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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土地确权申请书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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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土地确权申请书6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篇1  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诞生,汉族,住  xxx,xxx,xxx村一组,务农,身份证:  申请人:xxx,女,XX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  上(系申请人xxx之妻),务农  被申请人:xxx,男,XX年住XX月X日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恳求确认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亩地使  用权为一组村民xxx、xxx全部  事实与理由:  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亩地系第一轮  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xxx、xxx一家,对该土地的运用权人为:xxx、xxx、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XXXX年申请人之子xxx与被申请人xxx签订了“关于xxx与xxx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进行转包,xxx收取了xxx赐予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协议签订后xxx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有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运用证),证号为:(282023)号,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申请人xxx、xxx得知此事后,于XXXX年把xxx和xxx告上了法庭,xxx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黔水民初字第614号  民事判决。

      xxx不是滑石板土地的运用权人,擅自与xxx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运用权人的追认,属于无效合同  xxx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xxx,情有可原可是xxx不顾法院的判决,依旧一错再错地侵占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变更土地用途,既损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了该土地的运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楚,四至界限明确,均与xxx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x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白滑石板地(地名)的运用权只属于申请人  现如今被申请人依旧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xxx人民政府提出土地运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运用权确权为申请人全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xxx、xxx  20xx年XX月XX日土地确权申请书 篇2  申请人刘明山,男,汉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贵州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先丰村湾头组。

      农夫被申请人刘天万,男,汉族,诞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第三人刘天树,男,汉族,诞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先丰村湾头组组长恳求事项恳求镇人民政府依法将棕树丘耕地(田)的运用权确定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马上将该耕地归还给申请人事实与理由1983年8月,申请人从同居一排房子的陆昌友手中以350月的转让金转得土地一块,地名为棕树丘,当时在场人有刘明万、刘光龙、刘应云等人,被申请人运用该土地至今1987、1988年曾有人无理争夺,当时乡领导陆久堰、陆远州先后来了解状况后宣布该土地的.运用权归申请人,仍由申请人管理运用,同时还给申请人增加公粮200斤申请人在管理运用期间,始终按国家规定上缴农业税和各项提留,直到国家免收农业税为止20xx年9月被申请人刘天万以该地为本组组长(第三人)以现金5300元卖给他为由,强行进行耕种,遂发生权属争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制止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望政府支持申请人的恳求为盼!  此致习水县官店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xx年3月5日土地确权申请书 篇3  申请人:xxx,男,1931 年 8 月 15 日诞生,汉族,住 xxx,xxx,xxx 村一组,务农,身份证: 申请人:xxx,女,1938 年 10 月 5 日生,汉族,住址同 上(系申请人 xxx 之妻),务农。

      被申请人:xxx,男,1967 年住 10 月 1 日生,汉族,住 xxx,xxx,xxx 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恳求确认位于 xxx 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 亩地使 用权为一组村民 xxx、xxx 全部 事实与理由: 位于 xxx 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 亩地系第一轮 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 xxx、xxx 一家,对该土地的使 用权人为:xxx、xxx、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1996 年申请人之子 xxx 与被申请人 xxx 签订了“关于 xxx 与 xxx 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 进行转包,xxx 收取了 xxx 赐予的人民币 15000 元(壹万五 仟元整),协议签订后 xxx 于 1996 年 12 月 26 日向有管部 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运用证),证号为:(282023)号, 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 187.7 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 申请人 xxx、xxx 得知此事后,于 20xx 年把 xxx 和 xxx 告上 了法庭,xxx 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黔水民初字第 614 号民事判决xxx 不是滑石板土地的运用权人,擅自与 xxx 签 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运用权人的 追认,属于无效合同。

