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docx
2页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第一条为保障水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进展,全面实施生态立区进展战略,依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xx〕99号)要求,结合我区畜禽养殖实际状况,制定本划定方案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工作 本方案所称禁养区,是指依法划定的禁止设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各类专业养殖场所的区域 第三条畜禽禁养区范围 (一)石河饮用水水源爱护区陆域范围其中一级爱护区陆域范围:蟠桃峪村至山海关区界水域向河两岸水平纵深500米;二级爱护区陆域范围:傍水崖村至蟠桃峪村水域向河两岸水平纵深1000米 (二)柳江盆地自然爱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三)辖区城镇居民区、文化培训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基本农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确需施行特殊爱护的区域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冀农业牧发〔20xx〕7号)文件内容执行即生猪养殖场年出栏500头及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及以上,肉牛养殖场年出栏100头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10000只及以上,肉鸡养殖场年出栏50000只及以上。
其它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以猪当量折算 第五条经济开发区、各镇(园区)政府应严格依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进展规划,做好畜禽养殖区域进展规划 第六条区生态环境、畜牧、资源规划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依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规范选址,联合踏勘,切实推动全区畜禽养殖业健康进展 第七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海政办〔20xx〕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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