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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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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 修正修正)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1 Amendment)【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 59 号【发布日期】 2001.10.27【实施日期】 1983.03.01【时效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法律【法规类别】 商标法规【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1.37085 使用说明【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1982082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1993)1993022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 修正)1993022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2001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 修正)2001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资料: 法律 9 篇 行政法规 19 篇 部门规章 134 篇 司法解释 32 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 5 篇 地方法规规章 359 篇 高法公报案例 24 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 7798 篇 修订沿革 1

      2、 篇 实务专题 190 篇 条文释义 1 篇 法学教程 1 篇)(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 15 篇 修订沿革 1 篇 实务专题 1 篇 条文释义 1 篇 法学教程 1 篇)第二条第二条 【商标局】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规章 1 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 9 篇 修订沿革 1 篇 实务专题 2 篇 条文释义 1篇 法学教程 1 篇)第三条第三条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与保护】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

      3、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 2 篇 高法公报案例 2 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 327 篇 修订沿革 1 篇 实务专题24 篇 条文释义 1 篇 法学教程 1 篇)第四条第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 4 篇 司法解释 1 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 170 篇 修订沿革 1 篇

      4、实务专题 8 篇 条文释义 1 篇 法学教程 1 篇)第五条第五条 【共同申请】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 2 篇 司法解释 1 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 30 篇 实务专题 4 篇 条文释义 1 篇 法学教程 1 篇)第六条第六条 【强制注册】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 1 篇 地方法规规章 2 篇 高法公报案例 1 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 13 篇 修订沿革 1 篇 实务专题 5 篇 条文释义 1 篇 法学教程 1 篇)第七条第七条 【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管理】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规章 2 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 10 篇 修订沿革 1 篇 实务专题 3 篇 条文释义1 篇 法学教程 1 篇)第八条第八条 【可作为商标的可视性标志】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

      5、、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 3 篇 司法解释 1 篇 地方法规规章 1 篇 高法公报案例 1 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 89 篇 实务专题 8 篇 条文释义 1 篇 法学教程 1 篇)第九条第九条 【商标的构成】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 3 篇 司法解释 1 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 289 篇 修订沿革 1 篇 实务专题 8 篇 条文释义 1 篇 法学教程 1 篇)第十条第十条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

      6、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 6 篇 司法解释 3 篇 地方法规规章 6 篇 高法公报案例 1 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 746 篇 修订沿革 1 篇 实务专题 7 篇 条文释义 1 篇 法学教程 1 篇)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 3 篇 司法解释 2 篇 地方法规规章 2 篇 高法公报案例 1 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 481 篇 实务专题 7 篇 条文释义 1 篇 法学教程 1 篇)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

      7、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商品性状】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 2 篇 司法解释 2 篇 地方法规规章 1 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 82 篇 实务专题5 篇 条文释义 1 篇 法学教程 1 篇)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禁止使用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 1 篇 部门规章 4 篇 司法解释 5 篇 地方法规规章 7 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1066 篇 实务专题 19 篇 条文释义 1 篇 法学教程 1 篇)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8、;(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 1 篇 部门规章 2 篇 司法解释 4 篇 地方法规规章 6 篇 高法公报案例 2 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 893 篇 实务专题 15 篇 条文释义 1 篇 法学教程 1 篇)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代理活动中的商标异议】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 2 篇 司法解释 1 篇 高法公报案例 1 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 190 篇 实务专题6 篇 条文释义 1 篇 法学教程 1 篇)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商标中的地理标志】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 1 篇 部门规章 4 篇 司法解释 1 篇 高法公报案例 1 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 94篇 实务

      9、专题 9 篇 条文释义 1 篇 法学教程 1 篇)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外国商标在我国注册的基本原则】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 8 篇 修订沿革 1 篇 实务专题 6 篇 条文释义 1 篇 法学教程 1 篇)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商标代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 1 篇 部门规章 1 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 1 篇 修订沿革 1 篇 实务专题 5 篇 条文释义 1 篇 法学教程 1 篇)第二章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 14 篇 修订沿革 1 篇 实务专题 7 篇 条文释义 1 篇 法学教程 1 篇)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一种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 1 篇 修订沿革 1 篇 实务专题 5 篇 条文释义 1 篇 法学教程 1 篇)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注册商标扩大使用范围的另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 1 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 9 篇 修订沿革 1 篇 实务专题 3 篇 条文释义 1 篇 法学教程 1 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注册商标改变标志的重新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 7 篇 修订沿革 1 篇 实务专题 2 篇 条文释义 1 篇 法学教程 1 篇)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变更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 7 篇 修订沿革 1 篇 实务专题 3 篇 条文释义 1 篇 法学教程 1 篇)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已在国外申请的商标在中国申请优先权的取得及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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