      xxx 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 后把收到的人民币 15000 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 xxx, 情有可原可是 xxx 不顾法院的判决,依旧一错再错地侵占 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变更土地用途,既伤 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 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 了该土地的运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 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楚,四至界限明确,均与 xxx 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 xxx 村民委员 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白滑石板地(地名) 的运用权只属于申请人 现如今被申请人依旧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 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 xxx 人民政 府提出土地运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运用权确权 为申请人全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xxx、xxx  20xx 年 5 月 26 日土地确权申请书 篇4  申请人:赵天伦 男 汉族 初中文化 56岁 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157号  被申请人:赵天现 男 汉族 初中文化 56岁 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  恳求事项:恳求依法确认,将位于赵玉村东头桥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运用权(东邻赵天现、西邻沟北邻路南邻地)确权给申请人运用。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住赵玉庄,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和被申请人赵天现的父亲赵金拔是亲兄弟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在世时,因申请人赵天伦的弟弟李修贤(小时候给姓李的了)XXXX—XXXX年在赵玉村桥西路南烧吊窑,占用赵集寨瞿金佳组的荒地,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就把自己的可耕地1.7亩,和同村村民赵天山的可耕地(东地大园子)进行调换,赵天山又和同村村民赵锦金的可耕地(在赵集寨后)进行调换,赵锦金又和瞿金佳进行调换这样经过四次调整,就把赵集寨瞿金佳组在赵玉村东头的.可耕地调到了赵集寨后XXXX年申请人赵天伦的弟弟李修贤不烧吊窑时,又把此1.7亩可耕地,退还给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XXXX年因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年老多病,就把此地块交给被申请人赵天现代耕代种至今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死后,有申请人赵天伦一人出钱出物办的丧事,其他人没有出过一分钱,因为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仍旧在世,  申请人赵天伦并没有主见运用权,因此地块的收入属于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受益,现在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已去世,申请人依法要回此地块的运用权申请人赵天伦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赵天现协商解决此事,但被申请人赵天现,以替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看病付过药费(没有任何证明只是口说)和此地块已经曹美荣调到梁庄西头为由拒不把此地块的运用权交给申请人赵天伦。

      经村干部、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王集镇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恳求  附: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自己有诉讼的权利  2、XXXX年地改时赵玉村的地亩册子以证明所争议地块的运用权属于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  3、XXXX年XX月XX日赵天现与赵华东签订的合同及被申请人领取租金的证词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赵天现说XXXX年之前已调整为假话  此致  王集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土地确权申请书 篇5  申请人:xxx,男,汉族,1963年5月3日诞生,系天明关村人  被申请人:yyy,男,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依法对位于xxx村xxx即申请人新修建房屋前至被申请人柿树之间的土地作出访用权确权  事实与理由:  位于申请人现在建房门前至被申请人柿子树下的`两块荒坡地,是申请人在20xx年和20xx年用自己的承包地跟本队村民换地取得该土地运用权另外,位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之间的一分地属于申请人所在村小组全部,申请人经本队队长和集体成员同意,花1000元取得该土地运用权以上事实,申请人有三份证据附后。

        现如今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设置道路通行,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处提出土地运用权确权申请,望贵处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 致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土地确权申请书 篇6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责令农具社退还其占用的原属于申请人的宅基地一处  2.依法确认申请人对该处宅基有合法运用权  申请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队东头生产队与原李集农具社签定一份协议,该协议将本属于申请人父亲王某江的住宅一处划给农具社运用,该协议载明白住宅当时的四至范围:南至农具社,东至坝梗,北至某路,西至于东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农具社又与申请人父亲签定了一份协议:  根据该协议约定:农具社应当给王某江划分同等面积住宅一处,并供应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须要的材料,并负责建房同时还承诺为王某海解决商品粮问题,如口粮问题不解决好王某江有权不搬家  但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却迟迟不能为申请人解决商品粮问题,也没有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请人一家人始终没有从这处住宅搬走,农具社将申请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请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边上临时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现在申请人一家现居住的位置。

      其他某部分原属于申请人的住宅被农具社占用至今  农具社从停业经营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没有根据协议兑现承诺,在此期间,申请人一家多次要求农具社返还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请人与原农具社人员为此多次发生冲突,20xx年申请人和农具社的张和就土地问题发生争吵,申请人家属还被其打成轻伤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某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土地争议有明确规定,其中:  第八条农村集体土地,根据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全部权:  (一)行政区界变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  (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  (四)因其他缘由重新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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