分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在认定和承担责任上的区别关键词】雇佣关系 承揽关系 雇佣活动一、案情简介饶某、何某夫妻二人分别是某商行的业主和实际经营人,严某、陈某是商行的雇员,秦某是商行临时雇请的人员邓某于2007年6月15日在商行购买了热水器一台,2009年9月邓某因需要将热水器水桶移至室外而与何某联系,随后何某到邓某家查看了现场因热水器水桶外移不在保修范围需收取费用,何某与邓某初步商定该费用为200元同时,邓某还需移动空调外机并告知何某,但对于移动空调外机的费用,何某答复是应该和自己的员工商定。

      后严某经何某通知到邓某家勘察现场,并与邓某商定移动空调外机的费用为100元,即邓某移动热水器水桶和空调外机的费用共计为300元(该款由从事工作的人员平均分配)2009年9月26日,严某通知陈某、秦某先去为他人安装热水器,如果有时间再去邓某家移动热水器水桶和空调外机当天,陈某与秦某在为他人安装完热水器之后先行到邓某家进行移动热水器水桶和空调外机的工作,在安装完空调外机后严某到达施工现场,三人一起进行吊热水器水桶的工作秦某在身上未系安全绳的情况下在三楼室外作业,当返回室内时不慎摔落受伤后各方当事人就秦某损害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秦某将饶某、何某、邓某、严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二、各方观点本案诉讼主体较多,形成的法律关系复杂,但主要涉及的是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判定,这也是在法院庭审过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对该问题,各方持有不同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赔偿责任应该由被告饶某、何某承担因为被告饶某、何某作为商行的业主和经营人,与其客户邓某之间形成了承揽关系秦某、严某、陈某是饶某、何某的雇员,三人受雇主的指派到邓某处完成雇主所承揽的工作所以,理应由雇主饶某、何某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被告邓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移动热水器水箱不在商行保修范围内,而移动空调亦不属于商行售后服务范围,饶某、何某并不是本案的法律关系主体邓某让秦某、严某、陈某为其移动热水器水箱和空调外机,其与该三人之间实际形成了雇佣关系,因此邓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的赔偿责任应该严某承担其理由是,严某通过何某的介绍承揽了邓某处移动热水器水箱和空调外机的业务,并雇佣秦某、陈某与其一起完成了该业务,所以严某作为雇主应该对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种观点认为,本案应该由严某、秦某、陈某共同承担责任因为本案实际上是由严某、秦某、陈某共同承揽了移动热水器水箱与空调外机移位的业务,严某充当的是联系业务的角色,所以,秦某在其与他人共同承揽的工作中受伤,其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所有承揽人共同承担三、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在认定上的区别结合上述各方观点,我认为,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厘清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具体而言,就是要确定各当事人在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只有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确定下来后,才能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责任划分本案中,秦某是在邓某家从事移动热水器水箱和空调外机时受伤的,所以我们首先应该确定该项工作是属于承揽活动还是雇佣活动,即邓某是定作人还是雇主。

      这也第一、二两种观点的分歧所在虽然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来区别不是太大的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边际案件区别起来却有一定的难度根据理论界和实务界一些较为统一的观点,结合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特征,我认为,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的性质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在人身关系上,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在工作方式上,是否有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在劳动报酬上,是定期给付还是一次性结算;(4)在工作性质上,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以上五点即是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相互区别的标准,也是各自认定的标准其中,(1)被称为控制标准,(2)、(3)、(4)被称为契约形态标准,(5)被称为组织标准一)承揽关系的认定本案中,秦某、严某及陈某以他们的工具设备、技术和劳动按照邓某给出的标准为其完成移动热水器水箱和空调外机的工作,并交付成果他们具有独立性,不要接受来自邓某具体的支配、指示,因而对邓某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工作的地点虽然在邓某家中,但这是由工作内容所决定的,是完成工作成果的需要;工作时间上具有灵活性,可以自主安排;工作目的是完成工作成果,也就是把热水器水箱和空调外机根据邓某的要求移到合适的位置,该三人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工作所获的劳动报酬300元为一次性结算,不存在定期结算的问题;同时,邓某是基于个人生活的需要而移动热水器水箱和空调外机,严某等三人为邓某所进行的工作并不构成合同相对方即邓某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综上,可以得出,邓某是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而非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既然承揽关系中邓某是定作人,那么承揽人是谁,是饶某、何某,还是严某,抑或是严某、秦某、陈某这也是第一、三、四三种观点的分歧所在二)雇佣关系的认定本案中,严某、陈某是饶某、何某的雇员,对此各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秦某是饶某、何某在其所有的商行人手不够时临时请的人员,之前主要负责热水器的安装工作,按件计酬这种用工形式俗称“点工”,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雇请,当事人之间大部分是口头约定,并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这种用工形式在现实生中大量存在,属于临时性的个体之间的劳务,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其法律关系性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其中“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实际上与“雇主与雇员”在某种层面上含义相同,“劳务”与“雇佣”的含义也无本质差别,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他们的含义其实是相通的所以,可以参照雇佣关系特征并结合实际情况来分析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中,秦某并不是独立的工作,而是和严某、陈某一起开展工作,其工作在饶某、何某的控制之下,按照他们的指示和要求进行工作,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秦某进行工作的工具由商行提供,并以商行的名义从事劳动;秦某劳动所产生的劳动成果归饶某、何某,因为不论是为他人安装热水器,还是为邓某移动热水器水箱,都是饶某、何某履行售后服务合同的需要;虽然秦某的报酬是按件计算,但劳动报酬的方式是契约形态标准,双方之间可以自由约定,并不影响双方法律关系的本质。

