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区别与认定.doc
3页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区别与认定 1、含义不同雇佣契约,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间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其目的在于提供劳务,以劳务本身为标的,但不对劳务产生的结果负责承揽,即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按工作给付报酬之契约约定完成工作之人,称为承揽人,相对人称为定作人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目的不同承揽是以劳务发生结果为目的,因此承揽人虽负担提供劳务的义务,是直接为承揽契约的目的,劳务不过是发生承揽结果的手段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一种提供服务的合同加工承揽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以交付劳动成果为标的的合同关系,而不是以劳动力的交换为标的的劳动合同关系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 3、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在雇佣关系中,以劳动力作为合同的标的,雇主支付的是劳动报酬,雇工用于交换的是“劳动力”劳动力”这种商品必须依附于人身,与人身不能分离雇工出卖劳动力,就必须限制让与自身的部分人身权利,雇主获得了支配雇工的部分人身自由的权利。
因此,不管雇主与雇工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其地位的不平等性都会存在承揽人虽然在承揽合同中也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但不同于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属于独立契约人,相对于定作人来讲,处于平等地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起草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博士也认为承揽人属于独立契约人中的一种 4、判断标准不同判断行为人是雇员还是独立契约人,其根本标准在于雇主是否对其有指挥和监督的权利,如果劳务的提供方可以自行决定其工作的各项内容则应当为独立契约人,否则即为雇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1)工作对于雇主的商业行为而言是否完整和不可缺少如果是,就意味着这些工作不是临时应急的,应当认定就是雇员2)报酬的给付以工作时间还是工作效果为标准雇佣通常以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工资的依据,而独立契约人的报酬是以工作效果来判断的3)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是否由劳务提供方自行决定如果能够自行决定,自然是独立契约人,如果需要根据对方的意思来决定,则为雇员4) 是谁提供工作的工具和设备雇员一般使用雇主提供的劳动工具和设备,但独立契约人一般是自备工具5)领取工资的方式是固定的还是一次性的雇员领取工资的方式一般是比较固定的,但独立契约人则比较自由,一般是一次性领取。
6)工作性质如果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则为独立契约人,如果该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的提供劳务,则为雇佣7)雇主终止和解除雇佣关系的权利大小雇员一般受到法律的强有力的保护,雇主的权利小一些 5、法律责任不同以上特点决定了对雇员责任调整方法上不同于承揽人责任依《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在雇员、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雇员损害赔偿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佣损害赔偿由雇主举证证明其损害的发生是由不可抗力引起或由雇工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可以免责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原则上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但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形下,定作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