      所以秦某与饶某、何某之间是存在雇佣关系四、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在责任承担上的区别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承揽关系实行的过错归责原则,对雇佣关系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这是二者在责任承担上的最大区别具体而言,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且损害结果的出现正是由于承揽人执行了该定作或指示有过失的承揽事项造成了侵权,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定作人才承担责任;而雇主承担责任时,不需要考虑雇主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或自身受损,雇主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定作人责任的确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邓某定作的内容是移动热水器水箱和空调外机,定作加工的本身不存在过失;指定工作地点在其家中是完成工作成果的需要,且该承揽事项也没有明显侵害他人权利的可能无需指示预防措施,因而邓某在对承揽人完成定作事项的指示中不具有过失;移动热水器水箱和空调外机并没有很高的技术性要求,邓某所选任的承揽人本身就是开展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存在明显的过失。

      所以本案中邓某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二)雇主责任的确定《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雇主承担责任的前提为雇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之中致人损害或者自身遭受损害因此在本案中我们要确定饶某、何某是否具有雇主责任,就要确定严某、秦某、陈某的行为是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如果是,那么饶某、何某承担雇主责任;如果不是,则可能依照第三或第四种观点进行处理根据《解释》第九条二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雇员的行为虽然超出授权范围,事实上是属于通常可以预见的合理行为,或者是为了雇主利益、与雇主利益有客观联系的行为,或者其表现形式是执行任务、与执行任务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属于从事雇佣活动本案的事实表明,邓某是基于与饶某、何某之间的售后服务合同而要求何某为其提供移动热水器水箱的服务,严某作为雇员为此开展的工作是在授权范围内的;在严某一个人难以完成工作的情况下,他通知秦某、陈某一起到邓某处工作是日常工作的常态,属于完成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所为的辅助行为;移动空调外机虽然不属于商行的业务范围,但何某对此已经知晓,并告知邓某与其员工商定。

      严某移动空调外机并约定、收取报酬行为,属于为雇主利益的合理行为;至于劳动报酬300元全部归严某、秦某、陈某所有,这是雇主饶某、何某与其雇员之间的约定,不影响他们之间的雇佣关系的成立所以,严某、秦某、陈某移动热水器水箱和空调外机的行为属于从事雇佣活动,饶某、何某承担赔偿责任进而,可以得出,本案中承揽关系的承揽人饶某、何某,第三、四两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虽然雇主对雇员秦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并不意味着雇主就是责任的渊薮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雇员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的,按照其过错承担责任本案中,秦某在身上未系安全绳的情况下从事高空室外作业,其本身具有重大过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根据《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严某、秦某、陈某一同到邓某家从事商行的承揽工作,严某、陈某对秦某在进行高空室外作业时没有系安全绳,既没有进行阻止,也没有提醒注意,因而严某、陈某存在重大过失,严某、陈某应对秦某的损害与其雇主饶某、何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结论由于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实行不同的归责原则,导致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因为不同的身份关系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也因此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的利益有着相当大的影响。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切实依据《侵权责任法》和《解释》准确区别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及正确适用归责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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